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献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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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原本被控兩項串謀洗黑錢罪,後來控方修訂控罪書,另外增加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第200章第73條)。辯方反對有關的增加,但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及已有的證據下,批准有關的修訂。被告否認全部三項控罪。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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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122號 ----------------
----------------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原本被控兩項串謀洗黑錢罪,後來控方修訂控罪書,另外增加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第200章第73條)。辯方反對有關的增加,但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及已有的證據下,批准有關的修訂。被告否認全部三項控罪。 2.控方的案情指82歲姓黃的女受害人誤信來電,以為來電的對方是內地公安或檢察官,或中聯辦的官員。女受害人被指涉及一連串的欺詐案。被告先後兩次到受害人的住所收取金錢。被告在2015年7月24日成功從受害人拿取了港幣$200,000元。後來被告在7月29日再到受害人居所收取款項,但被埋伏的職員拘捕。 3.被告把早前所取得金錢當中的$195,000元折算為人民幣匯款到內地。被告的辯解是她亦是被騙的受害者,是被誤導下到受害人處收取金錢。被告以為這些金錢是某種按金。 4.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P22):
5.控辯雙方以案中案的形式處理被告的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兩次錄影會面紀錄的自願性的爭議。辯方指稱被告受到警員的掌摑、威嚇、利誘等違規行為,而在非自願的情況下進行這些招認。辯方亦指稱,警員在拘捕現場用力掌摑被告,威嚇被告會和被告的家人、丈夫、親友「講你上嚟做衰嘢」。辯方亦說有警員利誘被告「老實講會好過啲」。 控方第一證人 警長53687林子康 6.在拘捕被告當天,他和其餘隊員在姓黃的女事主的大廈外埋伏。控方第一證人在單位樓層的後樓梯的位置。控方第一證人在現場並沒有處理被告。 7.在辯方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重申拘捕被告的地點是在女事主單位後樓梯的位置。當時除了控方第一證人和被告外,還有女警57086及三名男警。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印象警員3716曾經到後樓梯。他同意被告的手提電話曾經響起不只一次,大約兩至三次,被告並沒有接聽。被告並不是手持她的電話。警員57086負責搜查被告的手袋。控方第一證人負責監管被告。他認為被告並沒有要求聽電話。被告當時目無表情,情緒平靜。警員並沒有把被告上手銬。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他在後樓梯時曾經掌摑被告一次。他並沒有向被告發問問題。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並未知道被告的結婚狀況。 8.控方第一證人亦否認恐嚇被告說「我同你屋企人講,同你老公講,同你親朋戚友講你上嚟做衰嘢」這些說話。控方第一證人亦說被告在過程中並沒有大聲喧嘩,亦沒有哭喊。 控方第二證人 女警員57086陳小娟 9.2015年7月29日,她和其他同袍在女事主在跑馬地的住所。她協助高級警員33699拘捕被告。控方第二證人搜查被告的手袋,內有兩個公文袋、證件套、一張虛假的警察委任證(證物P7)和$5,000元(證物P11)。控方第二證人覺得被告有點驚慌,因為控方第二證人在搜被告身時,被告身體有震動。 10.在辯方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說她沒有印象被告曾經哭喊。她把被告的手袋及內裡的物品交給警員33699看管。搜查期間被告的電話曾經響起多次,控方第二證人要求被告不要接聽電話,因為警員仍在調查被告,不想妨礙調查進行。在後樓梯拘捕現場,警員在被告身旁相距一至兩步。警員33699拿著被告的手袋,亦是在被告的身旁。控方第二證人當時沒有帶備手銬。她否認曾經用力捉著被告的手。在現場控方第二證人並沒有問被告的婚姻狀況。 控方第三證人 警員3716麥嘉豪 11.他在女事主屋內拘捕被告,並沒有到那單位的後樓梯,亦沒有關掉被告的電話。 控方第四證人 警員33699陳耀鴻 12.他被指派拘捕工作。行動中他和同袍在女事主單位後樓梯埋伏。他們看見被告從事主單位行出來,站在電梯大堂位置。他和女警截停被告,把被告帶到樓層的後樓梯。被告攜帶著一個黑色手袋。當時被告有點驚。控方第四證人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用廣東話回應,大意說是「上嚟收錢,幫國家收錢」。警員押解被告返回警署,被告沒有問為甚麼。 13.在返回跑馬地警署後,被告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警員簽發羈留人士通知書(P17)。被告沒有要求。警員在記事冊做補錄口供(證物P18)。被告在末段抄寫寫聲明,亦簽名 “Cindy”作實。控方第四證人說當時被告精神狀況正常。被告亦簽署認收書(P18D)。 14.後來警員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的反應是正常的,亦沒有作出要求。被告簽收有關光碟的副本(證物P20D)。 15.在辯方盤問下,控方第四證人說當天他有帶備手銬,但並沒有把被告上手銬。控方第四證人決定不准被告接聽電話。被告並沒有要求接聽電話。被告的電話來電三至四次。控方第四證人關掉被告的電話,以免妨礙調查。控方第四證人在現場並沒有查問被告的婚姻狀況。被告在過程中並沒有情緒激動,亦沒有投訴。 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供 16.被告現年31歲,2000年由內地來港定居,在香港讀至中五程度。2006年曾經到美國居住一段時間,她曾經在那裡做餐廳侍應。2008年在香港結婚。2013年得到美國的綠卡。2014年3月回流香港居住。被告曾經在酒店做管房員。 17.被告說在拘捕後樓梯的地方,警員53867掌摑了被告一巴,亦恐嚇把事件向被告家人、丈夫和親戚說。被告並沒有說甚麼事情或甚麼是「衰嘢」。女警從事主住所行出來,從電梯大堂帶被告到後樓梯。 18.有四名警員在後樓梯,當中三人(警員33699、53687和57086)站在後樓梯五至六級之上大約半層樓的位置。警員叫被告蹲下,被告不知發生甚麼事。被告說53687對警員說「睇下手袋有冇假證」。3716證實手袋有張證件。之後,53687說「鎖得」。被告被上手銬。53687大聲說「上嚟收錢」。被告沒有回答。53687再問被告「上嚟做乜」。被告答他「幫國家做嘢」。被告說警員第一次問她的時候是說「是否上嚟收錢」。53687問「幫邊個國家」。被告人回答說「我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嘢」。53687問是否他們叫被告「上嚟收錢」。被告沒有回答。53687便大力掌摑被告左邊臉。53687跟著就說「我同你屋企人講,同你老公講,同你親朋戚友講你上嚟做衰嘢」。 19.被告說不知道為何53687知她結了婚。被告說她沒有說她結過婚。被告聽罷便哭喊,但同意警員掌摑她的時候被告並沒有喊。被告說她丈夫不知道她幫國家做事,丈夫對整件事不清楚。被告說她幫國家做事。他們說被告「涉及大陸案件,而把我所有錢交給他們,把錢擺放在北京監管局,等大陸公安調查完,還我清白」。被告說她丈夫有「血壓高,怕他頂唔順」。被告以為對方是真正的公安,很快便會完成調查,證明大陸案件與被告無關。之後他們會「畀番晒錢我」。 20.被告說公安和她說不能夠給其他人知道,包括被告的丈夫都不能說,否則「連我先生都拉埋」。因此,當被告聽到53687說會和被告家人說,被告便喊。被告說她自己亦是受害者。公安提及一宗大案,涉及「李春榮事件」。被告亦說公安要被告把所有錢存入大陸監管局一個戶口。香港有很多像被告的受害者,他們都要為國家「出任務」,送文件去幫受害人,所以今天才到黃女士的住所。 21.被告亦對女警說手銬扣得太緊。被告是被反扣。女警大力地捉著被告的手,警員33699問被告「你上嚟幫國家做事,今次是第幾次」。被告答「第二次」。33699再問第一次是何時。被告答第一次都是這裡,是上星期。被告說她的電話在手袋內不停響。被告對警員說他們打電話給她,那是大陸的公安和長官。當被告被問她如何知道打電話一方的身分時,被告說她離開受害人家居的時候曾經Skype(在內地的)長官,對方說一定「同我通話」。由於電話響,被告對警員說「佢哋可以證明我幫國家做事,唔信你哋可以問下佢哋」。被告強調她和內地官員一直都用Skype通訊,但警員不准被告聽電話,甚至關掉電話。 22.後來警員以冒警和串謀詐騙警誡她。被告覺得她只是幫國家「做嘢」,不明白為何警察拘捕她。被告覺得驚,不知道警察會對她「做乜」。被告說警員對她的態度不好,「好惡」,大力捉她,亦曾經掌摑她一巴。 23.除此之外,被告並沒有其他感覺。被告在警署並沒有向值日官因為被掌摑而作出投訴。被告覺得警員早前對她「好惡,好大聲,好粗魯」。後來,被告說女警曾經大力捉她的手,亦有搭膊頭。女警在上警車後替被告除去手銬。被告在吃完晚飯後才進行錄影會面。 24.在控方盤問下,被告說當她離開受害人的住所後,在電梯大堂時,警員33699從防煙門出現,而女警則在受害人的住所行出來。被告沒有逃走,但蹲下。警員沒有把被告上手銬。被告被帶到後樓梯後,被告說她被警員掌摑後才被警誡,被告才說出她幫國家做事,「上嚟收錢」。警員問被告問題,被告沒有答。被告說警員不知道被告的婚姻狀況。被告不知道為何警員掌摑她。被告說她在後樓梯被上手銬。警長在警員3716從被告手袋找到證件後,便說「鎖得」。 25.被告到達警署後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覺得四名警員當時「冇咁粗魯,不想搞咁多嘢」。 26.被告同意在兩次錄影會面中她都是神態自若。被告說她「不想追究」。在錄影會面開始後,警員曾經向被告說權利和通知書的內容。被告並沒有提及被掌摑的事。 27.被告在覆問時說,她相信她「幫國家做嘢,冇犯法,大陸公安會告訴香港警方」。 就特別事項的裁決 28.被告指稱她在後樓梯的地方被警員「掌摑、威嚇、利誘」和一些有違有關規則的待遇。在被告的書面反對理由中,辯方列出五項警員的行為來支持其反對理由。 29.首先,本席認為警員在拘捕現場,被告電話響了四至五次,不讓被告接聽是絕對合理的做法。在那調查的階段,警員負有責任不讓被告通知同黨,或者引致進一步調查工作受阻。辯方大律師把這項行為視為反對理由,實在令人費解。 30.被告說警長在警員警誡之前便大力掌摑她一巴,被告這樣才說她幫國家做事。被告亦以這個原因解釋為何她能夠在兩次錄影會面「神態自若」。如果被告覺得這樣「大義澟然」,本席覺得為何她是在警員武力掌摑之後才說出來?本席認為警長亦犯不著在被告沒有出聲之前,在口頭警誡前便動手。被告被人大力掌摑後並沒有哭喊,並沒有大聲質問為何打她,亦沒有投訴。但被告說當警長說會和她的家人、丈夫「講你上嚟做衰嘢」,被告便哭喊出來。辯方說這是引致被告不自願地招認的原因之一。問題是這一句令人不解的「上嚟做衰嘢」是指甚麼?甚麼是「上嚟」?甚麼是「衰嘢」?幫人收錢並不一定是「衰嘢」。在這個角度來說,賣淫亦可算是「衰嘢」的一種。 31.另一項反對理由說警員叫被告「老實講你就會好過啲」。本席亦不禁問如果被告真的老實說,這豈不是正確的立場?如果警員說「你認咗佢,你就會好過啲」,意思便大有不同。本席亦從兩次的錄影會面的光碟中,看見被告對答如流,神態自然,不時提供更加「詳細」的資料。被告在庭上指她提及她被上手銬覺得痛,但這並不是在被告的書面反對理由之列。 32.本席並不信納被告就特別事項的證言。另一方面,本席是接受各名控方證人的供詞,他們的證供並沒有在辯方的盤問下有所動搖。事實上被告在錄影會面提及大量警方未能掌握的資料,被告亦提出詳盡她「被騙」的經過。 33.綜觀各項因素,本席裁定有關的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都是被告自願的情況下進行,有關的謄本亦是準確的紀錄。因此臨時證物正式呈堂。記事冊為P18,副本為P18A。兩次錄影會面的光碟為P20和P21,而其準確謄本為P20A及P21A。 記事冊的紀錄(P18、P18A) 34.警員以冒警及行騙的罪名警誡被告後,被告說「我上嚟收錢,都係幫國家做嘢,今次係第二次。第一次係上個星期五,都係嚟呢度收錢」。 被告在2015年7月29日下午4時15分的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P20,謄本為P20A)
被告在2015年7月29日下午5時52分的第二次錄影會面(證物P21,謄本為P21A)
35.在案中案之後,控辯雙方以第65B條呈上黃安爵女士的兩份口供(證物P1和P2)。 黃安爵在2015年7月28日的口供(證物P1) 36.黃在1933年在上海出生,獨居。 37.2015年7月23日早上,她收到電話,那男子說他是中聯辦的職員。他問黃女士是否黃安爵。他說黃涉及一宗在福建泉州的經濟罪行。期間對方把電話轉線給另一名「警官」,對方用普通話自稱是劉家楊警官。劉說黃涉及一宗跨國的金融犯罪案件,有兩百多萬人民幣存入了黃的中國銀行戶口,相信黃洗黑錢,問黃認不認識李春榮。對方說案件屬高度機密,不能向人披露,亦問黃家中有沒有其他人。 38.跟著,電話轉給「郭隊長」。那人了解了黃的家庭狀況和個人背景後,亦了解了黃的所有銀行資料。黃提供她的身分證號碼、回鄉證號碼、滙豐銀行存款、恒生銀行存款、花旗銀行存款。黃一一告訴對方,之後電話又轉線給劉警長(聲稱是最高指揮)。對方說案件嚴重,不能透露給其他人。對方跟著收線。 39.7月24日早上,自稱劉警官打電話來,說案件嚴重,要黃從恒生銀行提取$200,000元以示清白。大家對話很久,對方叫黃不要收線。之後黃到恒生銀行提取200,000元,然後返回住所。 40.後來,劉表示稍後會有廉政公署的人到來收錢。在下午1時40分左右,一名年約30歲的女子在門外。由於劉說廉政人員已經到達,黃於是開門。黃看見那女士頸上有證件。黃叫女子坐下,那女子沒有說話。女子出示五份文件叫黃簽名,黃把$200,000元現金交給女子。那女子自稱「許詠瑩」。女子離開,當晚那劉警官再致電黃問候她,叫黃不用掛心。 41.7月25日早上,劉再致電給黃,說國家管理局已經收到錢,亦提供銀行號碼、賬戶和密碼,叫黃可以查詢,如果後來證明黃清白,可以領回款項。 42.7月26日中午,劉再致電黃。後來黃接到一些電話,查問黄的銀行存款。之後亦有人叫黃提取$300,000元。黃從銀行提取美金$20,000元後回家。對方叫黃提取$1,000,000元港幣,黃後來提取港幣$150,000元。對方表示會在28日和黃聯絡。黃的外甥覺得可疑,相信是騙案才報警。黃損失了$200,000元。 黃安爵在2015年7月29日的口供(證物P2) 43.2015年7月20日晚上七時許,黃和劉用手提電話聯絡。晚上八時半左右,黃收到固網來電,對方聲稱是劉。她說之前黃有涉及的案件已經調查完畢,會還黃一個清白,要黃準備錢,明天會有人取錢,並且加重語氣叫黃把全部金錢交給明天上門的人。劉沒有說出多少錢。黃已經從花旗銀行提取$150,000元港幣,和$20,000元美金,亦從恒生銀行提取$10,000元美金。 44.2015年7月29日上午8時35分左右,劉打電話給黃,說他會還黃清白,說一會廉政公署的人會到來取錢。劉說是上次到來那位女士。黃問他是否是許女士。劉說是,把錢交給她,有收據。 45.同日上午九時半左右,警員到來準備案件,把廢紙放入信封內,並在封面上寫上「恒生」和「Citi」。 46.同日上午11時40分左右,黃收到劉的來電,說現在廉政公署的人正在上樓。警員在黃的睡房埋伏。黃和劉繼續通話,不久有人按門鐘。黃看到那個是日前自稱「許詠瑩」的女子。那女子說「我今次除咗鞋喇」。那女子坐下後便從手袋拿出兩張紙,說「今日,你兩張,你簽名同自己寫銀碼」。黃寫完後把兩包道具交給女子,說「呢個係錢,畀你嘅」。女子把兩包道具收入手袋便離開。那女子後來在單位外被警員截查。黃在門口外對警員說「佢就係上次呃我$200,000嗰個女人」。 新增控罪 47.在這階段,控方新增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辯方反對。 48.本席裁定因應所呈堂的證供以及案情的發展,控方有權在這階段新增一項控罪。這並沒有對被告構成任何不公平的地方,所新增的控罪本身亦是控方案情之一。事實上控方大可把其他涉及虛假文件加控於被告。 49.本席容許辯方大律師有足夠的時間去考慮是否重新傳召證人,以及是否需要把案件押後,以便辯方能夠作出準備和索取有關的指示。本席亦容許辯方更改或者修訂早前呈上的承認事實書。因此,控辯雙方呈上另一份修訂下的承認事實書(證物P22A)。 控方第五證人 黃安爵 50.控方除了把這位現年82歲的黃女士的兩份口供呈堂(證物P1和P2)之外,亦傳召她出庭作供。 51.黃是在中央音樂學院畢業,1978年來港,懂得簡單的英語。 52.黃說在7月24日,打電話給她的人不准黃收線。那人說一名廉政公署的人會到來。黃看見那女士身上有東西掛著,而她掛著一個長方形的裝套。那人在電話說他們委任了廉政公署的女子。 53.黃說她當時覺得很驚怕。那女子並沒有作聲。那時黃剛剛吃完午飯,把餐具放回廚房。黃發覺那女子很留意黃在做甚麼。那女子拿了五張A4面積的文件,用力擺放在檯上。黃問那女子「點稱呼」,她說國語。黃看見文件寫上「許詠瑩」。黃覺得那女子有點「惡」。黃在文件上寫上$200,000。黃說那袋有$200,000元現金。那女子把紙袋放入手袋之內並沒有說話。那女子沒有打開紙袋查看便離開。黃覺得驚怕。 54.在辯方盤問下,黃說在7月24日,姓劉打電話來的時候,劉並沒有說那女子的姓名。黃重申,被告進入住所時頸上是有掛著東西。黃說被告比較用力擺放那些文件。黃覺得被告第一次上來的時候態度較凝重,第二次到來則「咪咪笑」。入屋的時候說「今日我除咗鞋」。因為第一次那女子入屋的時候,黃是望著被告的腳。第一次被告沒有除鞋,第二次較和氣。黃說被告在第一次入屋的時候並沒有傾談。黃問被告「點稱呼」。被告指著文件,黃看見「許詠瑩」這三個字。黃記得被告第一次來的時候是說普通話,較細聲;第二次則說廣東話。 55.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並且傳召被告就一般事項作供。 被告的作供 56.被告在2000年從內地來港,中一程度。被告強調在小學六年班、中一時,接受七天在軍營的訓練,對長官十分相信,亦很怕他們。在香港,被告達到中五的程度,亦有報讀美容課程。後來,被告到美國生活七年之多,在餐館做待應,拿了綠卡。在一定範圍內,被告覺得英語還可以。2014年返港,在香港有父母和弟弟。被告和丈夫在香港租住地方。被告曾經在兩間酒店工作。 57.2014年8月30日她在渣打開戶口作出糧用。2013年4月15日在中國銀行開戶,亦有開保險箱。那保險箱是用來擺放被告和丈夫的錢。被告在美國的時候有這樣做。被告說她在2014年3月大概有總數$2,000,000元的資產。丈夫把他的資產交由被告保管,說會放心。被告說保險箱內有$15,000元美金,港幣$300,000元及兩粒各一兩重的黃金。被告說開設美金銀行戶口很麻煩。 58.被告說她和丈夫想買一間細樓,但樓價太貴。丈夫不知道確實的資產,二人並沒有聯名戶口。後來被告打算到大陸買樓。 59.被告重複她在2015年6月15日早上十時許,接到一個由順豐速遞打來的電話。被告用手提電話,家中沒有固定電話線。那電話並不是香港電話。對方說純正的普通話,沒有鄉音,說有一個郵件,內有二十八張假信用卡寄往澳門。被告用普通話回應,說不知道福建泉州在哪裡。對方說應該有人盜用被告的身分,叫被告打電話到公安報警。對方說幫被告轉線到福建泉州的公安局。對方問被告的姓名、證件(回鄉證)的號碼。 60.被告開頭有懷疑。被告問「我點信你」。對方叫被告打114。被告說她不識「打」,對方幫被告轉線,十秒左右後有人接聽。在這轉線的過程中,被告的電話並沒有斷線。對方再問被告的名字、回鄉卡號碼。被告心情很驚。對方說是公安,說有人用被告的名字在大陸招商銀行開設銀行戶口,涉及李春榮案件。這人是跨國洗錢主腦。對方說被告的戶口進出$2,500,000元,說被告「害死好多人」。被告否認,說被告鄉下在東莞。對方說被告的資料給人盜用。被告不知道為甚麼對方透露那件「重大案件」這「機密」。 61.被告解釋一番,對方叫被告親自到福建泉州報案。被告問可否在香港報警,對方說不可以,這是大陸案件。對方說是替被告轉線給「劉檢察官」。被告說他是中央委派專門負責李春榮案件。被告相信他們是公安。聽完這一番對話「更加驚」,但是沒有疑惑。被告很相信公安,說這是由於被告在小學六年級時,那七天的嚴格軍人訓練所致。被告問這個劉檢,劉檢說給兩天時間她到來報案。劉檢講沒有鄉音的普通話,像是軍訓,「軍人有軍人的語氣」,很像很惡。電話沒有斷線。 62.被告說她不能用兩天時間到泉州報案,被告要上班。劉檢「好嬲」,把電話線轉給「郭大隊長」。郭說劉檢給被告兩天時間只是試探,看看被告配合不配合。郭會和劉檢說被告會好好配合,並且相信被告和李春榮案無關,幫被告求情。被告以為郭是較高層的人士。郭會求劉檢優先審查。郭「hold住」電話線叫被告等。後來那劉檢再聽電話,說既然郭幫她求情,會幫被告優先審查。被告答應配合。 63.對方給被告一個網址,說那是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院。被告用她的手提電腦立刻登入。被告用她的回鄉卡號碼「打入去」。被告說她的手提電腦是二十四小時開著,因為開關太麻煩,但是被告很少用。在那網址,被告看見她的資料和相片,被告甚至看見通緝令,後來說這是拘捕令。被告覺得驚。 64.被告說那份證物P10的文件(標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資金監管保證單)是馬子飛在2015年6月25日下午給被告的。馬到被告的住所樓下收錢,總共是$950,000元和兩粒黃金。這些錢和黃金是被告從保險箱提取。證物DP1是中國銀行開啟保險箱的申請表,由被告簽名。日期、時間為2015年6月25日下午3時。那時被告住在母親在柴灣的地方。被告說這是按金,交給北京監管局以還被告清白。 65.劉檢在6月25日當天早上和被告通電話。劉檢甚至叫被告「charge住電」來通話。被告覺得驚,不知怎算好。劉檢說「好彩你今日打電話過嚟,遲一日嗰個通緝令會喺26號出嚟,到時你再報警、報案都太遲,直接拉你去坐監」。被告沒有致電丈夫的手機,因為對方說「唔畀cut線」。 66.被告說那些錢是審查按金。被告對劉檢說那些錢是她和丈夫在美國餐廳工作賺取的。劉檢問被告在香港有多少個銀行戶口。被告告知對方有四個:恒生、滙豐、中銀、渣打,和在大陸的建設銀行。劉檢叫被告到保險箱提取錢。被告從沙田搭的士到柴灣。 67.劉檢一直在線上,如果電話斷線,他會立刻再打電話給被告。當被告被問及可以不接聽對方電話時,被告說她驚。對方說被告不可以告知他人,如果被告的丈夫知道,會拉她丈夫。他們會全程監聽被告的電話。 68.後來劉檢叫被告匯款到北京監管局「科長陳輝」。被告在大圍火車站內一間找換店匯出$77,000元。在中途,對方說不夠$1,200,000元,問被告有否把一些錢留在住所。被告在住所內找到一沓美金和$1,500元港幣。劉檢叫被告把美金匯給陳輝。在找換店的人說是美金$9,000元。被告說她沒有時間在家中查算多少美金。 69.被告亦說當她打電話給北京監管局查問的時候,對方是電話錄音,提及$920,000元人民幣,但沒有提及兩粒黃金。 70.被告由始至終都沒有向其丈夫透露她的遭遇,因為怕丈夫被人「拉埋」。 71.6月26日早上,劉檢打電話叫被告去中銀提款。被告取出$638,000元,在大圍找換店匯款給陳輝科長。之後到恒生提款,餘剩$40,000元,劉檢說這筆錢留給被告交租用。被告說她月租是$8,000元。被告把$137,800元匯寄給陳輝。 72.被告告訴劉檢,說被告在大陸建設銀行有$210,000元人民幣。被告說她有網上銀行。劉檢叫被告轉賬給北京監管局,但轉賬不成功。被告認為因為她很久沒有用大陸網盾的編碼,因此不能成功。劉檢在6月26日下午叫被告返大陸,叫被告請假。被告說她總共交出一百七十萬多元,和兩粒黃金。 73.被告在6月27日到達深圳的建設銀行,把$200,000元匯出。被告回家後,打電話給監管局,輸入賬號。對方說賬戶有$1,700,000元人民幣。那是電話錄音,但沒有提及黃金。 74.劉檢在電話叫被告不用擔心,查完後會把錢還給被告。劉檢叫被告保留匯錢的單據,說國家會把匯款的手續費發還。 75.劉檢叫被告在調查期間每日打電話給他作報告。被告早上九時許和晚上七時之前都打電話給他。早上聽電話的通常都是他的秘書或助理,他們會紀錄安全匯報。被告沒有想到公安和檢察的分別,但是認為檢察權力比公安大。 76.6月29日,被告收到真正香港警察的電話,對方問被告有沒有給錢他人。被告覺得很驚。被告說「冇畀錢人」,收了線,因為不知道對方是否真警察,但卻相信劉是真正的公安。被告立刻打電話給劉檢,對方叫被告不用驚,被告的錢會全部留在監管局,查完後便會歸還,叫被告說沒有這件事,沒有發生過。當那香港警察第二次打電話給被告時,被告說「冇畀人呃,亦冇畀錢人」。 77.之後,被告每天都接指示,早上、晚上各一次報到。 78.被告在住所大堂看見防止詐騙的宣傳單張,被告很驚,立即打電話給劉檢。對方說不用驚,是他們公安叫香港公安貼上。被告亦看見公安網址的拘捕令,覺得驚,又再打電話給劉檢,深信他是公安。劉檢說因為是國家機密,被告不能夠進入網址,是要授權才能進入。 79.在七月初,劉檢在電話說香港出現有人被盜用身分,要被告協助國家,還受害人清白,要被告好好配合,五至六個月之後便可以把錢歸還。被告接受要「幫國家出任務」。被告說她沒有經濟困難。被告說她曾經向劉檢提及丈夫想到大陸買樓。劉檢說會盡快審查,然後還錢。劉檢說胡長官會負責「出任務」,跟著把電話轉給胡。胡說被告是李春榮案的受害人之一,香港有很多受害人出任務,還受害人他們清白。胡叫被告送文件。被告同意劉檢,認為被告是涉嫌人,並不是受害人。被告說劉檢說被告是無辜的,只是身分被盜。 80.胡叫被告下載Skype軟件,給被告賬號Cid017321,主要是以Skype聯絡。被告說胡的戶名是「公正無私」,頭像是國徽。被告說她的認知是,只有政府機構才用國徽和標誌。胡是用純正的普通話對話,語氣較劉檢還嚴肅。被告相信他們是真正的公安,像軍營的首長。被告的代號是17321。被告說她是一定要回答對方「是,長官」。證物P8A是Skype的對話,P8B的文件是由被告的手機儲存。 81.那警察委任證P7和授權文件是胡經過Skype傳送。被告使用她回鄉卡的相片。那P8B已經有被告的相片、港澳通行證號碼和身分證號碼P和頭六個數字,但沒有括號。胡叫被告在委任證貼上自己的相片。被告沒有想到為何委任證沒有相片(註:P8B表格則有被告的相片)。被告說胡說香港的警務處長已經批准。被告收到P7的委任證覺得驚,不敢用,不知道會否犯法。被告問胡,胡說不會有危險,是經警務處的批准。被告不知為何胡把P8B文件傳送給她。被告是做「臥底探員」。被告沒有要求P8B。胡說「許詠瑩」是被告的姓名,亦叫被告以彩色列印。被告說她不知道這委任證是假的,相信他們是公安,是真的,因為是臥底,因此不會用真名。 82.7月24日早上9時,胡以Skype叫被告出任務,只是送文件,叫被告找一處地方接收傳真文件。胡曾經問被告的住所有沒有printer,打印機。胡叫被告買證件套(P6),把委任證放入。被告買了一個套。胡叫被告放在手袋內。 83.7月24日,被告在文具鋪收到傳真文件。被告和胡用Skype的語音通訊。被告收到四個命令:遞捕令,限制出境令、優先審查令和資產凍結令,內有黃安爵的名字(證物P12至P15)。被告說這些是胡叫「網警」傳送。之後胡說任務取消,被告回家。不久,胡再用Skype叫被告去出任務,提供一個跑馬地的地址,叫被告帶文件去。被告搭的士去。被告把單據收好,說他們「第日會畀番我」。胡叫被告送文件,沒有說如何講。被告沒有問,亦都沒有想到。 84.到達黃的樓下,胡叫被告看看有沒有保安,叫被告說到26樓A座找黃老師。胡叫被告在樓下等。之後黃提供大門的密碼,被告用胡提供的密碼上樓。胡說他每一句說話都是「一道命令」,被告要跟著他的決定照樣說給阿婆聽。 85.胡叫被告送文件,說其中一份是要黃簽名,到時黃會主動交出清查資金。黃開門給被告,叫被告不要穿鞋入內。被告心中想那李春榮那麼「衰」,盜用阿婆的身分,希望胡能夠盡快清查還錢給阿婆。 86.被告否認她掛上證件。她沒有拿出「委任證」。胡在Skype說「身為人民公僕,需要安慰阿婆」,亦說只要你清白,沒有犯事,國家調查完後,便會分毫不差地還錢。 87.由於胡沒有指示,被告並沒有介紹自己。被告和黃女士說「下次你返大陸小心證件」。被告說她的上網數據是1GB。黃在其中一份文件簽名。被告叫黃在第一份文件簽名(P16)。被告沒有大力拍放。被告不知道會收取多少錢。黃自己簽名和在文件上寫上銀碼。被告看見她寫上$200,000元才知道數目。被告相信是調查按金。其後,黃給被告一個公文袋。胡叫被告跟黃說不用擔心。被告於是離開。 88.同日,被告把$195,000元匯出給一個姓劉的「監管局科長」。被告在收錢時,沒有查看,因為胡沒有指示。胡叫被告匯$195,000元,留下$5,000元給被告,但是沒有指定用途。 89.被告回家後,劉檢再打電話,說被告現在應知道李春榮很惡,連老人家的身分也盜用,香港有很多人相似,要被告出任務還他們清白,亦說今次出任務很成功。 90.7月29日早上,胡再用Skype聯絡被告,叫她出任務。胡再把黃的地址Skype給被告,叫被告搭的士到跑馬地找一間店鋪接收傳真文件。被告接收文件後,胡叫被告上黃家。保安開門,被告直接上26樓。被告只知道送文件給黃。被告脫了鞋。被告把文件給黃,叫黃簽名。胡教被告同黃說,國家已經開始調查,在查清沒有罪後,會把錢還給她在廣州的外娚女。被告向黃說這番說話。黃拿出兩個公文袋給被告,然後叫被告出門。被告覺得內裡很像是錢,但不能夠肯定,但並沒有打開公文袋,認為應該是押金。證物P10是馬子飛在6月5日給被告的。 91.被告說她幫國家做事是無辜的。 92.在控方盤問下,被告不同意她個性獨立。08年和丈夫結緍後,她和丈夫是有商有量,但今次事件並沒有和丈夫商量。那$1,700,000元差不多是他們的積蓄,但被告認為她可以自己處理。被告完全相信對方是公安,在事件查清後金錢是會歸還給她的。 93.被告曾經問對方,但對方說不能在香港報警,因此被告並沒有在香港報警。被告覺得她容易相信別人。被告認為她在十五、十六年前的軍訓令她十分相信公安。劉檢是中央派的人,權力大,因此相信他。被告亦怕返大陸報案,怕他們會「鎖」被告。被告不能和他人商量,否則認為等於犯了法。雖然被告是匯款給陳輝的個人戶口,被告並沒有懷疑陳輝不是代表北京監管局。 94.被告覺得劉檢有態度轉變,把被告由涉嫌人身份轉為受害人。被告相信她的$1,700,000元是會歸還給她。被告對從6月25日後所發生的事情都沒有懷疑。被告相信內地公安,不相信香港警察打來的電話。被告亦沒有想到為何她會被委派為臥底,但知道可能有危險。被告不同意她行事深思慎密,同意她曾經建議胡應該由被告在文具店收傳真文件等等。 證供分析 95.本案的案情看似簡單的詐騙案,但由於被告的辯解和解說,以及控方視被告為另一宗詐騙案件的「受害人」(該案涉及一名男子馬子飛(承認事實書第20段)),這使案情變為複雜一點。 96.刑事檢控的舉證責任由始至終都是由控方負責,被告並沒有舉證責任。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因此在法理上被告有良好品格。本席在考慮到被告的可信性和犯罪的傾向性,應當給予被告正面和有利的看法。 97.另一方面,有關洗黑錢罪行的法律原則。在剛剛的特區訴楊家誠FACC 5和6/2015已經有所定調。終審法院亦裁定就洗黑錢罪第二項的意圖所採取的標準,應以陳雪方(譯音)訴特區[1999] HKC 833一案所提及的較為可取(見終審庭判案書第128段)。驗證的標準是「若要將被告定罪,陪審團需要達致的裁斷是被告有理由相信,而該等理由必須是合理的,即是說任何人客觀地看該等理由都會如此相信」。 98.基本上,控辯雙方就犯罪的行為並沒有大的爭議。被告在特別事項中,亦在她兩次的錄影會面,以及在一般的事項作供中,有如「如數家珍」地把她聲稱被騙和有不少行徑,詳細無遺地述說出來。在這階段,本席亦感到不解是被告在驚恐的情況下、在睡眠不好的情況下,何以能夠那麼詳細地說出劉檢、胡長官和她的對話,以及一切的行徑。 99.被告在美國生活一段時間,亦在香港有工作,間中會說出一些簡單的英語。她亦有上網的活動,但她的舉動卻令人費解。被告說她長時間和劉檢對話,亦用Skype和胡長官通訊,但被告似乎沒有電話數據用量的問題,亦沒有電話用電量的問題。 100.被告在一般事項的作供有如背誦一般,平鋪地,但詳細地講述過程。被告說除了那$5,000元是她「出任務」的酬勞外,她聲稱是為國家做事,但她「出任務」卻不單沒有酬勞,甚至要自掏腰包,包括搭的士、包括到快圖美列印證件、以及到文具店收取傳真文件。被告甚至說在第一和第二次「出任務」時,她會從早上等到下午5時。另一令人費解的是,被告竟然有如「晨昏定省」地會打電話向劉檢或者其辨公室助理或者秘書,作出安全匯報,說她已經返回住所。 101.被告處理那所謂警察委任證,亦令人匪夷所思。被告在酒店做房務員,自然理應有工作證。任何人看見那張所謂香港警察委任證(證物P7),雖然是有狀似警務處的圖徵,理應對其質素都會不禁一笑置之,更何況被告是要把自己的相片粗魯地、不整齊地貼在證件之上。雖然不是自己的姓名「曾献娣」,而是「許詠瑩」,但這證件背面亦有中英文字寫上「本證持有人是經正式委任的香港警察,其相片及資料載於背面」。本席看不見任何理由會令被告相信劉檢或胡長官,和會相信被告是被授權,被徵召為國家進行特別任務,作為臥底探員。 102.被告屢屢說她是被劉檢叫幫助國家調查,幫那些被騙的人士。就本案而言,「出任務」就是到事主黃女士處送文件,但是後來卻變成向黃女士收錢。第一次收取$200,000元。被告說事前不知道金額,但如果是替劉檢或者為國家收錢的話,如果數目不對,誰負責?縱然事主寫上$200,000元金額,被告亦理應數一數紙袋裡的數目是否真是有$200,000元,以確認數額正確。被告亦不應把整袋金錢交給找換店,由他們自己來點算。被告在第二次到黃的住宅亦要黃簽名,亦要黃保管文件。被告接收傳真文件,並不表示她不可以看看文件的內容。被告在到黃住宅時,不可能斷然不知她帶甚麼文件到黃家。被告除了送文件外,亦有收錢,亦有匯款到內地。 103.被告說因為對方一句話,即是如果她丈夫知道便「拉埋佢」,所以不和丈夫商量。奇怪的是被告竟然差不多每天和劉檢電聯後,便刪掉有關的電話通訊紀錄。本席亦想不通為甚麼被告這樣做。她說怕丈夫看到,這亦意味著她丈夫有可能偷看被告的手機。但被告為何不能「偷偷地」和她在2008年已經結婚的丈夫通傳討論,尤其是涉及他們終身的積蓄。在本案之前,被告聲稱她已經把她和丈夫差不多所有的積蓄交給所謂「監管局」放在那戶口,有待對方還她清白。刪除有關的電話通訊亦令被告失去一些支持她說法的證據。奇怪是被告卻保存一些的士車資單據作為將來國家還款之用。 104.事實上,被告在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作供,提出大量的資料。這包括被告在本案發生前的遭遇,和本案發生的版本。這實質上和被告兩次的錄影會面和補錄口供並沒有重大分歧。本席不明白為何被告在特別事項中,說被告是不自願的情況下進行有關的警誡下對答。 105.被告說她深信內地官員劉檢、胡長官等等,卻把公安和檢察混為一談。本席亦用了不少篇幅,列述被告在7月24日之前發生的事件的說法。辯方是以本案案發之前所發生的事件,作為被告不知道,或者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她是涉及洗黑錢的行為。但是本席認為縱然被告是早前騙案的受害人(註:於此,本席並沒有進一步資料,本席認為被告是否是早前騙案的「受害人」亦是值得商榷的地方)。 106.被告是知道黃有機會被騙,而黃所交付的金錢亦是被人所欺詐的。以被告的社會歷練和人生經歷,再加上被告自稱她和劉長官、劉檢察、胡長官的經歷,本席並不相信被告會毫無保留地認為她確是被委任為臥底,被委派去「出任務」,而不知道是在黃那裡收錢。在7月29日再食髓知味,再到黃處收錢。被告說她是指派去送文件,但是有關的行為亦變為收取金錢和匯出款項,甚至說是要安撫黃女士。本席相信受害人的證供,被告亦沒有出言安慰她,亦沒有和黃說在還她清白之後,款項便會得到歸還。 107.被告亦準備所謂警察委任證。本席難以置信被告會認為她是臥底,她是授權地在那簡陋的委任證貼上自己照片便是。那委任證的名字是「許詠瑩」。另一方面,如果被告真是臥底的話,被告又為何需要委任證?承認事實書亦同意,有關證件和文件是虛假的。 108.本席認為就控罪的合理理由相信的意圖元素而言,被告是有理由相信,她是進行和處理黑錢的行為。而從任何角度,這個相信的元素在任何人客觀地看,都會是如此相信。本席認為就本案案情而言,被告根本是大話西遊,謊話連篇,甚至可以說是騙局中的騙局,以電話騙案的技倆來編織,而且公然地編織另一個故事,一個在現今香港社會令人難以置信的騙人故事。 109.本席不會推測被告今次犯案的真正原因和動機。被告在7月24日收取金錢後,便把$195,000元款項匯給內地戶口。被告第二次再上門是打算再收取金錢。以被告本身所聲稱的經歷情況下,以被告本身所收取的虛假文件下,以及那張假的委任證,從各方面的因素,總體地去考慮下,本席認為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是串謀其他人去洗黑錢。 110.另一方面,本席亦裁定被告是知道所謂香港警察委任證是假的。在一定程度上,被告甚至可以說是製造虛假文書。她把自己的照片貼上那張所謂委任證。控方的第三項控罪是使用虛假文書,這自然在一定的程度上,在那被告的錄影會面上有所提及。但是當黃女士被問及有關的證件時,黃女士並不能看清楚被告的證件。受害人只是說被告掛在頭上,但警察找不到那條掛帶,只能找到那假證和證件套(即證物P7和P6)。被告亦說那證件一直都放在她的手袋之內。她並沒有招認她曾經使用這證件。本席認為最明顯的控罪應該是管有虛假文書罪,因此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判被告一項以《刑事罪行條例》第75(1)條的管有虛假文書罪罪名成立。 111.因此本席裁定被告第一及第二項串謀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而就第三項控罪而言,本席判被告一項第75(1)條的管有虛假文書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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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12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