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逸隆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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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8頁第36段第4行“......而拘捕第一被合人時……”

Case No.
Court
Date03 Aug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26A/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26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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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逸隆 (第一被告人)
  陳康蕎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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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浩成
日期 : 2016年8月3日上午11時48分
出席人士 : Ms Patricia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arl Keung,由C O Chan & Co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Cheung Kam Wing Adonis,由Hom & Associates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 [3] 勒索罪(Blackmail)

現謹通知,就2016年8月3日頒下之裁決理由書作出以下更正:

1.第18頁第36段第4行“......而拘捕第一被合人時……”

更正如下 :

“...... 而拘捕第一被告人時……”

2.第18頁第37段第2行“......第一被告人的代表律師也認用……”

更正如下 :

“......第一被告人的代表律師也認同… …”

3.第21頁第43段第18“......要是說DPC11472前問他「收陀地單嘢」的話……”

行更正如下 :

“......要是說DPC11472 曾問他「收陀地單嘢」的話……”

4.第21頁第43段第20行“......在第二被告人的反對理由書面……”

更正如下 : “......在第二被告人的書面反對理由中……”

5.第24頁第52段第6行“......邊從錄像紀錄和截圖認出兩位被告人……”

更正如下 : “......從錄像紀錄和截圖認出兩位被告人……”

6.第25頁第56段第3行“......因此可賦于完全十是比重份量……”

更正如下 : “......因此可賦于完全十足比重份量……”

7.第25頁第56段第5行“......是3月23日勒索案件的延申……”

更正如下 : “......是3月23日勒索案件的延伸……”

8.第25頁第56段第5行“......法庭賦于X這項證供十足比重分量……”

更正如下 : “......法庭賦于X這項證供十足比重份量……”

( 杜浩成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