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駿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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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66/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6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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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駿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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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5年2月5日下午12時0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先赬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君如小姐,由謝袁丁王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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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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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天,警員在九龍灣一商場的廁所內截停被告。在被告所攜帶的一紙袋內,警員搜得接近一公斤的混合物,而此一公斤的混合物內含0.78公斤的氯胺酮。警誡下,被告表示因急需金錢,故替他人運送這些毒品。若成功運送的話,被告可以獲得300元的酬勞。而當天撿獲的氯胺酮,市面零售價為113,000元。

在上一次聆訊時,本席將判刑押後,目的是想提取被告人的背景報告。背景報告顯示,被告現時16歲,案發時僅為15歲,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三。在離開學校後,就曾當過侍應,每個月賺取6,000元薪金。看畢背景報告後,本席看到被告的背景與很多在此法庭被處理的青少年犯案人士一樣,都是來自一破碎家庭,父母離異,他們亦因生活上的需要,所以未能夠全面照顧正在成長中的年青人。被告亦一樣,小學時成績及操行都是可以的,但升上中學後,很快便與不良的份子為伍,亦開始荒廢學業。在離開學校後,在沒有一技傍身情況下,被告可以做的,只是一些簡單而前途亦非常有限的工作。為了賺取更多的金錢,在壞份子引誘下,便加入這些犯罪集團的行列。

被告今次干犯的是一項非常嚴重的控罪,而干犯的動機純粹是因經濟利益而作出。雖然被告年青,但並非是年幼無知,亦都是甘願從事這些非法的活動,絕非被他人所逼。

被告大律師替被告求情時呈上被告及外婆所撰寫的求情信。外婆希望法庭能對被告寬大處理,盡量輕判。本席完全明白親友的要求,亦完全明白他們的感受。不過首先本席強調,就這些控罪作出判刑時,判刑的輕重受制於上訴法庭的量刑指引。另外,假若本席對年青的人士作出輕判的話,犯罪的集團只會利用年青的人士,引誘他們作出這些不法勾當。實際上,我們亦可看到,很多時候干犯這些控罪的人士一是很年青,一是很年老。

上訴庭已就販運氯胺酮作出量刑指引。販運600至1,000克的氯胺酮,刑罰應該是12至14年的即時監禁。販運0.78公斤的氯胺酮,量刑起點應為約13年的即時監禁。不過,此一案件中,有鑒於被告年紀及過往沒有任何的犯罪紀錄,本席酌情將量刑的起點定為12年的即時監禁。被告承認控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總結起來,就被告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判處8年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