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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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12月26日凌晨2時27分,警員看見被告進入香港九龍旺角煙廠街27號之大廈。數分鐘後,被告從該大廈走出來,警員截停被告及進行搜查,並從被告左後褲袋搜出一個黑色膠袋,內藏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載有22包後經證實為共內含47.8克氯胺酮的79.5克固體。被告在警誡下說「啲『K仔』係我收咗600鈫幫個人拖嘅」,並指出該些毒品是從該大廈1樓樓梯取得。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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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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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5年12月26日凌晨2時27分,警員看見被告進入香港九龍旺角煙廠街27號之大廈。數分鐘後,被告從該大廈走出來,警員截停被告及進行搜查,並從被告左後褲袋搜出一個黑色膠袋,內藏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載有22包後經證實為共內含47.8克氯胺酮的79.5克固體。被告在警誡下說「啲『K仔』係我收咗600鈫幫個人拖嘅」,並指出該些毒品是從該大廈1樓樓梯取得。 3.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收取港幣600元日薪,作為販運氯胺酮的酬勞。他自2015年12月25日晚上11時起開始運送,被指示到該大廈1樓樓梯拿取上述毒品。他知悉這是危險藥物氯胺酮,大包裝的氯胺酮售價為每包港幣2,500至2,600元,小包裝的售價約為每包港幣600元。被告現在承認非法販運涉案的氯胺酮,而上述毒品市價約為港幣10,812元。 4.被告現年19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黃大律師求情指出,正如教導所內容所述,被告年少無知,受壞朋友影響下才犯事。被告的求情信亦表明後悔、內疚,及知錯,因父母年邁,希望能早日獲釋,照顧家人。黃大律師進一步指出,即使監禁有可能使他更早獲釋,被告仍希望可到教導所獲一技之長,而以被告的年紀而言,改過自新更為重要,望予以輕判。 5.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已定下量刑準則,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應判予4至6年監禁。本案涉及47.8克,且藏在一個透明膠袋內有22包,判刑可予5½ 年監禁或以上,認罪後可減為約3年8個月監禁。 6.可是,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且與警方充分合作,在被捕後已立即承認干犯此控罪。被告在案發時更僅18歲,當然,就此類控罪而言,年輕並非可免於監禁式刑罰的理由,但被告自被捕至今已被扣押約7個多月,教導所報告的內容非常正面,社工的信件也表明被告已決心遠離不良朋輩,改過自新。 7.在上述所有的求情理由下,本席認為更生對被告而言至為重要。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被告機會更生,教導所對他來說最為合適。 8.因此,被告就此控罪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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