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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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涉及破壞誠信的盜竊案件。被告人是一名47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的女子,她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控罪。被盜物品是相當昂貴的古董傢俬,包括一套雕花頂雙櫃、一黃花梨門櫃、兩黃花梨扶手椅,共值11,000,000元和價值兩萬五千元的酸枝花几。

Case No.DCCC 243/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4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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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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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7月26日
出席人士: Mr Suen Kam H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ing Wan F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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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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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涉及破壞誠信的盜竊案件。被告人是一名47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的女子,她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控罪。被盜物品是相當昂貴的古董傢俬,包括一套雕花頂雙櫃、一黃花梨門櫃、兩黃花梨扶手椅,共值11,000,000元和價值兩萬五千元的酸枝花几。

2.案情透露在有關時段,兩名人士分別姓應和姓余,租下柴灣工業城一個貨倉,存放古董傢俬,並僱用周永權來管理該貨倉。首先存放了屬於一間公司叫Rise Easy Limited價值兩萬五千元的酸枝花几。而在2015年2月,周家珞把他的古董傢俬,即一套雕花頂雙櫃、一黃花梨門櫃和兩黃花梨扶手椅,共值11,000,000元的古董傢俬存放在該貨倉。於2015年年初,貨倉管理員周先生得悉被告人無家可歸,於是讓她在貨倉居住。但亦有特別提醒被告人該貨倉存放了控罪所指的傢俬,是一些很貴重的物品,特意叮囑她不要破壞這些物品。

3.到同年7月17日,事情起了變化。貨倉的閉路電視拍下四名男子把控罪所指的傢俬搬走,相信是被告人所為,事件於7月24日報警。同年11月5日,警方在觀塘月華街把被告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說「佢哋畀咗50,000鈫我,佢哋就搬走咗啲傢俬走,其他我唔知。」

4.在稍後的會面,被告人再承認以下事情:在2015年3月,她遇到肥婆,把她帶到該貨倉六、七次。肥婆帶一名老細到該貨倉三次,2015年7月17日,該老細給她50,000元,而控罪所指的古董傢俬就由四、五個人搬走,被告人已用了該50,000元。她還開了一張收據給該老細,被告人以為該老細是借錢給她,而不知道在售賣控罪書所指的古董傢俬。

5.到目前為止,失物情況仍然不知去向,警方亦未能尋回任何失物。

6.求情時,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身世,指出她接受教育至中五,一直做散工,沒有固定職業。被告人曾經吸毒,但自從上年11月被拘捕後,律師指被告人已沒有再接觸毒品。辯方指稱被告人在2014年年底的時候開始吸食毒品。

7.被告人是離婚人士,之前婚姻他們育有一名兒子,現年已29歲。對上一次見兒子已是六、七年前的事。辯方律師指由於經濟條件有限,被告人沒有能力租住地方,因此獲得周先生容許在貨倉居住。

8.案發時欠下六、七萬元債項,原因是因為她的經濟能力差,要借債度日,因而欠下他人債務。她今次因經濟壓力而愚蠢地犯下本案。她所獲得的50,000元已經花光,所謂花光亦即是將錢還了給別人。辯方律師繼續指出,被告人是了解那些傢俬是昂貴的物品,但不知道價值達致成千萬元的古董。

9.貨倉管理員周先生容許被告在其貨倉居住,內裡擺放了價值連城的古董,實屬不智之舉。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周先生明顯非常信任被告人,才讓她在貨倉居住。但被告人不但沒有心存感激,倒過來還做出一些加害別人的事情,把別人心愛的貴重古董視自己為該些財物的物主,以賤價脫手給他人,行為完全卑劣,忘恩負義。

10.辯方律師指這是間接違反誠信,他所指是針對失物的物主而言,但本席認為本案根本沒有甚麼所謂間接或直接之分,整個案件的主軸就是一宗嚴重破壞誠信的情況。貨倉管理員對被告人一定有很大程度上的信任,才放心讓她在存放貴重古董的地方居住。

11.考慮到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張美嬌一案的判刑指引適用於本案。根據張美嬌所訂下的判刑指引,三百萬至一千五百萬,考慮刑期為五至九年。但很明顯五至九年的九年是打字上的錯誤,在其後吳國榮一案,上訴庭已經將錯誤作出更改,現在判刑指引為三百萬至一千五百萬,考慮刑期應為五至十年。

12.考慮到被告人今次在事件導致他人損失的銀碼相當之巨大,超過$11,000,000。考慮過有關判刑指引,本席以八年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就被告人過往無刑事紀錄這一點,法庭首先減去三個月至8年。

13.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基本上無其他有力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份一,最終判刑為64個月監禁。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