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036/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16.
1. 第一被告人雅藝工程有限公司(“雅藝”)及第二被告人大明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大明”)發出傳票,及經修訂的傳票,要求法庭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3、24條規則,更改本席於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暫准訟費命令,因為原告人李慶德先生未能取得比2015年11月6日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更佳的結果及/或雅藝及大明取得他們在2015年11月6日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中所建議者更佳的結果。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