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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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顯示在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在港澳碼頭出入境管制站被拒絕進入香港,他在詢問中承認曾經被遞解離開香港。調查發現,於1975年6月20日,當時的香港政府向被告人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被告人在該離境令發出之後的任何時間內留在香港,被告人已經獲發通知。1975年11月3日,他被遞解往澳門。出入境紀錄證實,2012年9月30日至2012年10月1日期間,及於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兩次從香港港澳碼頭出入境管制站進入並留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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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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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兩項違反遞解離境令控罪(控罪一及二)。 2.案情顯示在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在港澳碼頭出入境管制站被拒絕進入香港,他在詢問中承認曾經被遞解離開香港。調查發現,於1975年6月20日,當時的香港政府向被告人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被告人在該離境令發出之後的任何時間內留在香港,被告人已經獲發通知。1975年11月3日,他被遞解往澳門。出入境紀錄證實,2012年9月30日至2012年10月1日期間,及於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兩次從香港港澳碼頭出入境管制站進入並留在香港。 3.被告人現年67歲,他是澳門居民,在香港有一次定罪紀錄,這是在1975年1月他犯行劫罪被判監禁15個月,這定罪導致被告人被遞解出境。 4.代表被告人的葉大律師作出了十分詳盡的求情,她在書面陳詞道出被告人是澳門出生,四十二年前來香港工作時干犯行劫罪,服刑之後返回澳門,自此他從未犯事。他返回澳門之後從事髮型屋工作,後來開設了自己的髮型屋,經營了十年之後轉職受僱為博彩公司的保安糾察員,直至2006年,因身體欠佳辭職退休。 5.被告人曾經有一同居女友,二人生下一子一女。被告人亦與現在同住女友育有一女兒。三名子女都已長大成人,長子及二女已經獨立,三女亦大學畢業。被告人的長兄及二哥是香港居民,彼此時有往來,但都是香港親人到澳門探望被告人。 6.可是被告人的長兄數年前中風導致行動不便,因為健康問題已經不能夠到澳門與被告人見面。被告人年事已高,又因為近年有幾位至親(包括母親及三哥)先後去世,被告慨嘆人生無常,感到親情可貴。為了來香港見見家人,特別是他的長兄,才犯下本案。他來港並沒有其他不軌企圖。被告人本人健康亦欠佳,他患哮喘、肺氣腫、糖尿及肝病,更加有聽力障礙,本席在庭上見到他需要用助聽器。 7.葉大律師指出,被告兩次入境都是經正當途徑,用真實的身分及文件入境,第一次只停留一晚,第二次更加是即日來回。辯方呈交多封由被告人及港澳家人所寫的求情信。被告人的多名親友,包括子女、兄妹,及坐在輪輢的長兄都出庭支持。 8.違反遞解令是嚴重罪行,一般的判罰是監禁,刑期起點是二十七個月,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謝庭山(CACC 348/2013)。從辯方呈交文件,本席接納被告人健康欠佳,以及長兄不良於行的說法,亦接受被告人是用真正身分及合法證件來港。 9.本席同意葉大律師所說,本案是有異於常見的同類案件。常見的案件是被告人非法入境或者用假證件入境,在港犯案被捕之後被揭發違反遞解令。在本案,被告人在港犯事的時候已經是超過四十年前,他獲釋回澳門之後已經重新做人,數十年來循規蹈矩,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及養兒育女,辛勤工作至退休。他早已是一個改過自新的人。本席亦接納被告人來港純粹出於親情,想來港探望家人及不良於行的長兄,他並沒有其他不軌企圖。他年事已高,健康欠佳,眼見親人逐一過世,想多見家人亦只是人之常情。這次觸犯律法是罪無可恕,但情有可原。 10.就控罪一及控罪二,本席都以27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他認罪,可以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所以每項控罪判監18個月。因總刑期原則,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自今年2月28日起已被扣押至今近四個半月,對一個年近七十歲的人來說,這扣押已經是十分嚴重的刑罰。經此教訓,本席相信被告人再犯的機會甚微。 11.在以上各種特殊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本案屬非常例外情況,可以緩刑處理。因此判刑如下:控罪一及二各罪判監18個月,同期執行,但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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