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庄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76/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uly 2016.
1. 被告否認第一項控罪,該控罪指他販運毒品(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以下稱“冰”),但他承認管有,控方不接納,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販運罪不成立,管有毒品罪成立。
Cited by 1 case
|
DCCC 17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76號 ---------------------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否認第一項控罪,該控罪指他販運毒品(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以下稱“冰”),但他承認管有,控方不接納,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販運罪不成立,管有毒品罪成立。 2.被告在開審前已承認第二項控罪,該控罪指他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 3.2015年12月19日下午,警察進入被告位於東涌的公屋單位調查,被告獨自在睡房睡覺,在該睡房他管有相關第一項控罪之以下物品:
4.在該睡房他管有相關第二項控罪之以下物品:
5.他的桌上有現金$8320及一部手提電話。警察在現場拘捕及警誡他 ,他聲稱“冰”只是自用。在隨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他所說的包括:
6.警察估計所檢獲五個膠袋內的“冰”的市價約為$2,678。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7.被告現年29歲,單身,與家人同住,被捕時當機場臨時工,有數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一項管有毒品、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均於2015年2月5日判刑。 8.戒毒所報告指出他現時並非毒品依賴者。 9.陳大律師求情時指他將毒品賣出去的潛在風險不高。這點本席不同意,其一因為他的收入並不穩定,其二因為他的購入價比辯方不爭的警察估價低很多,本席認為相關的潛在風險屬於中度。 本案判刑 10.一般管有毒品罪的量刑起點是12個月至18個月,潛在風險高者可被加刑12個月。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將之調高6個月來反映潛在風險,量刑基準是21個月,本席暫不視被告為積犯,今次判刑並未因此加刑,他若再犯,加刑機會甚高。他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沒有其他求情因素,第一項控罪的刑期是14個月。 11.本席以9個月作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他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沒有其他求情因素,第二項控罪的刑期是6個月。 12.本席信納該批工具是他吸毒時所使用,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7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