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鎮邦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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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只有一項控罪,《控罪詳情》指5名被告於8/11/2015在柴灣柴灣邨停車場的出入口附近,意圖使陳俊賢身體受傷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D1承認控罪, D4及D5經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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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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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本案只有一項控罪,《控罪詳情》指5名被告於8/11/2015在柴灣柴灣邨停車場的出入口附近,意圖使陳俊賢身體受傷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D1承認控罪, D4及D5經審訊後被定罪。 控方案情 2.案發前D1,D4及D5來到柴灣邨公園,D4及D5知道D1將會與人打交或爭執,也見到D1為此準備了一把有殺傷力的刀,D4及D5在公園起步,跟隨D1去旁邊之柴灣邨停車場,D1在停車場用腳踢事主一下、用刀斬事主一下,事主負傷逃跑,D1,D4及D5即時追捕事主,但被事主逃脫。D1在本案中是主事人,D4及D5是支援D1用刀斬對方(即意圖使對方身體受傷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直至D1指示停止。 3.公園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D1,D4及D5在公園結集的情況,停車場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D1踢及斬事主,事主逃跑以及D1,D4、D5追捕事主的情況。 4.醫療報告顯示事主的左手手背近手腕處有深層裂傷,X光片顯示第四及五掌骨的底部骨折,留醫一天後出院,現時已完全康復。 個人背景及求情 5.D1現年18歲,中三教育程度,有一項販運毒品記錄(於2014年5月被判入勞役中心),被捕時兼職跟車及侍應。李大律師求情時指事發前D1與事主有爭執,其後D1準備了刀及服食可卡因壯膽,決意以武力私下解決問題,終找到事主犯下本案。 6.D4現年17歲,中一教育程度,常與不良朋輩為伍,有一項盜竊記錄(於2012年6月被判感化12個月)。懲教署的報告認為教導所及更生中心適合他。 7.D5現年20歲,中四教育程度,常與不良朋輩為伍,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懲教署的報告認為勞教中心適合他。 本案判刑 8.D1是主事人,攜有一把具殺傷力的刀,帶領D4及D5支援他襲擊事主,事主當時正坐著休息,事主被他踢了一腳及斬了一下,傷口頗為嚴重,事主帶傷逃跑,猶幸經治療後已完全康復。D1的罪責非常嚴重,本席認為判處他進入懲教署院舍並不適合,現以3年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年。 9.D4若被判入更生中心會對他及社會有裨益,本席就此頒令。 10.D5若被判入勞教中心會對他及社會有裨益,本席就此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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