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59/200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December 2015 before 陳振國法官.

Family law – child maintenance – income payment order – appeal permission – stay of execution – District Courts Ordinance s.63A(2) – husband failed to pay maintenance arrears – court refused permission to appeal against income payment order – court refused stay of execution – costs awarded to wife

Legal issues: 上訴許可 · 暫緩執行命令

Outcome: Permission to appeal refused; stay of execution refused; husband ordered to pay wife costs of HK$300

Case No.FCMC 1159/200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7 Dec 2015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159 / 200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3年第 115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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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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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15年12月4日
判決日期: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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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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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就入息扣押令的上訴許可申請,以及暫緩執行該入息扣押令的申請。

背景

2.呈請人 (以下稱「妻子」) 於2003年進行離婚呈請。法庭於2003年9月29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3.雙方的兩名子女,大女兒現年17歲;二兒子現年16歲,他們都是學生,現由妻子管養及照顧。法庭根據雙方的協議,於2008年頒發有關子女贍養費的安排,命令丈夫支付每月4,000元的子女贍養費(每名2,000元),由2008年7月1日開始,直至子女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准。

4.丈夫並不否認他於2013年12月1日起沒有支付兩名子女的贍養費,因此,妻子於2014年9月13日在得到法庭批准後發出判決傳票。

5.丈夫在判決傳票於2015年1月26日的第一次提訊時,表示會申請贍養費命令的更改,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2015年3月30日再次提訊。在案件押後期間,丈夫是於2015年2月26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將子女的贍養費減少至2,000元,即每名子女1,000元。

6.但當案件在2015年3月30日第二次提訊時,丈夫在庭上表示如將案件押後至同年10月,他將會清還所有的贍養費欠款。由於妻子願意給予丈夫時間去清付欠款(當時的欠款額為64,000元) ,本席因此將案件押後至2015年11月9日,以便給予丈夫超過7個月時間去安排還款。

7.但可惜於2015年11月9日案件提訊時,丈夫並沒有遵守承諾償還欠款,他只是在庭上建議每月支付8, 000元,其中4, 000元是繼續支付每月4, 000元的贍養費,另4, 000元則是分期支付當時已累積至96, 000元的欠款。由於丈夫破壞他的承諾,妻子對丈夫的建議有所懷疑,並拒絕他的建議。

8.雖然妻子決定繼續以判決傳票的形式執行有關的判令,但本席留意到丈夫是一名公務員 (事實上丈夫與妻子的職業都是警員) ,他每月薪金約有34, 000元,將丈夫交付覊押理應是最後的手段。因此,本席決定以一個入息扣押令的形式去執行有關的贍養費欠款96,000元,以及保障日後的贍養費得以準時支付。本席最後頒發一個每月12,000元的入息扣押令,其中8, 000元是分期支付累積欠款96, 000元,另4, 000元則是每月的贍養費。由於丈夫每月有34,000元的收入,加上他的現任太太亦有穩定的收入,因此,本席認為一個為數12,000元的入息扣押令是為適當。

9.本席明白到丈夫還有一項要求減少贍養費的申請還未處理 (現已排期於2015年12月24日進行正式審訊) ,但丈夫的申請中並沒有任何追溯期,因此,無論該申請的結果如何,亦不會對丈夫現時的贍養費欠款金額有多大的影響。加上該些贍養費已經拖欠了接近2年,因此,本席認為一個即時的入息扣押令是為適當。

10.但丈夫在命令的第二天,即2015年11月10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許可,並要求暫緩執行該入息扣押令。

11.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12.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 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3.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討論

14.丈夫在庭上表示,妻子亦是一名警員,她亦有穩定的收入。但本席認為這並不可構成丈夫破壞贍養費命令的合法理由,更何況丈夫只是支付每名子女每月2,000元的贍養費,這根本遠遠不能滿足子女的需要。換句話說,妻子其實現時已承擔了絕大部份的子女支出。

15.丈夫亦在庭上說入息扣押令可能會影響到他的工作,令他可能失去現時的工作或崗位。但本席認為這只是一個民事的判令,本席不相信這會令丈夫失去工作。

16.總括而言,本席認為丈夫沒有一個合理上訴成功的機會,去推翻有關的入息扣押令,亦沒有任何其他特別理由應頒予上訴許可,因此,本席拒絕頒發上訴許可。

17.本席亦未能信納有任何理由應頌發一個暫緩執行的命令。

命令

1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撒銷丈夫的傳票。

訟費

19.丈夫申請失敗,本席命令丈夫須支付給妻子訟費300元。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