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瀅 對 香淑嫻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8/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September 2016.
1. 申請人就本庭 2016 年 7 月 25 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 484 章)第 22(1) 條,申請人必須證明其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可以獲得上訴許可。
Cited by 1 case
|
CACV 1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5 年第 18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4年第1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申請人就本庭 2016 年 7 月 25 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 484 章)第 22(1) 條,申請人必須證明其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可以獲得上訴許可。 2.申請人並沒有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或其書面陳詞提出任何涉及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的議題。在這情況下,本庭拒絕申請。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