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馮梓銘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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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本破產案的債務人。本案由申請人自行提出,相關的破產令在2014年6月17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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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342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4年第342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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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是本破產案的債務人。本案由申請人自行提出,相關的破產令在2014年6月17日頒布。 2.申請人不服破產受託人 (“受託人”) 評定的經常性支出 (每月$7,325.59),憑藉香港法例第 6 章《破產條例》第83條提出本申請。 3.第6章第83條列明:
4.申請人在他存檔的誓章中僅說,他不同意受託人的還款安排。 5.受託人則在誓章中表示,在收到申請人的反對函件後,已將每月支出調升至 $8,799.50。 6.申請人在本申請聆訊時所作的陳述顯示,與訟雙方對每月支出的數額的分岐,源於申請人應否負擔他母親的每月生活費的份數 (受託人誓章內證物 “WKLK-3” 中的第1至2及5細項)。受託人認為,申請人應負擔其中半數 (原評定為負擔其中三分之一) (共 $1,812.50),申請人則認為,他應負擔該些細項的全數 (故他的每月供款應扣減相應數額)。 7.不爭的事實是,申請人、其母及其弟居於同一住宅單位。申請人的弟弟有工作及收入,而其母則收取政府每月津貼。 8.申請人在本申請聆訊時表示:
9.本席不接納申請人的說法;他並未提出任何合理理據,解釋為何其母不能/不應以政府津貼支付部份生活費,或其弟為何不能/不應負擔部份生活費。 10.基於前第7至9段所述的事項,本席認定,受託人評定的申請人每月支出,並無不合理 (或足令法院作出干預) 之處。 11.本席故此確認受託人的決定,並撤銷本申請。
債務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共同財產受託人:由黃嘉霖先生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