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添輝建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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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公司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導體未經絕緣及沒有加以保護」罪,經審訊後被洪浩基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公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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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9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9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3308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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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公司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導體未經絕緣及沒有加以保護」罪,經審訊後被洪浩基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公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詳情指,在案發地點的電風扇的電線未有予以絕緣以及在有需要時進一步加以有效保護,以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防止發生電力危險。 控方案情 3.在案發當日,兩位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陳主任及馮主任)在案發現場見有一台連接著電源的電風扇正在運作。電風扇的供電電線一端連接著電風扇的開關掣,另一端即連接著一掛牆電拖板上的一個接頭。當時有建築工程正在進行,現場有30名工人做雲石修補的工作,而該些工人是上訴人公司分判僱用的工人。 4.當時陳主任發現供電電線內藏「三色線」,「三色線」由一條銹色的外層保護套包裹著。但陳主任發現靠近電風扇開關掣的一端有一段長約3.5厘米的「三色線」外露,沒有銹色的外層保護套加以有效保護。陳主任亦發現連接電拖板上接頭的一端有一段長約1.2厘米長的「三色線」外露,沒有銹色的外層保護套加以有效保護。但他確認「三色線」本身有絕緣體包裹,該絕緣體沒有被破壞,內裡的金屬導體亦沒有外露。 5.陳主任指他沒有檢查電風扇有否漏電的可能,亦沒有拆開電拖板上的接頭以檢查當中有否用作夾緊銹色外層保護套的螺絲,或螺絲有否鬆脫。他亦同意沒有檢查現場供電系統有否漏電斷路裝置,和裝置運作是否正常。 6.在審訊時,控方傳召控方第三證人為專家證人,但控方第三證人同意學歷之中其本身之學歷與電機安全無關,並非其學術上之專業範圍。儘管他有25年的勞工安全主任經驗,亦有電器巡查經驗,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三證人不可以被接納為專家證人,所以對他的證供內容不作任何比重。 裁判官的裁決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4段接納陳主任的證供為實:
最後裁判官判上訴人公司罪名成立。 上訴 8.上訴時,代表上訴人公司的熊大律師作出數項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指:
9.熊大律師陳詞指,本案中有關電風扇的導電部份是經有效的絕緣保護,因此要支持有關的控罪,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下列事項:
熊大律師指,除了肉眼所見的絕緣保護及最外圍的銹色電線膠管外,不能排除該電風扇的電線有另外一重甚或多重的保護,因陳主任承認他沒有剪開和檢驗其電線。熊大律師指,控罪本身是關乎到有關的帶電導體是否有需要作進一步的保護,因此該帶電導體當時所具備的保護措施是尤為重要的。但因控方沒有這類有關的證據,控方不可能完成其舉證的責任以證明何種裝置因應當時客觀條件是為進一步的保護,而控方亦需要證明該進一步的保護是有需要性和有效的。因此熊大律師指,陳主任沒有按情況拆出兩末端的接頭,控方沒有證據支持控罪的原素。 10.鄭大律師指,雖然案件忽略了專家的證供,而只靠陳主任肉眼可看到的情況,但無可否認從案件的相片(P2)可見電線是有缺陷的。鄭大律師亦指,在上訴宗卷第39頁第2段(P3)指出一些安全使用電力器具的提示,而其中一個提示是“在可移動電線的末端,外層護套應牢牢夾緊於接頭內(見右圖),以防電線(特別是地線)從接頭被拉脫;……”。鄭大律師指,(P3)雖然被列為控方證物,但因裁判官沒有批准控方專家作證,因此是沒有證人解釋這文件的重要性,而控方證人亦沒有拆開末端的接頭查看究竟有沒有用鑼絲夾緊電線在接頭內。 11.正如鄭大律師指,Gall J在有關《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的案件R v Nishimatsu Construction Co. Ltd. HCMA 1441/1996指出:
12.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第19段作出唯一無可抗拒之推斷就是:[沒有外圍之電線包膠在末端(結果是沒有用鑼絲收緊之物理保護)]其電線絕對比[有外圍電線包膠緊固情況下(有用鑼絲收緊之物理保護)]更容易因拉扯或其他原因而脫落露出金屬線部份進而造成電力危險。本席認為裁判官的結論是沒有錯誤的,因裁判官考慮了在當時的情況“the place on the site” was “as far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made and kept safe for the person working there”。 13.本席亦認為熊大律師所指,控方證人沒有拆開接頭查看有沒有用螺絲夾緊電線在接頭內只是一個推論及沒有任何證據可支持有關的推論。從常理角度看,為防止電線外露,最主要的方法是確保膠套夾緊在接頭內。 14.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健開律師事務所轉聘熊健民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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