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献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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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原本被控兩項串謀洗黑錢罪,後來控方修訂控罪書,另外增加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第200章第73條)。辯方反對有關的增加,但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及已有的證據下,批准有關的修訂。被告否認全部三項控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22/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Aug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2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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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献娣TSANG Hin-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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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8月1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大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3]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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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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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原本被控兩項串謀洗黑錢罪,後來控方修訂控罪書,另外增加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第200章第73條)。辯方反對有關的增加,但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及已有的證據下,批准有關的修訂。被告否認全部三項控罪。

2.控方的案情指82歲姓的女受害人誤信來電,以為來電的對方是內地公安或檢察官,或中聯辦的官員。女受害人被指涉及一連串的欺詐案。被告先後兩次到受害人的住所收取金錢。被告在2015年7月24日成功從受害人拿取了港幣$200,000元。後來被告在7月29日再到受害人居所收取款項,但被埋伏的職員拘捕。

3.被告把早前所取得金錢當中的$195,000元折算為人民幣匯款到內地。被告的辯解是她亦是被騙的受害者,是被誤導下到受害人處收取金錢。被告以為這些金錢是某種按金。

4.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P22):

(1) 82歲的女士的兩份證人口供以第65B條呈堂,是為證物P1和 P2

(2) 2015年7月24日下午約一時許,被告到達女士所住的跑馬地聚文街的住所。被告頸上掛有狀似證件。女士准許被告入屋。被告自稱「許詠瑩」,並拿出一些文件讓女士簽署。其後女士把現金$200,000元交給被告

(3) 被告離開女士的住所後,隨即到灣仔莊士敦道一間找換店,把港幣$195,000元折算為人民幣,再匯款到內地一個以「董衡」的名稱持有的銀行戶口。由於被告不能提供收款人的資料,是次匯款被取消

(4) 同日下午四時許,被告到達灣仔菲林明道另一間找換店,成功地把港幣$195,000元折算為人民幣,再匯款到一個以「劉再生」的名字持有的農業銀行上海分行戶口,戶口的號碼是6228480038414240978

(5) 2015年7月29日上午十一時許,被告再次到女士的住所。被告入屋後拿出一些文件給女士,寫上金額和簽署。而女士亦把預先準備而內有假作現金的廢紙的兩個信封交給被告。那些文件是偽造的「資金監管保證單」,是為證物P3

(6) 被告在離開女士的住所後,不久被被警方截停。女士指認被告便是在2015年7月24日騙去她港幣$200,000元的人

(7) 被告在2015年7月29日上午十一時許被捕,罪名為「冒充警務人員」和行騙

(8) 警員在被告的手袋內撿取下列物品:-

(a) 兩個載有假款項的公文袋,證物P4和證物P5;

(b) 一個黑色證件套,內有一張「香港警察委任證」,證件上的姓名是許詠瑩,並且貼上被告的照片。這張證件是偽造的(證物P6和P7);

(c) 一部黑色三星Galaxy S5手提電話(證物P8);

(d) 一張面額為港幣$195,000元的匯款收據(證物P9);

(e) 一份資金監管保證單(證物P10);

(f) 港幣$5,000元。

(9) 在被告在2015年7月24日第一次到訪後,女士因為懷疑受騙而報警。女士向警方提供以下由被告在當日交給她的偽造文件:-

(a) 一份刑事遞捕命令(證物P12);

(b) 一份凍結管收執行命令(證物P13);

(c) 一份優先清查批准令(證物P14);

(d) 一份限制出境管制令(證物P15);

(e) 一份資金監管保證單(證物P16)。

(10) 警方從被告手提電話(證物P8)內的通訊軟件Skype提

取,並且列印一些通話訊息。該列表是證物P8A,當中準確紀錄發出訊息的時間。而其中一欄 “from” 所顯示的資料「cid07017321許詠瑩CID17321」代表由被告發出的訊息

(11) 證物P8(被告的手提電話)存有一份聲稱由北京市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文件,該文件為證物P8B

(12) 2014年8月30日,被告在渣打銀行開立一個戶口,戶口號碼是37789555821。該戶口的新戶口服務申請表是為證物P23

(13) 2015年6月25日下午約4時54分,被告在其上述渣打銀行戶口提取$77,000元,並且在同日約下午5時36分把這筆款項折算為人民幣,然後匯款到內地一個由陳輝所持有的銀行戶口

(14) 2013年4月15日,被告在中國銀行開立一個銀行戶口,戶口號碼為01278910269230。這戶口的開戶申請「個人客戶」是為證物P24

(15) 2015年6月26日上午九時許,被告在其前述中國銀行戶口提取港幣$638,000元,並在同日上午十時許把款項折算為人民幣及匯款到內地給一名叫陳輝所持有的銀行戶口

(16) 同日上午約11時33分,被告在其恒生銀行戶口,號碼為345048318668提取港幣$137,800元,並把這筆款項折算為人民幣,同樣地再匯款到內地上述那陳輝的銀行戶口

(17) 被告的身分不受爭議

(18) 上述各項證物所涉及的證物鏈不受爭議

(19) 警方在被告身上搜出的「香港警察委任證」(證物P7)是虛假文書

(20) 2015年6月29日,中國籍男子馬子飛被警方拘捕,被控四項串謀洗黑錢罪

(21) 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5.控辯雙方以案中案的形式處理被告的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兩次錄影會面紀錄的自願性的爭議。辯方指稱被告受到警員的掌摑、威嚇、利誘等違規行為,而在非自願的情況下進行這些招認。辯方亦指稱,警員在拘捕現場用力掌摑被告,威嚇被告會和被告的家人、丈夫、親友「講你上嚟做衰嘢」。辯方亦說有警員利誘被告「老實講會好過啲」。

控方第一證人 警長53687林子康

6.在拘捕被告當天,他和其餘隊員在姓的女事主的大廈外埋伏。控方第一證人在單位樓層的後樓梯的位置。控方第一證人在現場並沒有處理被告。

7.在辯方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重申拘捕被告的地點是在女事主單位後樓梯的位置。當時除了控方第一證人和被告外,還有女警57086及三名男警。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印象警員3716曾經到後樓梯。他同意被告的手提電話曾經響起不只一次,大約兩至三次,被告並沒有接聽。被告並不是手持她的電話。警員57086負責搜查被告的手袋。控方第一證人負責監管被告。他認為被告並沒有要求聽電話。被告當時目無表情,情緒平靜。警員並沒有把被告上手銬。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他在後樓梯時曾經掌摑被告一次。他並沒有向被告發問問題。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並未知道被告的結婚狀況。

8.控方第一證人亦否認恐嚇被告說「我同你屋企人講,同你老公講,同你親朋戚友講你上嚟做衰嘢」這些說話。控方第一證人亦說被告在過程中並沒有大聲喧嘩,亦沒有哭喊。

控方第二證人 女警員57086陳小娟

9.2015年7月29日,她和其他同袍在女事主在跑馬地的住所。她協助高級警員33699拘捕被告。控方第二證人搜查被告的手袋,內有兩個公文袋、證件套、一張虛假的警察委任證(證物P7)和$5,000元(證物P11)。控方第二證人覺得被告有點驚慌,因為控方第二證人在搜被告身時,被告身體有震動。

10.在辯方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說她沒有印象被告曾經哭喊。她把被告的手袋及內裡的物品交給警員33699看管。搜查期間被告的電話曾經響起多次,控方第二證人要求被告不要接聽電話,因為警員仍在調查被告,不想妨礙調查進行。在後樓梯拘捕現場,警員在被告身旁相距一至兩步。警員33699拿著被告的手袋,亦是在被告的身旁。控方第二證人當時沒有帶備手銬。她否認曾經用力捉著被告的手。在現場控方第二證人並沒有問被告的婚姻狀況。

控方第三證人 警員3716

11.他在女事主屋內拘捕被告,並沒有到那單位的後樓梯,亦沒有關掉被告的電話。

控方第四證人 警員33699耀

12.他被指派拘捕工作。行動中他和同袍在女事主單位後樓梯埋伏。他們看見被告從事主單位行出來,站在電梯大堂位置。他和女警截停被告,把被告帶到樓層的後樓梯。被告攜帶著一個黑色手袋。當時被告有點驚。控方第四證人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用廣東話回應,大意說是「上嚟收錢,幫國家收錢」。警員押解被告返回警署,被告沒有問為甚麼。

13.在返回跑馬地警署後,被告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警員簽發羈留人士通知書(P17)。被告沒有要求。警員在記事冊做補錄口供(證物P18)。被告在末段抄寫寫聲明,亦簽名 “Cindy”作實。控方第四證人說當時被告精神狀況正常。被告亦簽署認收書(P18D)。

14.後來警員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的反應是正常的,亦沒有作出要求。被告簽收有關光碟的副本(證物P20D)。

15.在辯方盤問下,控方第四證人說當天他有帶備手銬,但並沒有把被告上手銬。控方第四證人決定不准被告接聽電話。被告並沒有要求接聽電話。被告的電話來電三至四次。控方第四證人關掉被告的電話,以免妨礙調查。控方第四證人在現場並沒有查問被告的婚姻狀況。被告在過程中並沒有情緒激動,亦沒有投訴。

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供

16.被告現年31歲,2000年由內地來港定居,在香港讀至中五程度。2006年曾經到美國居住一段時間,她曾經在那裡做餐廳侍應。2008年在香港結婚。2013年得到美國的綠卡。2014年3月回流香港居住。被告曾經在酒店做管房員。

17.被告說在拘捕後樓梯的地方,警員53867掌摑了被告一巴,亦恐嚇把事件向被告家人、丈夫和親戚說。被告並沒有說甚麼事情或甚麼是「衰嘢」。女警從事主住所行出來,從電梯大堂帶被告到後樓梯。

18.有四名警員在後樓梯,當中三人(警員33699、53687和57086)站在後樓梯五至六級之上大約半層樓的位置。警員叫被告蹲下,被告不知發生甚麼事。被告說53687對警員說「睇下手袋有冇假證」。3716證實手袋有張證件。之後,53687說「鎖得」。被告被上手銬。53687大聲說「上嚟收錢」。被告沒有回答。53687再問被告「上嚟做乜」。被告答他「幫國家做嘢」。被告說警員第一次問她的時候是說「是否上嚟收錢」。53687問「幫邊個國家」。被告人回答說「我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嘢」。53687問是否他們叫被告「上嚟收錢」。被告沒有回答。53687便大力掌摑被告左邊臉。53687跟著就說「我同你屋企人講,同你老公講,同你親朋戚友講你上嚟做衰嘢」。

19.被告說不知道為何53687知她結了婚。被告說她沒有說她結過婚。被告聽罷便哭喊,但同意警員掌摑她的時候被告並沒有喊。被告說她丈夫不知道她幫國家做事,丈夫對整件事不清楚。被告說她幫國家做事。他們說被告「涉及大陸案件,而把我所有錢交給他們,把錢擺放在北京監管局,等大陸公安調查完,還我清白」。被告說她丈夫有「血壓高,怕他頂唔順」。被告以為對方是真正的公安,很快便會完成調查,證明大陸案件與被告無關。之後他們會「畀番晒錢我」。

20.被告說公安和她說不能夠給其他人知道,包括被告的丈夫都不能說,否則「連我先生都拉埋」。因此,當被告聽到53687說會和被告家人說,被告便喊。被告說她自己亦是受害者。公安提及一宗大案,涉及「李春榮事件」。被告亦說公安要被告把所有錢存入大陸監管局一個戶口。香港有很多像被告的受害者,他們都要為國家「出任務」,送文件去幫受害人,所以今天才到女士的住所。

21.被告亦對女警說手銬扣得太緊。被告是被反扣。女警大力地捉著被告的手,警員33699問被告「你上嚟幫國家做事,今次是第幾次」。被告答「第二次」。33699再問第一次是何時。被告答第一次都是這裡,是上星期。被告說她的電話在手袋內不停響。被告對警員說他們打電話給她,那是大陸的公安和長官。當被告被問她如何知道打電話一方的身分時,被告說她離開受害人家居的時候曾經Skype(在內地的)長官,對方說一定「同我通話」。由於電話響,被告對警員說「佢哋可以證明我幫國家做事,唔信你哋可以問下佢哋」。被告強調她和內地官員一直都用Skype通訊,但警員不准被告聽電話,甚至關掉電話。

22.後來警員以冒警和串謀詐騙警誡她。被告覺得她只是幫國家「做嘢」,不明白為何警察拘捕她。被告覺得驚,不知道警察會對她「做乜」。被告說警員對她的態度不好,「好惡」,大力捉她,亦曾經掌摑她一巴。

23.除此之外,被告並沒有其他感覺。被告在警署並沒有向值日官因為被掌摑而作出投訴。被告覺得警員早前對她「好惡,好大聲,好粗魯」。後來,被告說女警曾經大力捉她的手,亦有搭膊頭。女警在上警車後替被告除去手銬。被告在吃完晚飯後才進行錄影會面。

24.在控方盤問下,被告說當她離開受害人的住所後,在電梯大堂時,警員33699從防煙門出現,而女警則在受害人的住所行出來。被告沒有逃走,但蹲下。警員沒有把被告上手銬。被告被帶到後樓梯後,被告說她被警員掌摑後才被警誡,被告才說出她幫國家做事,「上嚟收錢」。警員問被告問題,被告沒有答。被告說警員不知道被告的婚姻狀況。被告不知道為何警員掌摑她。被告說她在後樓梯被上手銬。警長在警員3716從被告手袋找到證件後,便說「鎖得」。

25.被告到達警署後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覺得四名警員當時「冇咁粗魯,不想搞咁多嘢」。

26.被告同意在兩次錄影會面中她都是神態自若。被告說她「不想追究」。在錄影會面開始後,警員曾經向被告說權利和通知書的內容。被告並沒有提及被掌摑的事。

27.被告在覆問時說,她相信她「幫國家做嘢,冇犯法,大陸公安會告訴香港警方」。

就特別事項的裁決

28.被告指稱她在後樓梯的地方被警員「掌摑、威嚇、利誘」和一些有違有關規則的待遇。在被告的書面反對理由中,辯方列出五項警員的行為來支持其反對理由。

29.首先,本席認為警員在拘捕現場,被告電話響了四至五次,不讓被告接聽是絕對合理的做法。在那調查的階段,警員負有責任不讓被告通知同黨,或者引致進一步調查工作受阻。辯方大律師把這項行為視為反對理由,實在令人費解。

30.被告說警長在警員警誡之前便大力掌摑她一巴,被告這樣才說她幫國家做事。被告亦以這個原因解釋為何她能夠在兩次錄影會面「神態自若」。如果被告覺得這樣「大義澟然」,本席覺得為何她是在警員武力掌摑之後才說出來?本席認為警長亦犯不著在被告沒有出聲之前,在口頭警誡前便動手。被告被人大力掌摑後並沒有哭喊,並沒有大聲質問為何打她,亦沒有投訴。但被告說當警長說會和她的家人、丈夫「講你上嚟做衰嘢」,被告便哭喊出來。辯方說這是引致被告不自願地招認的原因之一。問題是這一句令人不解的「上嚟做衰嘢」是指甚麼?甚麼是「上嚟」?甚麼是「衰嘢」?幫人收錢並不一定是「衰嘢」。在這個角度來說,賣淫亦可算是「衰嘢」的一種。

31.另一項反對理由說警員叫被告「老實講你就會好過啲」。本席亦不禁問如果被告真的老實說,這豈不是正確的立場?如果警員說「你認咗佢,你就會好過啲」,意思便大有不同。本席亦從兩次的錄影會面的光碟中,看見被告對答如流,神態自然,不時提供更加「詳細」的資料。被告在庭上指她提及她被上手銬覺得痛,但這並不是在被告的書面反對理由之列。

32.本席並不信納被告就特別事項的證言。另一方面,本席是接受各名控方證人的供詞,他們的證供並沒有在辯方的盤問下有所動搖。事實上被告在錄影會面提及大量警方未能掌握的資料,被告亦提出詳盡她「被騙」的經過。

33.綜觀各項因素,本席裁定有關的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都是被告自願的情況下進行,有關的謄本亦是準確的紀錄。因此臨時證物正式呈堂。記事冊為P18,副本為P18A。兩次錄影會面的光碟為P20和P21,而其準確謄本為P20A及P21A。

記事冊的紀錄(P18P18A

34.警員以冒警及行騙的罪名警誡被告後,被告說「我上嚟收錢,都係幫國家做嘢,今次係第二次。第一次係上個星期五,都係嚟呢度收錢」。

被告在2015729日下午415分的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P20,謄本為P20A

記項33- 警員說出被告涉嫌干犯的罪行,亦重複被告在拘捕現場所說的一番話(即前述記事冊的紀錄)。
記項38- 被告同意(前述的記事冊上的紀錄是她當時的回覆)。
記項41- (幫國家做事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記項45- 冇同我講話收幾多錢,凈係話女士會有嘢畀我,我攞住啲嘢就走。
記項49- 佢有同我講話係錢,但係冇講話幾多錢。
記項55- 佢哋話我涉及跨國洗黑錢,呢個涉案人需要清楚、清白,要配合國家去查清楚我同案件完全冇關係。
記項57- (事件發生)大概在2015年5月26日,5月的時候。
記項61- (當天)朝早,一個從大陸的電話說是順豐快遞,說被告有一封郵件未能投遞,內裡有二十八張信用卡寄往澳門,由福建泉州寄出。
記項67- 被告的手提電話號碼是51621512。
記項79、81- (有沒有來電話紀錄)沒有,刪(除)了。
記項85- 我當時將所有一日來電全部刪除了,因為我驚我先生發現。
記項96- 佢話多次投遞,但未能寄出,問我有冇寄過。我同佢講冇寄過。福建我自己未到過。佢話你嘅個人資料畀人哋盜用咗,你需要打電話去泉州報公安。
記項106- (泉州公安局)電話是他幫我轉駁。
記項110- 跟住我打咗過去,同佢哋講話順豐快遞,佢話我身分畀人盜用,需要報警,佢就問番我個名和證件號碼。
記項116- 佢要報案佢就用我做紀錄,講咗回鄉證畀佢,佢去打call台,叫佢查下。打過去之後佢就好大反應,佢話被告嘅號碼同一宗跨國洗黑錢案李春榮,喺福建泉州招商銀行開了戶口,話被告嘅戶口來回匯款258,000元,話被告呃咗好多人,有人已經跳樓死咗。
記項136- 和對方說根本沒有這事,被告未曾到過泉州。
記項140- 他問被告有多少銀行戶口。被告兩年前在大陸曾經開了一個銀行戶口。
記項142- 他叫被告去報案。
記項146- 他幫被告轉接到較高級的,即是所謂的檢察官。
記項154- (轉駁到檢察官那處)姓
記項161- 檢察官對被告說「我畀兩日時間你,你過嚟泉州呢度報案」,亦說「如果你先生知道咗嘅話,咁我哋連你先生都一齊查埋,到時候就會直接拉你去坐監」。
記項167- 跟著,(電話)轉駁到「隊長」。
記項171- 當時我已經很驚。
記項173- 隊長說「其實人哋已經係畀緊機會你㗎喇,開頭佢話畀兩日時間你過嚟,你應該一口答應佢。佢只不過喺度試探緊你,睇下你配唔配合咁樣…… 優先審查我呢個case,這案涉及兩百幾人」。
記項175- 將我個檔案,事先幫我清查。
記項177- 隊長又把電話線轉回檢察官。
記項179- 跟我擔保,說我和這案件無關,要檢察官幫忙。
記項181- 被告要求他幫忙。他答應幫被告「優先審查」。
記項185- 他問被告銀行戶口,被告逐一說出她的銀行戶口。
記項187- 保險箱有現金,他叫被告立刻從保險箱取出全部現金。
記項196- 被告取錢後,他叫被告返回家中。
記項204- 到中國銀行柴灣分行。
記項208- 下午三時許去到。
記項214- (拿了多少錢)正確數字不知道,「佢哋話佢哋點過數係$920,000現金」。
記項218- 折回港幣,有七十張美金,即是$7,000元美金。
記項222、228- 還有兩粒黃金,共2兩。
記項226- 一次過畀晒佢哋。
記項240- 被告住大圍。
記項242- 搭的士。
記項252、254- 返回家中,他(檢)說一會有人到被告樓下,叫被告把錢全部交給他。
記項258- 一直保持通話,斷了之後他會「打番過嚟」。
記項260- (由大圍到柴灣,一直都和他講電話)是。
記項262- (回到家都講電話)對。
記項264- 「一直都喺條線嗰度」,跟著,他說有個探員在樓下,叫被告「攞埋啲嘢落去樓下」。
記項268- 用環保袋裝著些錢,從保險箱拿出來,一沓沓橡筋箍著,有些用毛巾仔包著。
記項270- 兩粒黃金在絨布袋內。
記項278、282- 大約下午4時左右,被告給了他。他就給了大陸監管局的電話,包括賬號和密碼,叫被告打電話去查看數目是否存入。
記項280- 一路講緊電話。
記項286- (那探員姓名)他沒有作聲。
記項309- 被告有問他(檢)。他說站在樓下那處。被告問是否穿西裝那人。他說是。
記項315、319、- 對方出示一份公文,亦叫被告簽名和打手指模。
      323  
記項325- 正本他拿走,留下副本。
記項329- 他們叫我全力去配合,如果清白的話,他會還被告一個清白。
記項331- 打電話給監管局,大陸電話號碼,賬號密碼,打電話查問「知道我呢一筆錢係擺咗去監管局入面,總數係幾多全部折算人民幣」。
記項337、341- 被告用紙抄下(監管局)的電話和賬號密碼。
記項343- 到第二天,他叫被告到銀行把所有錢拿出來。
記項347- 被告也有打電話去監管局。
記項351- 對方說全部加起是$920,000元港紙。
記項355、359- 檢再問被告有多少銀行戶口,有多少錢。
記項361- 被告打電話直接輸入賬號和密碼去查有多少錢在內(監管局的賬戶)。
記項363- 被告“check”完後,就打電話給他(檢)。被告說「啱,就係一個數喇」。
記項365- 被告只是抄下和紀錄在手機內(檢的電話號碼)。
記項379- 被告有幾個銀行戶口,但完全不記得有多少錢。對方亦說明天「完成剩低嗰幾part」,便可正式啟動優先審查來幫被告。
記項381、383- 被告和他說自己的銀行戶口,包括恒生、滙豐、渣打、中國銀行和大陸的建設銀行。
記項387、389- 被告逐一說她在銀行戶口的存款。
記項391、401- (對方問被告有沒有信用卡)被告告訴他,滙豐有一張,和丈夫聯名,中國銀行有兩張。
記項413、415- 被告提及她有「網盾」,全部和他「交帶咗」。
記項427- 之後全部是他打電話給被告。
記項429- 當晚亦有打電話,叮囑被告明天有幾個步驟,去銀行提取存款。
記項431- 當晚,一直都有打住(電話),講到夜晚。那時丈夫尚未收工,應該是7點、8點。
記項433- 叫被告一定要配合。
記項435、437- 被告做housekeeping,房務員,當天剛剛放假。
記項439、445、- 翌日(2015年5月26日或27日早上九時許),他(檢)又打電話給被告。
      447  
記項451、457、- 檢)叫被告首先去渣打銀行(大圍),叫被告留下
      470 $5,000元在戶口。被告總數拿了$77,000元港幣。
記項472- 跟著,他叫被告到大圍火車站內的一間匯款店去匯款。
記項474- 到渣打銀行是當天下午5時之前去提款,並不是翌日。
記項480- 被告當時匯款很多次,被告全部都有「留單」。
記項484- 收據內有賬號。
記項502- 總共畀過三個戶口,我匯(款)。
記項506、510- 大圍火車站一間找換店。
記項520- 被告從家拿了$9,000元美金。
記項531- 不記得是匯款還是給了那個人,因為漏了一沓沒有給那個人。被告寫給他的總數是$1,600,000元,說這是保險箱內。跟著,他拿了之後,他問被告「有冇搞錯,入面先得$920,000啫,何來$1,600,000」?被告跟他說「不好意思」,記錯了。他問被告有沒有留下在家。返家後,被告和他說有一沓美金漏了和$1,500元港幣。他叫被告把美金寄給他。
記項541- 他們叫被告幫國家做事。
記項543、547- 喺五月底(5月28日)左右,我哋每日都有保持通話,佢需要我打電話,去同佢做安全匯報。
記項545- 朝早,我平時朝早9點鐘打一次電話畀佢,跟住晚上收工,喺6時或者7時左右,會再打一次電話同佢講「我返到屋企喇」。
記項551、552- 每天都這樣,他留了辨公室電話。
記項555- 被告天天就打那個電話。有時不是他接聽,是他的助理。被告會說「我係曾献娣,我打電話嚟同檢察官做安全匯報」。之後如果有話說,他們會打電話給被告;如果沒有,他的助理會說,「我會幫你登記㗎喇」。
記項571- 檢)叫被告配合國家,盡快還被告清白。
記項573- 他說有需要被告幫忙去送文件,開頭只是說送文件。
記項575- 他說香港有很多受害人都是給李春榮,即是洗黑錢主腦騙了,叫被告送文件給他們。當初送文件時被告不知道要接收現金。
記項577- 他只是叫被告送文件。被告問他會不會有危險。他說不會,他們會傳送那張警員證。他說「你放心,呢一個係警務處處長批核過嘅證書」。他說是合法的。
記項579、581- 上個月還有一封很像公文的東西,用Skype傳送給被告手機。
記項587、591- 傳了兩張,一張是警員證。(從被告身上找到的那一張?)對。
記項593- 另一張是文件,說授權這個職責給被告。
記項598、600- 他叫被告「將佢print出嚟」,只是print警員證便可。
記項614- 他說不會叫被告天天出任務。他們申請了Skype給被告。那個長官和被告聯絡,大概一星期他會叫被告去接文件,然後回家。
記項626- 在大圍龍亨邨商場內的快圖美(印出警員證)。
記項636- 那男子(快圖美職員)幫被告用藍牙send去電腦處。
記項642- 被告說要印彩色。
記項644、648- 在Skype,那個長官(不是檢)叫被告去買(證件套)。
記項652- 那長官姓
記項658、660- 那個Skype是在六月頭開設。
記項662、664- 用來和他聯絡。他不會打電話給被告。
記項674- (那委任證書)幅相他叫我自己貼上。
記項680、683- (用途)送文件時給他們叫涉嫌人看。
記項686- 天天都在被告的袋內。
記項696- (早前)接到(文件)是四個命令。
記項698- 資產凍結令。
記項700、704- 長官send給我,傳送給我。
記項708- 第二是拘捕令。
記項712- 資產移交。他叫我接收這四份文件,接收傳真。
記項730- 第一次到元朗,接完(文件)到一間醫院。之後說測試,可以撕爛(文件),便返回家。
記項732- 另一次到深圳,又到中環找接收傳真的地方。傳真前述的四個命令給被告。那次被告在中環等候,從早上直至下午5時。
記項734- 一般他叫被告出任務都是早上九時許。
記項740、742- 那次到下午5時之後,被告問「一陣間係咪仲有任務要做呀」?那長官說「不用,你返回屋企」。
記項741- 他說被告回家後便給他訊息。
記項750- 另一次到油麻地接收傳真,都叫被告等。
記項758- 之後叫被告撕爛文件全部不要。
記項766- 七月二十幾號叫被告去接文件。
記項772、776- 長官叫接文件,「係呀,嗰個黃安爵女士」。
記項776- 用Skype方式(去指示被告)。
記項782、784- 在大圍接傳真,他給了個地址,去跑馬地。
記項785- 他叫被告去跑馬地。被告跟他說跑馬地在哪,都不清楚。
記項795、797- 在大圍新翠商場內文具鋪收傳真。
記項805- 收到(命令)未仔細看,一個是優先審查、一個命令。
記項811- 他叫被告搭的士去跑馬地。
記項817- (文具店)老闆告訴被告傳真機號碼。被告直接打給他,用Skype send給他。
記項827、829- 從新翠商場搭的士到紅磡,(那的士司機)叫被告轉車,轉另一部的士往聚文街。
記項837、841- 被告找了很久才找到聚文閣,叫威利閣。
記項845- 他叫被告不要上樓,等他指示。他教被告說如果保安問,要登記,叫被告說「係去搵黃老師」。
記項847- 我沒有戴手錶,用Skype打給被告。
記項861、867- 他說女士提供大門密碼給被告,被告直接按密碼(上樓)到26樓A。
記項869- 他叫被告給文件她(女士)。他說女士會有東西交給被告。
記項871- 要她(女士)簽名,被告不用收回那張單,那三張文件全部由女士保存。
記項873、875- 她在Skype教被告怎樣說(介紹自己),說是廉政公署的人。
記項877- (被告和女士說自己是廉政公署的人)是。
記項879- (自稱)姓
記項881、883- 被告拿著證件(警員證)給女士看。
記項887- 他叫被告安撫老人家,叫她(女士)好好配合調查,國家不會冤枉老人家、騙她啲錢。
記項889- 那時,女士和人講電話。「我諗應該係檢察官」。跟著,她(女士)就給錢被告。
記項895- 一直有通線,他教我說一句,我就和她說一句這樣。
記項897- (Skype可以當作電話)可以。
記項899- 佢叫我安撫老人家,佢話你係清白嘅話一定會還你清白,仲講調查之後一毫子都唔會攞佢,直接係歸還晒畀佢(女士),叫佢唔需要擔心。
記項901- 跟著給一張紙她(女士)簽。被告安撫女士幾句。她就和我說「收咗錢之後就可以㗎喇」。
記項904- 收完錢就離開。
記項907- 佢話黃女士會畀番啲嘢你,我已經估到應該係錢。
記項911- 他給了個賬戶,叫被告匯款給他。
記項913- 到灣仔去匯款,匯去北京。
記項915- $200,000元港幣。
記項919- 被告填了資料。(那匯款處的人)問被告「你係咪畀人呃」被告答「唔係,我話嗰個係我親戚嚟嘅,打唔通電話」。
記項923- (從女士處)搭的士到灣仔地鐡站。
記項927、929- 那匯款處是灣仔地鐵站的附近,叫「景緻」。
記項933、937- 被告叫他(長官)用Skype直接和他(匯款職員)說。
記項945- 匯款處人員要身分證號碼,亦要影相。他叫被告返回匯款處取回些錢,叫被告找另一間再寄。
記項949- 單據是“void”了,沒有還給被告。$195,000元全部拿走。
記項955- 佢叫我把5,000鈫自己攞起。
記項965- 被告找到一間匯款店,我就問佢最快要幾耐收到,佢話半個鐘。長官叫被告要最快時間寄過去。我跟他說這間可以半個小時寄到過去。他叫被告寄。
記項973、975- 後來他說$5,000元是被告今天出今次任務的報酬。
記項983、985- 匯款後叫被告回家,回家後就和他說我安全返回屋企。
記項987- 用Skype和他說。
記項989- 今天他說有任務出。
記項991- (天天向他匯報安全)是。
記項997- 今天九時許,十時,他問我有沒有上次那老太太的地址。
記項999- 用Skype,是長官。
記項1003、1005- 早上九時許叫被告去接文件,被告去文具鋪,叫被告直接去跑馬地。被告坐的士,坐了兩程的士。在附近找到文具鋪,好像叫普文文具鋪。
記項1039- 接傳真接了一個小時左右,見兩張紙,「我就諗應該又係收錢喇」。
記項1051- 被告收了女士的錢後,就安慰她幾句,出門口便被捕。
記項1055- 被告見女士寫著「$100,000」,不知是$10,000還是$100,000美金。
記項1057- 分兩個袋裝著。
記項1065、1067- 等他(檢察官)指示。
記項1077- 事前他(長官)沒有說。
記項1079- 沒有報酬。

被告在2015729日下午552分的第二次錄影會面(證物P21,謄本為P21A

記項21- 那$5,000元是在被告的銀包之內。
記項23- 他說是被告出任務的酬金。
記項61- (假警察委任證寫上姓名「許詠瑩」及「探員」的字句)長官用Skype傳送給被告。
記項69- (向人展示)女士是第一個。
記項77- 和他們說,會不會有危險。他說不會。
記項81- (警察捉的話)說我用假證。
記項85- 我有懷疑,每次懷疑我都會打電話畀佢哋。
記項87、89、97- 被告曾經見過(有關冒認公安的宣傳),在大堂有貼過(宣傳物品),一張「小心詐騙」。
記項91- 被告影相給他們看。他們說不用擔心,「係我哋要求香港警方幫我哋發放出嚟」。
記項101- 被告看完,便和他們說現在很驚。那時已經「驚到晚晚都瞓唔著,好驚,話畀人哋呃咗,打過去講啲嘢唔似講大話」。之前警方有聯絡被告。
記項105、111- 有一晚,大約25、26日,有一名警察屬東九龍重案組,他說我被騙。
記項117- 但是被告不信對方是警察。被告回答說「我冇畀人呃」,然後立刻打電話給檢。
記項127- 被告沒有(打電話到香港警察求證)。
記項129- 他和被告說不用擔心。當有一天被告拿回所有錢,被告便可和警察說「我啲錢全部喺晒度,我冇畀人呃過」。
記項133- 被告打電話給他,說「電視新聞播緊單嘢同我遇到嗰啲有百分之九十係相似」。對方叫被告不用擔心,他們有授權他們綜藝去播放。
記項135- 打電話。那號碼,他們說是福建泉州公安局。
記項137- 被告認為婆婆(女士)都好像她一樣,都是回鄉卡給人偷了去開戶口。
記項149、151- 檢說那公安局的網址要授權才能夠進入,這是國家機密。
記項169- 網址不能夠進入的話,便打檔案編號,跟著打回鄉卡,跟著出了幾個命令—資產凍結、拘捕令等。
記項175、176- (許詠瑩的姓名)他們send給被告。他們給(她)。
記項179- 他說不會有危險,只是去送文件。
記項181- 當初他說是警務處批准。
記項187、193- 被告拿(一些文件)給女士簽,給女士保管。
記項195、201- 長官用Skype傳真給被告,今早11點35分。
記項213- (被告的手提電話)和檢打電話用,和長官Skype聯絡,自己日常使用。
記項237、239- 前年,即2014年出(電話卡),是儲值卡,後來轉上台。
記項249- 被告全部刪掉(和檢的通訊紀錄),怕丈夫看到。
記項253、257- 平均每天打一次電話給他,收工回家和他「說聲」。
記項285- 上星期被告拿這些文件給女士(包括檢察院刑事拘捕令,上有黃安爵的名字、一張是北京市最高人民檢察院凍結管收執行令,受害人是黃安爵、一張是優先清查批准令、一張是香港警務處資金監管保證單,亦有黃安爵的名字、一張是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限制出境令)。
記項296- 被告給一張紙女士簽名,簽上金額($200,000元)。
記項298- (被告叫簽名)是。
記項302- 被告對說「呢張單你自己保留嘅」。
記項308- 當初多少錢被告完全不知道。
記項334- (有關匯款$195,000元)被告匯款的。
記項366- (向黃收了)$200,000元現金。
記項376、386- (那香港資金監管保證單)是證明被告的資金交給他。一個特務警員給被告。
記項396、400、- (渣打銀行提款單$77,000元,日期是2015年6月25日402 下午4時54分。)被告出糧的戶口。被告在找換店直接寄回大陸。
記項430、434- (中國銀行提款單$638,000元,日期為2015年6月26日早上9時34分。)被告提款,在兌換店匯款去。
記項454、456- (有關轉賬匯款$60,400元、$554,464.35元、$108,092.50元都是在2015年6月26日早上。)被告匯款給陳輝。
記項458、464- 檢叫被告匯(款),電話說。
記項466- 那些錢是被告的。
記項474- 在大圍的第一國際資源有限公司,收款人是陳輝,金額是人民幣$108,092.05元,用途是買樓訂金,被告是匯款人。)被告匯款。
記項498- 兩張正式收據,當日拿,一張第二天。
記項502- (匯款收據,款額是$60,400元,收款人是陳輝)被告匯款。
記項506- 有些錢是被告和丈夫的。
記項520- (匯款收據金額是人民幣$554,464.35元,匯款人是被告,收款人是陳輝)被告匯款。
記項526- 檢叫她匯(款)。

35.在案中案之後,控辯雙方以第65B條呈上黃安爵女士的兩份口供(證物P1和P2)。

黃安爵在2015728日的口供(證物P1

36.在1933年在上海出生,獨居。

37.2015年7月23日早上,她收到電話,那男子說他是中聯辦的職員。他問女士是否黃安爵。他說涉及一宗在福建泉州的經濟罪行。期間對方把電話轉線給另一名「警官」,對方用普通話自稱是劉家楊警官。涉及一宗跨國的金融犯罪案件,有兩百多萬人民幣存入了的中國銀行戶口,相信洗黑錢,問認不認識李春榮。對方說案件屬高度機密,不能向人披露,亦問家中有沒有其他人。

38.跟著,電話轉給「隊長」。那人了解了的家庭狀況和個人背景後,亦了解了的所有銀行資料。提供她的身分證號碼、回鄉證號碼、滙豐銀行存款、恒生銀行存款、花旗銀行存款。一一告訴對方,之後電話又轉線給警長(聲稱是最高指揮)。對方說案件嚴重,不能透露給其他人。對方跟著收線。

39.7月24日早上,自稱警官打電話來,說案件嚴重,要從恒生銀行提取$200,000元以示清白。大家對話很久,對方叫不要收線。之後到恒生銀行提取200,000元,然後返回住所。

40.後來,表示稍後會有廉政公署的人到來收錢。在下午1時40分左右,一名年約30歲的女子在門外。由於說廉政人員已經到達,於是開門。看見那女士頸上有證件。叫女子坐下,那女子沒有說話。女子出示五份文件叫簽名,把$200,000元現金交給女子。那女子自稱「許詠瑩」。女子離開,當晚那警官再致電問候她,叫不用掛心。

41.7月25日早上,再致電給,說國家管理局已經收到錢,亦提供銀行號碼、賬戶和密碼,叫可以查詢,如果後來證明清白,可以領回款項。

42.7月26日中午,再致電。後來接到一些電話,查問的銀行存款。之後亦有人叫提取$300,000元。從銀行提取美金$20,000元後回家。對方叫提取$1,000,000元港幣,後來提取港幣$150,000元。對方表示會在28日和聯絡。的外甥覺得可疑,相信是騙案才報警。損失了$200,000元。

黃安爵在2015729日的口供(證物P2

43.2015年7月20日晚上七時許,用手提電話聯絡。晚上八時半左右,收到固網來電,對方聲稱是。她說之前有涉及的案件已經調查完畢,會還一個清白,要準備錢,明天會有人取錢,並且加重語氣叫把全部金錢交給明天上門的人。沒有說出多少錢。已經從花旗銀行提取$150,000元港幣,和$20,000元美金,亦從恒生銀行提取$10,000元美金。

44.2015年7月29日上午8時35分左右,打電話給,說他會還清白,說一會廉政公署的人會到來取錢。說是上次到來那位女士。問他是否是女士。說是,把錢交給她,有收據。

45.同日上午九時半左右,警員到來準備案件,把廢紙放入信封內,並在封面上寫上「恒生」和「Citi」。

46.同日上午11時40分左右,收到的來電,說現在廉政公署的人正在上樓。警員在的睡房埋伏。繼續通話,不久有人按門鐘。看到那個是日前自稱「許詠瑩」的女子。那女子說「我今次除咗鞋喇」。那女子坐下後便從手袋拿出兩張紙,說「今日,你兩張,你簽名同自己寫銀碼」。寫完後把兩包道具交給女子,說「呢個係錢,畀你嘅」。女子把兩包道具收入手袋便離開。那女子後來在單位外被警員截查。在門口外對警員說「佢就係上次呃我$200,000嗰個女人」。

新增控罪

47.在這階段,控方新增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辯方反對。

48.本席裁定因應所呈堂的證供以及案情的發展,控方有權在這階段新增一項控罪。這並沒有對被告構成任何不公平的地方,所新增的控罪本身亦是控方案情之一。事實上控方大可把其他涉及虛假文件加控於被告。

49.本席容許辯方大律師有足夠的時間去考慮是否重新傳召證人,以及是否需要把案件押後,以便辯方能夠作出準備和索取有關的指示。本席亦容許辯方更改或者修訂早前呈上的承認事實書。因此,控辯雙方呈上另一份修訂下的承認事實書(證物P22A)。

控方第五證人 黃安爵

50.控方除了把這位現年82歲的女士的兩份口供呈堂(證物P1和P2)之外,亦傳召她出庭作供。

51.是在中央音樂學院畢業,1978年來港,懂得簡單的英語。

52.說在7月24日,打電話給她的人不准收線。那人說一名廉政公署的人會到來。看見那女士身上有東西掛著,而她掛著一個長方形的裝套。那人在電話說他們委任了廉政公署的女子。

53.說她當時覺得很驚怕。那女子並沒有作聲。那時剛剛吃完午飯,把餐具放回廚房。發覺那女子很留意在做甚麼。那女子拿了五張A4面積的文件,用力擺放在檯上。問那女子「點稱呼」,她說國語。看見文件寫上「許詠瑩」。覺得那女子有點「惡」。在文件上寫上$200,000。說那袋有$200,000元現金。那女子把紙袋放入手袋之內並沒有說話。那女子沒有打開紙袋查看便離開。覺得驚怕。

54.在辯方盤問下,說在7月24日,姓打電話來的時候,並沒有說那女子的姓名。重申,被告進入住所時頸上是有掛著東西。說被告比較用力擺放那些文件。覺得被告第一次上來的時候態度較凝重,第二次到來則「咪咪笑」。入屋的時候說「今日我除咗鞋」。因為第一次那女子入屋的時候,是望著被告的腳。第一次被告沒有除鞋,第二次較和氣。說被告在第一次入屋的時候並沒有傾談。問被告「點稱呼」。被告指著文件,看見「許詠瑩」這三個字。記得被告第一次來的時候是說普通話,較細聲;第二次則說廣東話。

55.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並且傳召被告就一般事項作供。

被告的作供

56.被告在2000年從內地來港,中一程度。被告強調在小學六年班、中一時,接受七天在軍營的訓練,對長官十分相信,亦很怕他們。在香港,被告達到中五的程度,亦有報讀美容課程。後來,被告到美國生活七年之多,在餐館做待應,拿了綠卡。在一定範圍內,被告覺得英語還可以。2014年返港,在香港有父母和弟弟。被告和丈夫在香港租住地方。被告曾經在兩間酒店工作。

57.2014年8月30日她在渣打開戶口作出糧用。2013年4月15日在中國銀行開戶,亦有開保險箱。那保險箱是用來擺放被告和丈夫的錢。被告在美國的時候有這樣做。被告說她在2014年3月大概有總數$2,000,000元的資產。丈夫把他的資產交由被告保管,說會放心。被告說保險箱內有$15,000元美金,港幣$300,000元及兩粒各一兩重的黃金。被告說開設美金銀行戶口很麻煩。

58.被告說她和丈夫想買一間細樓,但樓價太貴。丈夫不知道確實的資產,二人並沒有聯名戶口。後來被告打算到大陸買樓。

59.被告重複她在2015年6月15日早上十時許,接到一個由順豐速遞打來的電話。被告用手提電話,家中沒有固定電話線。那電話並不是香港電話。對方說純正的普通話,沒有鄉音,說有一個郵件,內有二十八張假信用卡寄往澳門。被告用普通話回應,說不知道福建泉州在哪裡。對方說應該有人盜用被告的身分,叫被告打電話到公安報警。對方說幫被告轉線到福建泉州的公安局。對方問被告的姓名、證件(回鄉證)的號碼。

60.被告開頭有懷疑。被告問「我點信你」。對方叫被告打114。被告說她不識「打」,對方幫被告轉線,十秒左右後有人接聽。在這轉線的過程中,被告的電話並沒有斷線。對方再問被告的名字、回鄉卡號碼。被告心情很驚。對方說是公安,說有人用被告的名字在大陸招商銀行開設銀行戶口,涉及李春榮案件。這人是跨國洗錢主腦。對方說被告的戶口進出$2,500,000元,說被告「害死好多人」。被告否認,說被告鄉下在東莞。對方說被告的資料給人盜用。被告不知道為甚麼對方透露那件「重大案件」這「機密」。

61.被告解釋一番,對方叫被告親自到福建泉州報案。被告問可否在香港報警,對方說不可以,這是大陸案件。對方說是替被告轉線給「檢察官」。被告說他是中央委派專門負責李春榮案件。被告相信他們是公安。聽完這一番對話「更加驚」,但是沒有疑惑。被告很相信公安,說這是由於被告在小學六年級時,那七天的嚴格軍人訓練所致。被告問這個檢,檢說給兩天時間她到來報案。檢講沒有鄉音的普通話,像是軍訓,「軍人有軍人的語氣」,很像很惡。電話沒有斷線。

62.被告說她不能用兩天時間到泉州報案,被告要上班。檢「好嬲」,把電話線轉給「大隊長」。檢給被告兩天時間只是試探,看看被告配合不配合。會和檢說被告會好好配合,並且相信被告和李春榮案無關,幫被告求情。被告以為是較高層的人士。會求檢優先審查。「hold住」電話線叫被告等。後來那檢再聽電話,說既然幫她求情,會幫被告優先審查。被告答應配合。

63.對方給被告一個網址,說那是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院。被告用她的手提電腦立刻登入。被告用她的回鄉卡號碼「打入去」。被告說她的手提電腦是二十四小時開著,因為開關太麻煩,但是被告很少用。在那網址,被告看見她的資料和相片,被告甚至看見通緝令,後來說這是拘捕令。被告覺得驚。

64.被告說那份證物P10的文件(標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資金監管保證單)是馬子飛在2015年6月25日下午給被告的。到被告的住所樓下收錢,總共是$950,000元和兩粒黃金。這些錢和黃金是被告從保險箱提取。證物DP1是中國銀行開啟保險箱的申請表,由被告簽名。日期、時間為2015年6月25日下午3時。那時被告住在母親在柴灣的地方。被告說這是按金,交給北京監管局以還被告清白。

65.檢在6月25日當天早上和被告通電話。檢甚至叫被告「charge住電」來通話。被告覺得驚,不知怎算好。檢說「好彩你今日打電話過嚟,遲一日嗰個通緝令會喺26號出嚟,到時你再報警、報案都太遲,直接拉你去坐監」。被告沒有致電丈夫的手機,因為對方說「唔畀cut線」。

66.被告說那些錢是審查按金。被告對檢說那些錢是她和丈夫在美國餐廳工作賺取的。檢問被告在香港有多少個銀行戶口。被告告知對方有四個:恒生、滙豐、中銀、渣打,和在大陸的建設銀行。檢叫被告到保險箱提取錢。被告從沙田搭的士到柴灣。

67.檢一直在線上,如果電話斷線,他會立刻再打電話給被告。當被告被問及可以不接聽對方電話時,被告說她驚。對方說被告不可以告知他人,如果被告的丈夫知道,會拉她丈夫。他們會全程監聽被告的電話。

68.後來檢叫被告匯款到北京監管局「科長陳輝」。被告在大圍火車站內一間找換店匯出$77,000元。在中途,對方說不夠$1,200,000元,問被告有否把一些錢留在住所。被告在住所內找到一沓美金和$1,500元港幣。檢叫被告把美金匯給陳輝。在找換店的人說是美金$9,000元。被告說她沒有時間在家中查算多少美金。

69.被告亦說當她打電話給北京監管局查問的時候,對方是電話錄音,提及$920,000元人民幣,但沒有提及兩粒黃金。

70.被告由始至終都沒有向其丈夫透露她的遭遇,因為怕丈夫被人「拉埋」。

71.6月26日早上,檢打電話叫被告去中銀提款。被告取出$638,000元,在大圍找換店匯款給陳輝科長。之後到恒生提款,餘剩$40,000元,檢說這筆錢留給被告交租用。被告說她月租是$8,000元。被告把$137,800元匯寄給陳輝。

72.被告告訴檢,說被告在大陸建設銀行有$210,000元人民幣。被告說她有網上銀行。檢叫被告轉賬給北京監管局,但轉賬不成功。被告認為因為她很久沒有用大陸網盾的編碼,因此不能成功。檢在6月26日下午叫被告返大陸,叫被告請假。被告說她總共交出一百七十萬多元,和兩粒黃金。

73.被告在6月27日到達深圳的建設銀行,把$200,000元匯出。被告回家後,打電話給監管局,輸入賬號。對方說賬戶有$1,700,000元人民幣。那是電話錄音,但沒有提及黃金。

74.檢在電話叫被告不用擔心,查完後會把錢還給被告。檢叫被告保留匯錢的單據,說國家會把匯款的手續費發還。

75.檢叫被告在調查期間每日打電話給他作報告。被告早上九時許和晚上七時之前都打電話給他。早上聽電話的通常都是他的秘書或助理,他們會紀錄安全匯報。被告沒有想到公安和檢察的分別,但是認為檢察權力比公安大。

76.6月29日,被告收到真正香港警察的電話,對方問被告有沒有給錢他人。被告覺得很驚。被告說「冇畀錢人」,收了線,因為不知道對方是否真警察,但卻相信是真正的公安。被告立刻打電話給檢,對方叫被告不用驚,被告的錢會全部留在監管局,查完後便會歸還,叫被告說沒有這件事,沒有發生過。當那香港警察第二次打電話給被告時,被告說「冇畀人呃,亦冇畀錢人」。

77.之後,被告每天都接指示,早上、晚上各一次報到。

78.被告在住所大堂看見防止詐騙的宣傳單張,被告很驚,立即打電話給檢。對方說不用驚,是他們公安叫香港公安貼上。被告亦看見公安網址的拘捕令,覺得驚,又再打電話給檢,深信他是公安。檢說因為是國家機密,被告不能夠進入網址,是要授權才能進入。

79.在七月初,檢在電話說香港出現有人被盜用身分,要被告協助國家,還受害人清白,要被告好好配合,五至六個月之後便可以把錢歸還。被告接受要「幫國家出任務」。被告說她沒有經濟困難。被告說她曾經向檢提及丈夫想到大陸買樓。檢說會盡快審查,然後還錢。檢說長官會負責「出任務」,跟著把電話轉給說被告是李春榮案的受害人之一,香港有很多受害人出任務,還受害人他們清白。叫被告送文件。被告同意檢,認為被告是涉嫌人,並不是受害人。被告說檢說被告是無辜的,只是身分被盜。

80.叫被告下載Skype軟件,給被告賬號Cid017321,主要是以Skype聯絡。被告說的戶名是「公正無私」,頭像是國徽。被告說她的認知是,只有政府機構才用國徽和標誌。是用純正的普通話對話,語氣較檢還嚴肅。被告相信他們是真正的公安,像軍營的首長。被告的代號是17321。被告說她是一定要回答對方「是,長官」。證物P8A是Skype的對話,P8B的文件是由被告的手機儲存。

81.那警察委任證P7和授權文件是經過Skype傳送。被告使用她回鄉卡的相片。那P8B已經有被告的相片、港澳通行證號碼和身分證號碼P和頭六個數字,但沒有括號。叫被告在委任證貼上自己的相片。被告沒有想到為何委任證沒有相片(註:P8B表格則有被告的相片)。被告說說香港的警務處長已經批准。被告收到P7的委任證覺得驚,不敢用,不知道會否犯法。被告問說不會有危險,是經警務處的批准。被告不知為何把P8B文件傳送給她。被告是做「臥底探員」。被告沒有要求P8B。說「許詠瑩」是被告的姓名,亦叫被告以彩色列印。被告說她不知道這委任證是假的,相信他們是公安,是真的,因為是臥底,因此不會用真名。

82.7月24日早上9時,以Skype叫被告出任務,只是送文件,叫被告找一處地方接收傳真文件。曾經問被告的住所有沒有printer,打印機。叫被告買證件套(P6),把委任證放入。被告買了一個套。叫被告放在手袋內。

83.7月24日,被告在文具鋪收到傳真文件。被告和用Skype的語音通訊。被告收到四個命令:遞捕令,限制出境令、優先審查令和資產凍結令,內有黃安爵的名字(證物P12至P15)。被告說這些是叫「網警」傳送。之後說任務取消,被告回家。不久,再用Skype叫被告去出任務,提供一個跑馬地的地址,叫被告帶文件去。被告搭的士去。被告把單據收好,說他們「第日會畀番我」。叫被告送文件,沒有說如何講。被告沒有問,亦都沒有想到。

84.到達的樓下,叫被告看看有沒有保安,叫被告說到26樓A座找老師。叫被告在樓下等。之後提供大門的密碼,被告用提供的密碼上樓。說他每一句說話都是「一道命令」,被告要跟著他的決定照樣說給阿婆聽。

85.叫被告送文件,說其中一份是要簽名,到時會主動交出清查資金。開門給被告,叫被告不要穿鞋入內。被告心中想那李春榮那麼「衰」,盜用阿婆的身分,希望能夠盡快清查還錢給阿婆。

86.被告否認她掛上證件。她沒有拿出「委任證」。在Skype說「身為人民公僕,需要安慰阿婆」,亦說只要你清白,沒有犯事,國家調查完後,便會分毫不差地還錢。

87.由於沒有指示,被告並沒有介紹自己。被告和女士說「下次你返大陸小心證件」。被告說她的上網數據是1GB。在其中一份文件簽名。被告叫在第一份文件簽名(P16)。被告沒有大力拍放。被告不知道會收取多少錢。自己簽名和在文件上寫上銀碼。被告看見她寫上$200,000元才知道數目。被告相信是調查按金。其後,給被告一個公文袋。叫被告跟說不用擔心。被告於是離開。

88.同日,被告把$195,000元匯出給一個姓的「監管局科長」。被告在收錢時,沒有查看,因為沒有指示。叫被告匯$195,000元,留下$5,000元給被告,但是沒有指定用途。

89.被告回家後,檢再打電話,說被告現在應知道李春榮很惡,連老人家的身分也盜用,香港有很多人相似,要被告出任務還他們清白,亦說今次出任務很成功。

90.7月29日早上,再用Skype聯絡被告,叫她出任務。再把的地址Skype給被告,叫被告搭的士到跑馬地找一間店鋪接收傳真文件。被告接收文件後,叫被告上家。保安開門,被告直接上26樓。被告只知道送文件給。被告脫了鞋。被告把文件給,叫簽名。教被告同說,國家已經開始調查,在查清沒有罪後,會把錢還給她在廣州的外娚女。被告向說這番說話。拿出兩個公文袋給被告,然後叫被告出門。被告覺得內裡很像是錢,但不能夠肯定,但並沒有打開公文袋,認為應該是押金。證物P10是馬子飛在6月5日給被告的。

91.被告說她幫國家做事是無辜的。

92.在控方盤問下,被告不同意她個性獨立。08年和丈夫結緍後,她和丈夫是有商有量,但今次事件並沒有和丈夫商量。那$1,700,000元差不多是他們的積蓄,但被告認為她可以自己處理。被告完全相信對方是公安,在事件查清後金錢是會歸還給她的。

93.被告曾經問對方,但對方說不能在香港報警,因此被告並沒有在香港報警。被告覺得她容易相信別人。被告認為她在十五、十六年前的軍訓令她十分相信公安。檢是中央派的人,權力大,因此相信他。被告亦怕返大陸報案,怕他們會「鎖」被告。被告不能和他人商量,否則認為等於犯了法。雖然被告是匯款給陳輝的個人戶口,被告並沒有懷疑陳輝不是代表北京監管局。

94.被告覺得檢有態度轉變,把被告由涉嫌人身份轉為受害人。被告相信她的$1,700,000元是會歸還給她。被告對從6月25日後所發生的事情都沒有懷疑。被告相信內地公安,不相信香港警察打來的電話。被告亦沒有想到為何她會被委派為臥底,但知道可能有危險。被告不同意她行事深思慎密,同意她曾經建議應該由被告在文具店收傳真文件等等。

證供分析

95.本案的案情看似簡單的詐騙案,但由於被告的辯解和解說,以及控方視被告為另一宗詐騙案件的「受害人」(該案涉及一名男子馬子飛(承認事實書第20段)),這使案情變為複雜一點。

96.刑事檢控的舉證責任由始至終都是由控方負責,被告並沒有舉證責任。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因此在法理上被告有良好品格。本席在考慮到被告的可信性和犯罪的傾向性,應當給予被告正面和有利的看法。

97.另一方面,有關洗黑錢罪行的法律原則。在剛剛的特區楊家誠FACC 5和6/2015已經有所定調。終審法院亦裁定就洗黑錢罪第二項的意圖所採取的標準,應以陳雪方(譯音)特區[1999] HKC 833一案所提及的較為可取(見終審庭判案書第128段)。驗證的標準是「若要將被告定罪,陪審團需要達致的裁斷是被告有理由相信,而該等理由必須是合理的,即是說任何人客觀地看該等理由都會如此相信」。

98.基本上,控辯雙方就犯罪的行為並沒有大的爭議。被告在特別事項中,亦在她兩次的錄影會面,以及在一般的事項作供中,有如「如數家珍」地把她聲稱被騙和有不少行徑,詳細無遺地述說出來。在這階段,本席亦感到不解是被告在驚恐的情況下、在睡眠不好的情況下,何以能夠那麼詳細地說出檢、長官和她的對話,以及一切的行徑。

99.被告在美國生活一段時間,亦在香港有工作,間中會說出一些簡單的英語。她亦有上網的活動,但她的舉動卻令人費解。被告說她長時間和檢對話,亦用Skype和長官通訊,但被告似乎沒有電話數據用量的問題,亦沒有電話用電量的問題。

100.被告在一般事項的作供有如背誦一般,平鋪地,但詳細地講述過程。被告說除了那$5,000元是她「出任務」的酬勞外,她聲稱是為國家做事,但她「出任務」卻不單沒有酬勞,甚至要自掏腰包,包括搭的士、包括到快圖美列印證件、以及到文具店收取傳真文件。被告甚至說在第一和第二次「出任務」時,她會從早上等到下午5時。另一令人費解的是,被告竟然有如「晨昏定省」地會打電話向檢或者其辨公室助理或者秘書,作出安全匯報,說她已經返回住所。

101.被告處理那所謂警察委任證,亦令人匪夷所思。被告在酒店做房務員,自然理應有工作證。任何人看見那張所謂香港警察委任證(證物P7),雖然是有狀似警務處的圖徵,理應對其質素都會不禁一笑置之,更何況被告是要把自己的相片粗魯地、不整齊地貼在證件之上。雖然不是自己的姓名「曾献娣」,而是「許詠瑩」,但這證件背面亦有中英文字寫上「本證持有人是經正式委任的香港警察,其相片及資料載於背面」。本席看不見任何理由會令被告相信檢或長官,和會相信被告是被授權,被徵召為國家進行特別任務,作為臥底探員。

102.被告屢屢說她是被檢叫幫助國家調查,幫那些被騙的人士。就本案而言,「出任務」就是到事主女士處送文件,但是後來卻變成向女士收錢。第一次收取$200,000元。被告說事前不知道金額,但如果是替檢或者為國家收錢的話,如果數目不對,誰負責?縱然事主寫上$200,000元金額,被告亦理應數一數紙袋裡的數目是否真是有$200,000元,以確認數額正確。被告亦不應把整袋金錢交給找換店,由他們自己來點算。被告在第二次到的住宅亦要簽名,亦要保管文件。被告接收傳真文件,並不表示她不可以看看文件的內容。被告在到住宅時,不可能斷然不知她帶甚麼文件到家。被告除了送文件外,亦有收錢,亦有匯款到內地。

103.被告說因為對方一句話,即是如果她丈夫知道便「拉埋佢」,所以不和丈夫商量。奇怪的是被告竟然差不多每天和檢電聯後,便刪掉有關的電話通訊紀錄。本席亦想不通為甚麼被告這樣做。她說怕丈夫看到,這亦意味著她丈夫有可能偷看被告的手機。但被告為何不能「偷偷地」和她在2008年已經結婚的丈夫通傳討論,尤其是涉及他們終身的積蓄。在本案之前,被告聲稱她已經把她和丈夫差不多所有的積蓄交給所謂「監管局」放在那戶口,有待對方還她清白。刪除有關的電話通訊亦令被告失去一些支持她說法的證據。奇怪是被告卻保存一些的士車資單據作為將來國家還款之用。

104.事實上,被告在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作供,提出大量的資料。這包括被告在本案發生前的遭遇,和本案發生的版本。這實質上和被告兩次的錄影會面和補錄口供並沒有重大分歧。本席不明白為何被告在特別事項中,說被告是不自願的情況下進行有關的警誡下對答。

105.被告說她深信內地官員檢、長官等等,卻把公安和檢察混為一談。本席亦用了不少篇幅,列述被告在7月24日之前發生的事件的說法。辯方是以本案案發之前所發生的事件,作為被告不知道,或者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她是涉及洗黑錢的行為。但是本席認為縱然被告是早前騙案的受害人(註:於此,本席並沒有進一步資料,本席認為被告是否是早前騙案的「受害人」亦是值得商榷的地方)。

106.被告是知道有機會被騙,而所交付的金錢亦是被人所欺詐的。以被告的社會歷練和人生經歷,再加上被告自稱她和長官、檢察、長官的經歷,本席並不相信被告會毫無保留地認為她確是被委任為臥底,被委派去「出任務」,而不知道是在那裡收錢。在7月29日再食髓知味,再到處收錢。被告說她是指派去送文件,但是有關的行為亦變為收取金錢和匯出款項,甚至說是要安撫女士。本席相信受害人的證供,被告亦沒有出言安慰她,亦沒有和說在還她清白之後,款項便會得到歸還。

107.被告亦準備所謂警察委任證。本席難以置信被告會認為她是臥底,她是授權地在那簡陋的委任證貼上自己照片便是。那委任證的名字是「許詠瑩」。另一方面,如果被告真是臥底的話,被告又為何需要委任證?承認事實書亦同意,有關證件和文件是虛假的。

108.本席認為就控罪的合理理由相信的意圖元素而言,被告是有理由相信,她是進行和處理黑錢的行為。而從任何角度,這個相信的元素在任何人客觀地看,都會是如此相信。本席認為就本案案情而言,被告根本是大話西遊,謊話連篇,甚至可以說是騙局中的騙局,以電話騙案的技倆來編織,而且公然地編織另一個故事,一個在現今香港社會令人難以置信的騙人故事。

109.本席不會推測被告今次犯案的真正原因和動機。被告在7月24日收取金錢後,便把$195,000元款項匯給內地戶口。被告第二次再上門是打算再收取金錢。以被告本身所聲稱的經歷情況下,以被告本身所收取的虛假文件下,以及那張假的委任證,從各方面的因素,總體地去考慮下,本席認為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是串謀其他人去洗黑錢。

110.另一方面,本席亦裁定被告是知道所謂香港警察委任證是假的。在一定程度上,被告甚至可以說是製造虛假文書。她把自己的照片貼上那張所謂委任證。控方的第三項控罪是使用虛假文書,這自然在一定的程度上,在那被告的錄影會面上有所提及。但是當女士被問及有關的證件時,女士並不能看清楚被告的證件。受害人只是說被告掛在頭上,但警察找不到那條掛帶,只能找到那假證和證件套(即證物P7和P6)。被告亦說那證件一直都放在她的手袋之內。她並沒有招認她曾經使用這證件。本席認為最明顯的控罪應該是管有虛假文書罪,因此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判被告一項以《刑事罪行條例》第75(1)條的管有虛假文書罪罪名成立。

111.因此本席裁定被告第一及第二項串謀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而就第三項控罪而言,本席判被告一項第75(1)條的管有虛假文書罪罪名成立。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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