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馮梓銘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3424/2014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August 2016.

1. 申請人是本破產案的債務人。本案由申請人自行提出,相關的破產令在2014年6月17日頒布。

Case No.HCB 3424/2014
Court
HCB
Date30 Aug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342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4年第3424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馮梓銘 (FUNG TSZ MING)的事宜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16年8月16日
判決日期: 2016年8月30日

判決書


1.申請人是本破產案的債務人。本案由申請人自行提出,相關的破產令在2014年6月17日頒布。

2.申請人不服破產受託人 (“受託人”) 評定的經常性支出 (每月$7,325.59),憑藉香港法例第 6 章《破產條例》第83條提出本申請。

3.第6章第83條列明:

“破產人 ... 如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被申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就此而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4.申請人在他存檔的誓章中僅說,他不同意受託人的還款安排。

5.受託人則在誓章中表示,在收到申請人的反對函件後,已將每月支出調升至 $8,799.50。

6.申請人在本申請聆訊時所作的陳述顯示,與訟雙方對每月支出的數額的分岐,源於申請人應否負擔他母親的每月生活費的份數 (受託人誓章內證物 “WKLK-3” 中的第1至2及5細項)。受託人認為,申請人應負擔其中半數 (原評定為負擔其中三分之一) (共 $1,812.50),申請人則認為,他應負擔該些細項的全數 (故他的每月供款應扣減相應數額)。

7.不爭的事實是,申請人、其母及其弟居於同一住宅單位。申請人的弟弟有工作及收入,而其母則收取政府每月津貼。

8.申請人在本申請聆訊時表示:

(a)   其母不同意他只負擔一半生活費;

(b)   其弟拒絕負擔其中部份生活費 (不論是半數或三份之一)。

9.本席不接納申請人的說法;他並未提出任何合理理據,解釋為何其母不能/不應以政府津貼支付部份生活費,或其弟為何不能/不應負擔部份生活費。

10.基於前第7至9段所述的事項,本席認定,受託人評定的申請人每月支出,並無不合理 (或足令法院作出干預) 之處。

11.本席故此確認受託人的決定,並撤銷本申請。

  ( 鍾安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務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共同財產受託人:由黃嘉霖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