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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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案件經過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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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9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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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否認一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案件經過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判案理由。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2015年9月17日下午約五時半,第一控方證人在鯉魚門的漢記酒家工作。被告路經漢記,從手袋拿出通渠水。控方指被告用這通渠水淋潑向控方第一證人,亦用口咬控方第一證人的左前臂。控方第一證人被灼傷和咬傷。被告則說因為控方第一證人「唱衰」她和另一名男子的情感關係,她們在案發時有所糾纏,而通渠水是意外地淋潑在控方第一證人身上。被告亦因此而傷了眼和嘴。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捕。 3.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P11):-
控方第一證人 李順潔 4.在9月17日下午5時許,她在漢記當班,任職侍應。她在漢記的廚房門口附近,旁邊則有負責廚房職責的蔡仔和另一同事阿香。 5.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打算避開被告。被告和蔡仔打招呼,但被告突然行近控方第一證人,後來更用口咬控方第一證人的左手臂。控方第一證人聽見有人說「淋鏹水」。控方第一證人感到「全身冒煙」。她立刻跑去對面的地方,衝去廁所。控方第一證人不知道發生甚麼事。老闆娘用礦泉水替她沖洗傷處。後來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到醫院治理。她在相片冊指認出案發時相關的位置。 6.控方第一證人覺得被告是經過漢記廚房,突然從袋拿出一些東西。控方第一證人本能反應,把那東西撞開。被告接著用口咬她的左臂。控方第一證人聽見有人說「鏹水」,她覺得全身「冒煙」。控方第一證人立刻衝到對面的廁所去沖洗。她說她和被告「由頭到尾都冇講話」。控方第一證人在相片冊(證物P10)第15張相片指出她被被告咬傷的位置和傷口,而第16張相片則顯示控方第一證人後頸被灼傷的地方。控方第一證人說她的傷勢大概需要兩個多月的時間才痊癒,但左手臂被咬的地方間中仍感到痛,而疤痕仍不會消失。控方第一證人說她有時睡不著覺。 7.在辯方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被告行經漢記的時候步伐是正常的。控方第一證人避開被告一點,離開門口的位置。她看見被告有所動作,拿出一些東西。控方第一證人立刻大力撞開被告,但被告並沒有跌下。控方第一證人聽見有人說「有鏹水」。被告咬控方第一證人的手臂,而控方第一證人亦聞到一陣「好臭」的氣味,身體感覺到「揦揦地」。控方第一證人感到突然,亦沒有時間去想甚麼。控方第一證人說如果一早知道,她便會一早跑掉。控方第一證人否認她襲擊被告。她覺得被告拿著的是一樽類似礦泉水的樽。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搶那樽。由於太突然,控方第一證人覺得「傻咗」,並沒有呼叫。案發前,控方第一證人和被告並沒有任何對話。 8.控方第一證人說她大概認識了被告三年,大約是在2011年開始。大家是泛泛之交,「冇乜幾句」。她們認識一個姓陳的廚房同事。控方第一證人知道被告和姓陳在2014年年尾拍拖,但控方第一證人否認她「唱衰」被告,亦否認和陳不和,或者和被告有所爭拗。 9.控方第一證人不知道被告在案發時是第一天到另一個地方上班。她看見被告攜帶一個環保袋,但否認衝向被告和捉著被告的手。控方第一證人否認在糾纏間,她把那樽東西「淋」傷被告的面部和嘴。控方第一證人指出她是被被告襲擊,並不是自己弄傷自己。控方第一證人說她是被淋之後,才和被告糾纏。 控方第二證人 蔡謙運 10.案發時,他在漢記廚房門口和同事閒談。他認識被告。被告和控方第二證人打招呼。第一控方證人則是控方第二證人的樓面同事。控方第二證人看不到事件如何開始,但後來見到她們「兩個攬埋一齊」。控方第二證人看見地上有一些白煙冒出。他沒有留意被告的神態,但覺得「平常」。 控方第三證人 刁琼香 11.案發時,她看見被告攜帶一個環保袋,行經漢記。被告從她的袋內拿出一支膠樽。控方第三證人以為被告是想飲水。被告行進廚房,接著和人打架。控方第三證人跟著便行開。控方第三證人後來看見地下有一些煙,而那支樽亦在地上。控方第三證人當初並沒有和被告打招呼,聲稱大家相隔很遠。控方第三證人亦聽不見有人大聲呼叫。 12.在盤問下,控方第三證人同意被告曾經喊和頗激動。被告叫她到龍門說今晚不能上班。控方第三證人不記得被告有沒有拿著東西。她說被告如果到龍門上班,被告便會經過漢記。控方第三證人說事後被告到廚房沖洗。她沒有問被告為何受傷。 控方第四證人 警員14694吳偉諾 13.他在案發那天接報到鯉魚門,後來在鯉魚門酒家附近截查被告。那時被告已經離開漢記。被告坐在一處,但情緒低落,攬著一個袋。控方第四證人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說「我冇淋佢,佢捉住我隻手,倒通渠水落我個口度」。控方第四證人在記事冊紀錄這番說話。控方第四證人留待被告到醫院後,才叫被告在記事冊上簽名。 14.在盤問下,控方第四證人說他在醫院進行補錄口供。當時被告並不是很激動,但有點不開心。控方第四證人在記事冊所寫「灌」和「倒落」的意思差不多。控方第四證人複讀內容的時候,被告有點頭的動作。 控方第五證人 偵緝警員12125鄧棨謙 15.他在9月18日下午6時許,向被告進行會面紀錄,亦確認當中內容的準確性。 16.在盤問下,控方第五證人說他留意到被告的左眼有紅,但沒有留意被告的嘴角有灼傷。控方第五證人曾經問被告是否適合落口供,被告的回應是正面。控方第五證人不覺得被告「全身震」,亦不覺得被告覺得凍。控方第五證人說被告是完全清醒,亦是得到醫生的批准才進行會面。控方第五證人說所有答案都是被告所說,亦是準確紀錄。他盡量用被告所用的字句紀錄。控方第五證人並不認為當時被告眼痛,所以不清楚答案的內容。控方第五證人把會面紀錄給被告看,然後叫被告抄寫聲明。他亦肯定被告看得見。控方第五證人否認他沒有複讀會面紀錄。他亦否認他在10月10日晚上時分再見到被告。控方第五證人說當日他要處理另一宗案件。 被告在警員記事冊的補錄口供(證物P3第16頁) 17.在警誡後,被告說「我冇淋佢,係佢捉住我隻手,灌啲通渠水落我口」。 被告在2015年9月18日的會面紀錄(證物P6) 18.警員在開首時重複前述被告的口頭說話。
19.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在一般事項的證供 20.被告說她用本地話作供並沒有問題。她在內地是中五程度,2001年2月結婚,有一女一子。她是家庭主婦,但亦有兼職工作。她在油塘居住,到鯉魚門做侍應散工。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 21.被告在2012年中旬左右,在另一間食肆認識控方第一證人李順潔。後來在2014年,被告在漢記做散工,和控方第一證人做同事。一段時間後,被告在銅鑼灣一間酒店任職雜務或管房(housekeeping)的工作。後來,被告再返回鯉魚門工作。被告在2015年6月尾到鯉魚門龍門工作。被告有一段時間並沒有和控方第一證人交往。 22.被告說她和控方第一證人的交情有所改變,到了「互相封鎖電話」的地步。她們沒有電話聯絡,但被告說控方第一證人向她發出挑釁性的訊息。被告說控方第一證人「唱佢」,「唱」被告和姓陳的關係。被告覺得「好難聽」。被告不想見到控方第一證人。被告說她從6月至9月16日都沒有在鯉魚門遇見控方第一證人。被告案發前休息了五天,在9月17日才返工。那天被告的上班時間是下午6時。 23.被告說她家中的洗手盆「塞」了,需要用通渠水通渠。有人告訴被告她可以到永泰隆買。被告買了通渠水,是膠樽裝。被告用白色膠袋裝著那兩樽通渠水。兩樽通渠水總值是$16元。被告說她「怕」,所以把兩樽通渠水放在那環保袋內。被告亦有買餸,之後趕回家去處理餸菜,然後亦要照顧子女。 24.被告趕著上班,在4時45分離家。被告步行至鯉魚門,行到漢記之前,看見刁小姐(控方第三證人)和他人一起「笑騎騎」。那條小路是被告上班的必經之路。 25.被告說當她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時候,她很緊張。被告說她曾經為「被唱衰」這件事而自殺,那是2014年11月17日的事情。2014年被告在漢記做散工,因而認識姓陳的男同事。那男同事對公司的女同事都很好。控方第一證人在10月左右,在公司「唱衰」被告。 26.被告說她看見控方第一證人便覺得驚怕,但亦要經過漢記才能上班。被告說「下意識行過去,攞出嚟擰蓋,我諗住嚇佢」。控方第一證人的左手捉著被告的右手手腕的位置,因此被告所拿著那樽通渠水被「唧」出來。控方第一證人大力撲過來,令被告更加害怕。控方第一證人的右手亦「撳住」被告的頭。大家是面對面,而亦是互相糾纏。被告「驚到震」,覺得痛,於是咬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臂,因為怕控方第一證人繼續「淋」她。被告大力咬,令控方第一證人「鬆手」。控方第一證人淋她,被告驚怕,便推開控方第一證人,然後立刻跑進廚房去沖洗。被告感到左眼痛,亦不敢張開右眼。 27.被告同意有關閉路電視的錄像。她重申她返工的時候是經過漢記,見到控方第一證人,覺得驚,但被告想嚇控方第一證人,開了少少那個樽蓋。控方第一證人突然撲過來,並且捉著被告的手。控方第一證人另一隻手則按著被告的頭。控方第一證人大力「唧」被告拿著的樽。她緊握著被告的手腕。那些通渠水「唧」到被告的面上,而被告亦「飲了幾啖」。樽內的液體「唧」到被告的右眼、面和口。被告覺得很驚,「飲了幾啖」,因此本能地咬控方第一證人的手臂。被告說如果控方第一證人「唔倒,我便飲唔到」。被告說她當時沒有「揸住樽」。她的頭被控方第一證人接著,她覺得很痛。當控方第一證人鬆了手後,被告便到漢記廚房沖洗。被告覺得痛,叫「蔡哥」買水。 28.後來,被告行至鯉魚門海鮮酒家對面坐下,距離漢記大約20米左右。 29.被告說她不知道事情發生至「咁大件事」,不知如何交代。被告覺得眼紅、嘴腫。她叫刁替她請假。被告知警察會「捉」她。 30.警員在醫院補錄口供。被告說她肯定沒有說「灌」,但有說「倒」這個字。被告要求警員讓她打電話給丈夫。被告不停地「震」。護士問她是否覺得凍,然後給了被告一張氈。被告說她情緒不穩定,覺得驚。被告大致上認同補錄口供內容的準確性,但有些字眼是有出入,如被告說「倒」這個字。她說真是不記得袋內有通渠水,那時候她的精神不好。被告在2014年曾經自殺,現在亦接受賽馬會的心理輔導。被告說她向警員提及很多東西,但警員並沒有將所有東西紀錄下來。被告說警員並沒有在完成口供後立刻給她副本,亦說警員身在醫院「何來畀份口供給我」。警員是在被告離開小欖之後,10月左右才給被告副本。被告說她是第一次上庭的時候才得到副本,是李姑娘提醒被告要準備。被告曾經到將軍澳警署找警員「鄧Sir」。被告都喊著問警員為甚麼口供內容不同。被告說她看見那第一頁便開始喊,感到愕然,因為內容不是事實。 31.辯方亦呈上三份有關被告的醫生報告,分別為證物DP1、DP2和DP3:日期是2016年5月12日、5月19日和2015年11月14日。 32.在盤問下,被告說她大約一個月返工二十日左右,需要照顧大女和細仔。當日要送細仔返幼稚園。 33.被告到油塘中心買餸,亦會到鯉魚門買魚。被告每日都會買餸。被告說她從沒有接觸通渠水,以往只買粒狀的通渠劑。被告說她很「細膽」,被告的丈夫不會讓她處理家中有危險的工作。被告說她丈夫說洗手盆需要用液體的東西來通渠。被告於是到永泰隆。她在鯉魚門去街市必會經過永泰隆這店鋪。被告怕她過度活躍的年幼兒子會拿那些通渠水去玩,於是把那些通渠水放在環保袋內。環保袋內亦有被告的銀包、電話。被告說她當時精神狀態不好,不記得那環保袋內有兩樽通渠水。被告趕著上班,於是一手拿著那環保袋,「半行半跑」地返工。 34.被告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和「蔡哥」以及刁小姐在漢記,被告和蔡打招呼。被告說蔡對她較好。被告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心底裡覺得驚。被告說她信佛,相信有因果報應。被告曾經自殺,不想傷害他人。被告對她的醫生說控方第一證人是誹謗她。被告說控方第一證人和陳有沒有曖昧關係與她無關,但被告覺得他們有。 35.被告否認在案發時她是已經經過了漢記門口,然後再「行番轉頭」。被告說她一心想返工,但被告覺得手震和很激動。被告亦說「邊行邊攞」,並且「擰開蓋少少」。被告說她「擰開蓋少少」是打算嚇控方第一證人。被告不知道通渠水會「揦」,因為她從來未試過使用通渠水。被告從相片冊(證物P10)第六張相片,指出她所買載著通渠水的膠樽。 36.案發時,被告沒有和控方第一證人說話。控方第一證人便撲過來。被告說她肯定是扭開了蓋。被告說她情緒激動,腦子並沒有想到其他問題。被告亦說她在離開漢記時曾經想過自殺。被告說「打算嚇佢,有啲嘢同佢講」。被告不同意她拿著通渠水是來淋控方第一證人。 證供分析 37.由始至終,被告並沒有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在控方來證明控罪的元素。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因此在法理上,是有良好的品格。本席在評審被告的證供的可信性和被告犯罪的傾向性,都應該給予被告正面和有利的看法。 38.被告不爭議其補錄口供和會面紀錄的自願性(見承認事實書證物P11第11段)。被告只是質疑被告在一些用字的準確性,例如「灌」字。被告亦不爭議涉案的通渠水是有腐蝕性(見承認事實書第8段)。而控方第一證人的前臂和後頸被灼傷,和前臂被咬傷的情況亦不受爭議(見承認事實書第6段)。有關案發時的閉路電視錄像是證物P2,在庭上亦都有多次播放。 39.被告在庭上主要是說控方第一證人的灼傷,純粹是因為互相糾纏所引致的意外。而被告亦因為控方第一證人在糾纏間所「唧」出來的通渠水而被灼傷,所以被告是要用口咬控方第一證人的左前臂,以便控方第一證人鬆手。被告說她並沒有存心傷害控方第一證人,但承認曾經「擰開」或者「擰鬆」裝載通渠水的膠蓋,以便來嚇控方第一證人。 40.本席並不信納被告在法庭上的部分證供。被告說她在買餸的時候,順道到永泰隆買了兩樽通渠水。她說她從來未曾使用通渠水,亦不知道通渠水會「揦」。但另一方面,被告卻說她怕用通渠水這一個危險的液體,而亦因此,她丈夫是不會叫她處理這些事情。被告亦怕年幼的兒子貪玩,所以她說刻意地把兩樽通渠水放在環保袋內。但因為她自己當天趕著上班,順手拿著那環保袋便「半行半跑」地趕往鯉魚門。 41.本席認為一個環保袋內,無故多了兩樽裝載液體的東西,被告沒有可能不會察覺到。而事實上,被告亦說她在兩米距離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在漢記外的時候便很激動。被告扭開或扭鬆那通渠水的樽蓋,打算嚇控方第一證人。如果被告不記得環保袋內有兩樽通渠水,本席感到奇怪,被告為何想到扭開或扭鬆樽蓋,而用手拿著通渠水,舉在手內有所動作?被告說控方第一證人,二話不說便大力衝向被告,和被告糾纏。本席認為這是控方第一證人的本能反應,不知道被告手上拿著甚麼東西。被告說控方第一證人反而能夠把通渠水淋向或「唧」向被告,令被告灼傷和「飲咗幾啖」,指被告有眼傷和嘴角受損。但是被告的初步醫生報告並沒有診斷出被告的口腔、食道,甚至胃部受到通渠水灼傷的情況(見證物DP3醫生報告,日期是2015年11月14日)。 42.本席認為警誡供詞的用字並不是關鍵。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以及閉路電視的片段,著實地顯示被告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並沒有在辯方大律師的盤問下有所動搖。本席亦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43.姓蔡(控方第二證人)和姓刁(控方第三證人)的證言並沒有大幫助、大作用。他們亦有意地「置身事外」。本席相信警員亦是準確地紀錄被告的說話,並沒有刻意地曲解被告的意思。 44.從閉路電視的錄像可以清楚見到,被告是經過了漢記廚房門口大約數步之遙,便折返門口,對著控方第一證人舉起一袋白色的東西,接著便看見兩人糾纏。而控方第一證人亦很好快地跑進漢記廚房對面的鋪位,去廁所沖洗。 45.本席認為錄像加上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提供了一個強而有力的證據。被告亦在庭上承認,她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在漢記外的時候情緒十分激動,亦扭鬆載有通渠水的樽蓋,打算用來嚇控方第一證人。本席不相信被告只是嚇控方第一證人那麼簡單。如果純粹是要嚇控方第一證人,被告單單舉起手,拿著那膠樽,不用扭鬆或者扭開樽蓋,都足以嚇怕對方。控方第一證人因為被告的突襲而反擊,因而引致被告的眼和嘴角受傷。這並不能反過來說,是支持被告辯解的說法。 46.被告說她在龍門工作了兩個多月,上班的必經之路是要經過漢記。控方第一證人在漢記工作,本席並不相信被告完全沒有機會看見,或者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在漢記工作。 47.被告購買通渠水兩支之多,目的是有備而來。本席不同意辯方大律師所言,被告是「愚蠢胡塗地嚇人,但沒有蓄意傷人的意圖」這個說法。本席亦不相信被告不知道通渠水是有腐蝕的後果。否則,她怎會知道通渠水是有危險。被告購買通渠水的意圖,本席認為是明顯不過。她從自己的環保袋拿出通渠水,扭鬆樽蓋,向控方第一證人投擲或淋潑或施用這腐蝕性的液體,而被告這項非法及惡意的行為亦對控方第一證人造成損傷。被告甚至口咬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臂,這亦令控方第一證人留下一個不能消退的疤痕。理論上,這亦可以構成另一項控罪。可幸的是,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被毀容或身體有大範圍的灼傷。辯方說被告的傷勢甚至較控方第一證人為重。本席認為這並不是抗辯理由,只能說是咎由自取。 48.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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