繆翠芬 對 陳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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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繆翠芬女仕 [1] ,控告被告人陳兆輝先生侵吞了她的港幣七十萬元,違反信託。陳先生答辯則指是繆女仕要求他代為投資,因而將這七十萬元存放於他的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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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78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7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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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背景 1.原告人繆翠芬女仕[1],控告被告人陳兆輝先生侵吞了她的港幣七十萬元,違反信託。陳先生答辯則指是繆女仕要求他代為投資,因而將這七十萬元存放於他的戶口。 2.本案主要為事實爭議。法庭須作出裁決,繆女仕將七十萬元存放於陳先生處,是作為信託用途,還是因為她要求陳先生代為投資。 陳先生缺席審訊 3.審訊定於2016年8月10日開始,預留4天為審期[2],但陳先生一直缺席審訊。 4.根據法庭紀錄,本案原定於2016年1月4日至7日審訊。但在2016年1月4日,陳先生通知法庭,因為身體不適,他當天未能出席審訊,本案因而要另定審訊日期。[文件夾[3]A69(1)及251-255] 5.是次審訊,陳先生最終缺席。 繆女仕的案情 6.由於陳先生缺席,繆女仕的案情並沒有受到挑戰。本席接納其證供指,在2008年,繆女仕因傷害前夫,而被判入獄兩年,並在2008年10月11日開始服刑。在2008年9月,陳先生向繆女仕表示,她和她前夫必然會離婚,並會瓜分她一半的資產。陳先生主動提出,他可以代繆女仕保管她的金錢,避免被她的前夫瓜分。最終繆女仕將合共七十萬元,存入陳先生的私人戶口,由他代為保管。繆女仕在2010年2月9日刑滿出獄,當晚,陳先生通知她,這七十萬元已因他投資失利而損失掉了。 7.在相對可能的情況下,本席接納繆女仕的案情。 法律觀點 8.繆女仕的申索,包括歸覆信託(RESULTING TRUST)。在她的再經修改申索陳述書中,她聲稱:-
[文件夾A4] 9.繆女仕一方提出,縱然她將該款項轉帳至陳先生的戶口,以避免她的前夫可以瓜分她的資產,而成為一個不合法的交易(illegality),亦不影響繆女仕的申索,因為根據Tinsley v Milligan [1994] 1 AC 340一案,由於她的申索無需依賴有關的不合法性來提出,因此並不影響她的權益。 10.在Kan Wai Chung & Ors v Hau Wun Fai & Ors [2016] HKCU 1731一案中,上訴庭接納並引用有關案例:-
11.本席接納繆女仕一方的法律觀點。 12.此外,本席理解Tinsley v Milligan一案,剛在英國的最高法院被推翻[4]。 13.然而,在香港Tinsley v Milligan一直被接納及引用,除以上Kan Wai Chung[5]一案外,終審庭亦於HKSAR v Lau Kam Ying (2013) 16 HKCFAR 595一案中,確認有關原則。 14.因此,本席認為Tinsley v Milligan一案的原則,在本港依然適用,本席會繼續依賴有關原則。 總結 15.本席接納繆女仕的申索。基於繆女仕一方表示不要求帳目及查訊濟助,因此本席頒令陳先生須歸還港幣七十萬元予繆女仕;另加利息和訟費。 16.由傳訊令狀日至判案書發出日為止,利息以香港滙豐銀行最優惠利率加1%計算;判案書發出日後之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 17.陳先生須支付繆女仕本案的訴訟費用,包括所有保留訟費。繆女仕本身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18.本席頒下大律師證書,亦感謝龍大律師的協助。
原告人: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龍雲彪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