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君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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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案的情節簡單。案發當天中午時分,被告人進入涉案便利店的員工休息室,偷取了事主周女士放在該處的保溫袋(內載她的便當和銀包)。被告人在該便利店內的動作,以及他攜着周女士的保溫袋離開的經過,店內的閉路電視已拍攝下來。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83/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8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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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君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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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16年9月20日
出席人士 : 馮尚潔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區
鄭從展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劉陳高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入屋犯法 (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他否認控罪,審訊後罪成。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本案的情節簡單。案發當天中午時分,被告人進入涉案便利店的員工休息室,偷取了事主周女士放在該處的保溫袋(內載她的便當和銀包)。被告人在該便利店內的動作,以及他攜着周女士的保溫袋離開的經過,店內的閉路電視已拍攝下來。

求情及判刑

4.被告人現年43歲,無業,露宿街頭。他有17次刑事紀錄,當中包括13項與「盜竊」有關的罪行。辯方鄭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是長期精神病患者。

5.求情時,鄭大律師陳詞,本案與一般「爆竊」案件有別。事發時,員工休息室的門打開了,房間內亦放滿了該店售賣的貨品。鄭大律師指,被告人只是碰到機會,便順手牽羊。鄭大律師亦告知法庭,還押候審其間,被告人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6.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自1997年,被告人因「濫藥引發思覺失調」(drug-induced psychosis),曾多次入院接受精神科治療。2016年2月末至今,被告人一直在「小欖」醫治。醫生認為,被告人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paranoid schizophrenia) ,以及「鎮靜劑依賴症候群」(sedative dependence syndrome)。在「小欖」治療後,情況已改善,無須繼續住院,但仍建議接受精神科門診治療和監察。

7.本席接受,與一般「爆竊」案相比,本案的情節較輕微。另一方面,被告人明顯是「盜竊」罪行的慣犯。考慮了一般「非住宅爆竊」罪行的量刑基準[1],本席認為,本案應以2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經審訊後定罪,故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亦看不到任何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2年監禁。本席建議懲教署署長,於被告人服刑其間,安排他接受適當的精神科門診治療。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2.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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