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英女 對 美景護老院有限公司經營美景護老院有限公司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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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申請人張英女女士,原本受僱於被告一方,她向被告公司追討代通知金、終止僱傭金或長期服務金及補償金。訴訟時,雙方同意無爭議的事實是張女士曾於2014年4月9日呈遞辭職信,爭議點是究竟張女士其後是否曾與被告人達成協議撤回辭職,所以爭議點是究竟該辭職信是否仍然有效。審訊後,審裁官信納被告方的證人證供,撤銷張女士的申請,張女士不服,提出本上訴許可。

Cites 1 case

Case No.HCLA 17/2015
Court
HCLA
Date18 Nov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1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5年第17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2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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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索人 (申請人) CHEUNG YING NUI 張英女  
被告人 (答辯人) MIE KING HOME FOR AGED LIMITED T/A MIE KING HOME FOR AGED LIMITED (BRANCH 1)  
  美景護老院有限公司經營
美景護老院有限公司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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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5年11月18日
判決書日期 : 2015年11月18日

判決書


1.本案的申請人張英女女士,原本受僱於被告一方,她向被告公司追討代通知金、終止僱傭金或長期服務金及補償金。訴訟時,雙方同意無爭議的事實是張女士曾於2014年4月9日呈遞辭職信,爭議點是究竟張女士其後是否曾與被告人達成協議撤回辭職,所以爭議點是究竟該辭職信是否仍然有效。審訊後,審裁官信納被告方的證人證供,撤銷張女士的申請,張女士不服,提出本上訴許可。

2.就本上訴許可的申請,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申請人須要指出審裁處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而申請人具有可爭論的上訴理據方可得到上訴許可。關於事實的裁定,除非是偏離正軌或毫不理性或沒有證據支持,或審裁官考慮了無關的因素,或者沒有考慮相關的因素方可被推翻,見馮皓嵐訴威達製品有限公司及另一人HCLA 6/2011, 2011年10月14日的判決。

3.在本申請中,張女士提出幾個擬上訴的理由:

一、   審裁官錯誤接納被告公司證人的證供為誠實可靠。

二、 審裁官錯誤接納被告公司證人的證供為合理及合符邏輯。

三、 申請人曾經提交有關新工作的文件。

四、 其餘事情。

4.第一個擬上訴理由,張女士所提出的理據主要是不服審裁官接納被告公司證人的證供,她所持的理據與她在審裁處所作的書面陳詞同出一轍。對被告方證人的證據,審裁官已在裁決理由書的第16至18段作出處理和分析,而他亦有就着申請人張女士的證供的可信性在第7至15段作出分析,這些是就着事實方面的分析及裁定。張女士沒有提供任何理據顯示審裁官對於事實的裁定是偏離正軌或毫不理性或沒有證據支持、或考慮無關的因素,因此第一個擬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第二個擬上訴理由,審裁官錯誤接納被告公司證人證供為合理及合乎邏輯。張女士指出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的第10段提及被告人的院長沒有將辭職信歸還給申索人,申索人作供同意到最後一個工作天放工時亦沒有要求院長撕毀辭職信,張女士指出其實在2014年5月8日,院長曾經將她的辭職信正本及代主管證明書各一份交給張女士,而她亦有交給法庭一位姓李的主任,張女士聲稱於2014年5月8日,院長叫她執拾個人物品離開、不用返工,說她的辭職到期,並着她即時離開。張女士質疑如果辭職生效,院長為何將她的辭職信正本交還給她,這個擬上訴理由是等同挑戰審裁官在第10段的事實方面的裁定。

6.上一次聆訊時,張女士曾提及在錄音紀錄中,她有說及將辭職信的正本交給審裁處,如果她的說法正確,審裁官在第10段的判決就會是在沒有證據支持之下作出的,因此本席將上次的聆訊押後,容許張女士取回謄本以證明她曾告知審裁官關於取回正本辭職信的事情。押後期間,張女士曾申請聆訊的光碟,在今天的陳詞中,她告知法庭她聽過光碟的內容,沒有了很重要的一段,就是當院長叫她收拾東西離開的時候,將辭職信及一份代主管證明書給張女士,她看見主管在電腦中打該封代主管信,但是光碟卻欠缺了該部分的紀錄,同時光碟亦沒有提及她告知審裁官曾經取回正本辭職信,張女士無法解釋為何光碟會欠缺了這兩部分如此重要的證據。張女士申請了謄本,而謄本到今天為止仍未曾取得。

7.本席看過申請人整個勞資審裁處的檔案,無論是她個人的書面供詞、最後陳詞,從來都沒有提及她取回正本辭職信,沒有任何顯示審裁官在第10段的判決有可能出錯,即使本席接納張女士今天的口頭陳詞,明顯地,錄音紀錄亦沒有提及她取回辭職信的正本或她在5月8日見到被告方在電腦中打的該份代主管信和將該封辭職信交回她。沒有證據顯示錄音紀錄有任何出錯的地方,因此未能顯示審裁官在第10段的判決有可爭議或出錯的地方,張女士未能顯示根據馮皓嵐訴威達製品有限公司一案,她有可具爭議的上訴理據。

8.第三個擬上訴理由:申請人張女士確實有提交有關新工作的文件,此點對於張女士有否撤回她曾經遞交的辭職信,並沒有任何影響。

9.第四,其餘事情,院方沒有跟張女士協議好工傷賠償而貿然在她未作覆診前終止僱傭合約,不顧自身的利益,此點是審裁官在考慮被告證人可信性的時候所作其一的考慮。本席看不到在法律上,審裁官犯上甚麼錯誤。

10.考慮了整體的情況,正如本席所說,即使信納張女士今天在法庭前的口頭陳詞,再等她取回錄音謄本也是徒然的,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可爭論的法律論點上的錯誤,因此本席不批予上訴許可,撤銷本申請。

  ( 歐陽桂如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