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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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控罪一「入屋犯法」及控罪三「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他否認控罪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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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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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控罪一「入屋犯法」及控罪三「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他否認控罪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二的案情簡介 2.2016年2月13日凌晨,PW3(PC 8271)和PW4(14065)在大埔南華莆村便裝巡邏。被告從8C號屋的二樓(1/F)爆竊後爬窗出來,到達地下,然後逃跑。PW3和PW4見到,馬上追捕,在61號屋外將被告捉着,但他抗拒,與兩名警員糾纏,自己傷了,也弄傷兩名警員,後來終被制服。 爭議 3.辯方指被告只是逃跑,後來停了下來,給兩名警員捉着,沒有拒捕或攻擊警員,反而被PW3不斷拳打腳踢。 控方案情 4.主控官傳召證人表上的PW2、PW3和PW4;呈遞的證物有P1至P5。 5.P1(1-14號相)顯示南華莆村內情況;P1A是工作本。 6.P2是一幅村內簡圖;P2A是工作本。 7.P3是村內59A號屋的閉路電視記錄,其中Camera 06攝得PW4 和PW3追着被告的部份情況;Camera 01則影到被告被捉的情形,但影像很小。 8.P4是同意事實。 9.P5(1-3號相)顯示PW3傷了的左手無名指現時的可屈曲程度。 入屋犯法 10.P4的同意事實顯示被告是一名非法入境者,於2016年2月13日凌晨0200至0230時,在大埔南華莆村8C號屋二樓(1/F)爆竊,然後爬出窗口,到達地面。PW3和PW4見到,馬上向他追捕。 閉路電視記錄 11.PW2黃先生是59A號屋的屋主。他屋前的閉路電視拍攝到PW3和PW4追捕被告的部份過程。[閉路電視記錄P3顯示的時間比真實時間慢十多分鐘。] 12.Camera 06先影着被告向59A號屋的方向跑來,他被PW4和PW3追着;Camera 01則映到三人向61號屋那方跑去,稍後在鏡頭遠處糾纏起來(因為距離遠,影像顯得很小)。 追捕及糾纏 13.PW4(PC 14065)先追被告, PW3(PC 8271)跟在PW4後面。 PW4 14.PW4說他在被告兩、三米後追着,被告跑到61號屋外,遇到一幅約兩米高的牆,跑不過去,便回頭向PW4衝過來,用雙手大力推PW4的胸口,PW4被推,背撞上牆,PW4馬上走向被告,但被告用雙手捉着PW4的膊頭,把PW4摔在地上,PW4的左膝撞地,但很快起來,從後攬着被告,PW3這時也到達,加以協助。兩名警員企圖把被告按在地上去制服他。不過,被告極力反抗,PW4只能從後箍着被告的兩邊上臂,但被告仍不斷揮動一雙前臂及手。由於PW4在被告身後,他不能看到前面的被告和PW3之間的動作;PW4只能感到大家糾纏起來的力量,不能分辨PW3和被告之間誰打誰或是怎樣打。 15.PW4說不準三人糾纏了多久,他感覺要用上兩、三分鐘,才能和PW3將被告按在地上,但被告仍能揮動雙手去掙扎。此時,一名男子走來,自稱是休班警察,而PW4的同僚(沙展49174和PC 16832)也先後來到。幾人合力按着被告,PW4才成功用手扣把被告雙手反鎖起來。 16.PW4說他在追捕被告的過程中,跑了100至150米,大聲叫過四、五次「警察、咪走」。糾纏時,他也數次大聲向被告說「警察,唔好郁」。 17.PW4當晚穿的長褲在左膝處擦破,做成一個小洞。他的左膝流血,醫生給了兩天病假及要他每天回醫院洗傷口。不過,PW4在其後的兩星期只去了五次。他不用做手術或物理治療,只是在受傷後的一星期內走路速度受到影響,後來完全康復。 18.PW4說他在警察訓練中獲教遇疑人反抗,不要和疑人對打,而要用高一級的武力(例如警棍或胡椒噴霧)去制服對方。不過,當晚事情來得突然,他怕追慢了,所以未能在追捕時拿出武器;後來追到被告,也因埋身糾纏而未能使用武器去對付他。 PW3 19.另一警員PW3稱當晚見被告從8C號屋爬下來,曾大聲說:「警察,你做緊啲乜嘢?」他跟着PW4跑去追捕被告時,曾叫出兩次「警察,唔好走」。 20.PW3在P2A劃出被告的逃跑跑線;”X”是他和PW4追上被告的地點,在61號屋外。 21.PW3說PW4先追上被告,但給被告推跌。PW3衝前用雙手捉着被告上半身,試圖和PW4把被告按在地上,但不成功。PW3對被告喊叫:「警察,唔好再郁,唔好再反抗」,但被告不斷反抗及用仍能揮動的雙手去拍打,打中PW3胸腹三、四吓。 22.PW3說糾纏期間,被告用右手捉着他的左手第二至第四手指,大力扭揑,PW3感到很痛,便用右手連續多次拍打被告的右手前臂或手腕,想令被告放手。被告終於鬆開他的手,但PW3仍要和被告糾纏約一分鐘,才能把被告推倒在地上,並和PW4一起壓着他。此時,有一男子出現,自稱是休班警員,並給予幫忙。PW3說他當時已感筋疲力盡。 23.PW3的左膝和左手受了傷。醫生為他的左手照X光,發現第四手指骨折,要他留院兩天觀察,並為他做了一個固定套去保護受傷的手指。醫生說這指套要帶上一個月,他先給PW3一個月病假,後來在覆診時再把病假延長至2016年4月25日(即前後兩個多月)。 24.PW3要做物理治療至5月中。現時,他的左手第四手指最頂一節不能完全屈入拳頭內 [見P5(1-3號相)]。醫生向他表示物理治療不能令手指的情況進一步改善,除非是動手術去令該指節更能屈曲。 25.PW3說左手日常活動受的影響不大,只是握起拳頭時有些痛和不能長時間握實。 表面證據成立 26.控方舉證完畢,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27.本席裁定控罪二的表面證據成立。 28.被告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辯方說法 29.辯方證物D1(1-3號相)顯示被告在庭上穿着的衣服。辯方律師指被告當晚也是身穿這樣的衣服,但警員在追捕的的早段將被告的外套扯掉,後來才拾回給他。 30.同意案情P4第13段說被告被捕時右前額受傷及左咀角有損傷。 31.辯方律師盤問PW3和PW4時指被告雖然逃跑,但最後自己停下,卻被警員拉倒地上,再拖到牆邊,PW4從後捉着被告,PW3則在前面對被告拳打腳踢多吓。律師指被告沒有抗拒PW3和PW4,卻遭PW3連番襲擊,PW3還曾亮槍。 32.辯方律師依賴P3中Camera 01的影像,說鏡頭遠處顯示站於最外(左邊)的PW3向中間的被告拳打腳踢,在被告後面的PW4則捉着被告,讓PW3毆打被告。 最後陳詞 33.控辯雙方都作了書面陳詞,並在庭上展述。 控方 34.主控官說PW3及PW4的證供合理,他們所受的傷勢脗合他們對事件的描述。反之,辨方指PW3狂毆被告,就令人費解。 35.對於辯方倚重的閉路電視錄像,主控官說有關鏡頭(Camera 01)只能離遠影到三人糾纏,不能清楚顯示各人如何互動。 36.主控官說即使PW3對被告作出多吓攻擊,也是情勢所需,因為被告當時反抗激烈,甚至傷害PW3及PW4,警員在正當執行職務時,可用一切必需的辦法及合理武力去制服及拘捕被告。 辯方 37.辯方律師指P3的Camera 01顯示兩個人(即PW3和PW4)推跌及拉被告到牆邊。PW3多次拳打腳踢已給PW4從後拉着的被告。律師在他的最後陳詞第8段和附表一,列出他稱可從Camera 01看到的情況。(律師承認這只是他的觀感,不同人可能有不同演繹。) 38.律師指兩名警員的證供並不可信。他指PW3說為了要被告鬆手,免被告繼續扭揑他左手幾隻手指,才拍打被告右手幾吓,但Camera 01顯示在最左邊的人(PW3),數番拉拳打向中間的人(被告),又起腳用膝撞向對方。律師說其中一次,PW3連續拳打被告九吓之多。 39.律師又指在後面箍着被告的PW4說感覺不到PW3毆打被告,是有所隱瞞。 討論 40.被告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控方負舉證責任,要證明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 PW3和PW4的證供 v 閉路電視記錄 41.被告透過律師向PW3和PW4指稱出他們在追捕的早段,已把被告的外套拉脫,兩位證人都否認;P3的Camera 06(02:12:28-02:12:31)顯示被告快跑到59A號屋時,上身仍有外套。 42.辯方律師說Camera 01清楚顯示PW3襲擊被告。本席並不同意。Camera 01拍攝到遠處的影像其實很小,可見三個人糾纏着,在最左邊的人(PW3)的手腳郁動情況較為易看,但也不盡清晰。本席雖看到此人多次把身體推壓向前及起手向前作打擊狀,但不能分辨他是用拳或掌,或打向對方身體那一部份,更不能看出被告在PW3打擊他之前或當時曾否向PW3作過甚麼動作,從而了解PW3是否有需要這樣打擊被告。至於律師說的膝撞,本席也只能看到PW3的腳有郁動,並不能看出是否膝撞及碰到被告身體何處。同樣,影像未能顯示PW3作出這樣舉措時,被告向PW3曾否做了或正在做着甚麼。 43.簡而言之,Camera 01的影像不能令人看清被告和PW3及PW4之間的互動情況。Camera 01只能顯示上述三人在61號屋外糾纏了兩分多鐘(由02:12:46開始),但不能說明個別動作的原因。 44.根據被告透過律師所指,被告早給扯掉外套,他跑到61號屋外,主動停下來,沒有反抗,卻被PW4推跌及從後捉着,另一警員PW3則不斷對他拳打膝撞。若是這樣,被告必會受傷不輕,特別是胸腹大腿定有紅腫瘀傷。可是,同意案情顯示被告只是右前額受傷及左咀角有損傷。他的傷勢並不支持他被PW3狂毆之說。 45.相反,PW3和PW4的傷勢都脗合他們各自描述如何和被告糾纏並給弄傷的情況。 46.本席信納PW4和PW3說的都真,他們追捕被告,被告走投無路,轉身先推PW4撞向牆,再摔倒PW4,令PW4左膝撞地受傷。PW4起身從後捉着被告;PW3趕至,在前面捉着被告,試圖用身體壓着被告。PW3和PW4想把被告摔到地上,但被告不斷掙扎反抗。被告雖不高大,但身型健碩[見D1(1-3號相)]。本席相信他孔武有力,因此PW3和PW4不能一時制服他,雙方要拼力糾纏。 47.本席信納糾纏期間,PW3的左手第二至第四手指給被告捉着及扭揑,本席肯定PW3的左手第四手骨折是由此而成。PW3痛極,須連續用右手打擊被告,令對方放手。PW3在如此危急混亂的情況下,實難說清手腳郁動詳情,與及打了被告多少吓和打在對方身體何處。 48.本席也信納PW4說事情來得突然,他連警棍和胡椒噴霧都來不及取出去控制被告。他在後面極力箍着激烈抗拒的被告,因情況混亂和視線問題,難以看清PW3和被告之間的手腳互動情況。 49.本席肯定PW3和PW4都是誠實可靠,說出自己看到和記得的情況,並無隱瞞。 判決 50.本席肯定被告知道PW3和PW4因他在8C號屋爆竊後逃走而要追捕他。 51.兩名警員追捕犯了入屋犯法罪的被告,並已表露身份。他們後來追到被告,要拘捕他,但遭對方激烈反抗及傷害。事發突然,兩名警員未能使用警棍或胡椒噴霧;PW3更沒拿槍出來對付被告。他們只是使用配合當時環境的合理武力去制服被告,並無過份。 52.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PW3及PW4當時在正當執行職務,遭被告無理抗拒。本席裁定被告的控罪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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