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逸隆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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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8頁第36段第4行“......而拘捕第一被合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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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26A/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26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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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誤 現謹通知,就2016年8月3日頒下之裁決理由書作出以下更正: 1.第18頁第36段第4行“......而拘捕第一被合人時……” 更正如下 : “...... 而拘捕第一被告人時……” 2.第18頁第37段第2行“......第一被告人的代表律師也認用……” 更正如下 : “......第一被告人的代表律師也認同… …” 3.第21頁第43段第18“......要是說DPC11472前問他「收陀地單嘢」的話……” 行更正如下 : “......要是說DPC11472 曾問他「收陀地單嘢」的話……” 4.第21頁第43段第20行“......在第二被告人的反對理由書面……” 更正如下 : “......在第二被告人的書面反對理由中……” 5.第24頁第52段第6行“......邊從錄像紀錄和截圖認出兩位被告人……” 更正如下 : “......從錄像紀錄和截圖認出兩位被告人……” 6.第25頁第56段第3行“......因此可賦于完全十是比重份量……” 更正如下 : “......因此可賦于完全十足比重份量……” 7.第25頁第56段第5行“......是3月23日勒索案件的延申……” 更正如下 : “......是3月23日勒索案件的延伸……” 8.第25頁第56段第5行“......法庭賦于X這項證供十足比重分量……” 更正如下 : “......法庭賦于X這項證供十足比重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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