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孟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30/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August 2016.

2. 控方案情指出,2016年4月1日上午七時許,鄧明(鄧)把他內有$110元的橙色手袋放在南昌街公園內一張長凳上。之後 鄧 在公園內行逛,稍後 鄧 發現他的手袋不翼而飛, 鄧 叫被告幫忙找手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30/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Aug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3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孟枝 CHAN Mang-chi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8月2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許顯祖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袁錦雄張志偉律師行律師袁錦雄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6年4月1日上午七時許,鄧明(鄧)把他內有$110元的橙色手袋放在南昌街公園內一張長凳上。之後在公園內行逛,稍後發現他的手袋不翼而飛,叫被告幫忙找手袋。

3.在同日上午7時45分左右,和被告看見郭樹有(郭)在深水埗醫局街96號地下附近拿著上述的手袋。和被告上前和理論,想取回手袋,但不成功。大家有所爭拗,出拳打了兩次。被告於是從地上拿起一塊磚頭打的頭部數次。一名住在附近,亦是姓的人,從他的單位看見事發經過,於是報警。

4.警員到達現場後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承認他用一塊磚頭打

5.在稍後的警誡會面,被告進一步承認:-

(1) 2016年4月1 日早上7時45分,告訴他在南昌街公園遺失了一個袋,他們於是在附近找尋;

(2) 後來看見拿著那個袋;

(3) 互相糾纏,拳打,於是被告便從地上拿了一塊磚頭打的頭。

醫療報告

6.都在同日被送往明愛醫療中心。醫生治理,而發現的傷勢如下:-

(1) 左右枕骨位置有血腫;

(2) 左眼位置有瘀傷;

(3) 右腰位置有觸痛;

(4) 左右食指分別有擦傷和裂傷;

(5) X光亦顯示的手指有骨折,頭枕骨亦有骨折;

(6) 腦部的電腦斷層掃描亦顯示的腦部有地方出血,和枕骨有骨折的情況。

7.另一方面,醫生亦發現的左胸位置有觸痛。在同日出院。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53歲,在香港出生,小四程度。有別於被告的認證口供所稱,辯方說被告尚未結婚。被告因早前的定罪而被判入獄,在2015年11月才出獄,之後被告倚靠每月$1,900元綜援。被告和他的弟妹已經沒有聯絡十多年。被告沒有固定地址居住。

9.控方並沒有證據指有永久性的創傷。被告的犯案,辯方說主要是因為拳打,而被告是為解圍。辯方說這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一般而言是三年至十年。辯方亦呈上律政司司長熊家駿CAAR 9/2010作為法庭參考,但認為該上訴案案情較嚴重。該上訴人被改判入獄兩年半。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0.被告有三十三項定罪,當中不少是盜竊和涉及毒品的罪行。被告在2014年10月因為一項串謀行騙和一項盜竊罪而被判監總共20個月,在2015年11月出獄。

11.本席同意本案的案情和一般的傷人案件有不同的地方。被告是看見拳打的時候才出手相助,但明顯地被告採用過份的暴力,在附近的花槽拾了一塊磚頭打的頭部,致使受到損傷。本席亦得知控方曾經考慮以第19條的傷人罪控告被告,但最後改以較嚴重的第17條傷人罪控告被告。

12.在本席的查問下,本案姓的傷者在裁判法院於本年的5月6日承認一項普通襲擊和一項盜竊罪,被判入獄兩個月。本席認為在本案而言,明顯是始作俑者,本案並不涉及預謀,亦沒有黑社會或尋仇的元素。慶幸的是,並沒有受到永久傷殘的情況。

13.這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很視乎個別的案情。被告的「過火行為」是法理不容的。被告理應出手相助去阻止再打,亦應該立刻報警處理。如果被告不用磚頭,他所面對的法律責任便大有不同。姓的傷者首先偷了姓的手袋,在被發現後竟然和糾纏,繼而動手,這使被告的刑責是有一定程度的求情因素。

14.被告僅有的涉及暴力的定罪是在1982年,當時被告被判罰款$200元。本席認為本案的情況是有些特殊,亦和一般的第17條意圖傷人罪的罪行有所不同。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當然是他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5.考慮到上述各項因素以及本案的特殊案情,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一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