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鈞發 對 永杰有限公司經營肥媽茶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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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區域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1)(a)款規定狀書須按照第41A號命令的規定,載上屬實申述,提出有關狀書的一方,述明他相信該狀書所述事實屬實:見第41A號命令第4條規則(1)(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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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45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5年第458號 --------------------
-------------------- 判決書 -------------------- 《區域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的規定 1.《區域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1)(a)款規定狀書須按照第41A號命令的規定,載上屬實申述,提出有關狀書的一方,述明他相信該狀書所述事實屬實:見第41A號命令第4條規則(1)(a)款。 2.第2條規則第(3)、(4)和第(5)款容許兩個情況,有關文件無須載上屬實申述:
3.假若狀書沒有按照 第41A號命令載上屬實申述,根據第41A號命令第6條規則,法院可應一方提出的要求,命令剔除任何沒有以屬實申述核實的狀書。 4.本傳票是申請人根據第41A號命令第6條規則,提出剔除答辯人沒有按照第41A號命令載上屬實申述的回答書。 背景 5.本宗申請是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提出此僱員補償申索。答辯人為永杰有限公司經營肥媽茶餐廳,申請人聲稱他在答辯人受僱時,遇到意外而受傷。 6.答辯人一直沒有律師代表,於2015年9月18日之首次聆訊,答辯人缺席。本席命令答辯人除非他在命令送達28天內將回答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對方,否則申請人可登錄判申請人勝訴的判決。 7.2015年11月20日之指示聆訊,當天出席聆訊為答辯人永杰有限公司的董事譚澤林先生,代表答辯人出席聆訊,唯因譚先未有遵照《區域法院規則》第5A號命令存檔有關文件代表公司,答辯人被視作缺席聆訊。於該聆訊中,本席命令除非答辯人於2015年11月27日下午4時或之前將一份以屬實申述核實的回答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對方,否則申請人可獲勝訴的判決。 8.答辯人似乎有按照命令,於2015年11月24日,存檔及送達對方回答書,但答辯人並沒有完全遵照上述命令,在回答書內載上屬實申述[1]。 9.2015年12月18日的指示聆訊,當天出席聆訊代表答辯人,仍然為譚先生。於此聆訊中,本席命令答辯人須於該聆訊日起計14天內將符合《區域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的屬實申述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申請人,核實於2015年11月24日存檔法院的回答書[2]。唯答辯人未有遵守此命令。 10.2016年6月3 日指示聆訊,答辯人缺席聆訊,並沒有任何代表出席。 11.申請人於2016年7月26日,發出本傳票申請剔除回答書。在2016年8月12日,本席聆訊本申請,當天,答辯人仍然缺席此聆訊。答辯人雖然缺席,本席為了公平,發出指令,批准答辯人可於指定時限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 12.答辯人並沒有存檔任何誓章,反對剔除申請。在今天的聆訊,答辯人缺席。本席於考慮了申請人的文件送達員的誓章[3]後,認為答辯人應已收到傳票,法院的命令與及聆訊通知書。本席決定在答辯人缺席下,聆訊本申請。 13.申請人代表律師陳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陳詞。陳律師在書面與及在庭上均要求法院剔除回答書,她陳述稱,剔除回答書為公正及適宜的。原因是:其一,申請人代表律師早於提出此剔除申請前一個月,已去函通知答辯人,通知它申請人擬作出此剔除申請,唯答辯人未有回應亦未有作出任何補救行動。其二,於本剔除申請後,答辯人仍未有回應亦未有作出任何補救行動。其三,答辯人未有向法庭提出任何免除屬實申述的申請。其四,答辯人未有就此剔除申請送達任何反對誓章。 討論及裁斷 14.《區域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在狀書載上屬實申述的規定,是為了實行有關基本目標,提高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而依循的常規及程序的成本效益:《區域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一份沒有載上屬實申述的回答書,是沒有核證答辯人相信提出之事情是真確和準確,因此較大機會包含猜測和幻想的聲稱、可能有混淆視聽的聲稱。另外,回答書可能會被依賴作為證供,因此回答書中所宣稱的事實便應得到核實。 15.不穩妥的狀書往往阻礙及早和解,增加無謂的訟費。答辯人在本回答書只簡單否認申請人在答辯人工作而引至受傷,而沒有其他詳情。由於回答書(包括附載其中的文件)沒有載上屬實申述,更甚者,答辯人也沒有遵照《區域法院規則》第5A號,存檔有關文件,由董事代表公司,所以回答書沒有董事述明他相信該狀書所述事實屬實,法庭不能接納為一份有效的回答書。本席同意陳律師的陳詞,認為剔除回答書為公正及適宜的。在譚先生早前出席聆訊時,本席已親自向譚先生解釋,符合《區域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的屬實申回答書的做法,也給了答辯人足夠的時間和機會,存檔及送達對方載上屬實申述的規定的回答書,可是答辯人並沒遵從法庭命令。無論如何,由於答辯人也沒有遵照《區域法院規則》第5A號,存檔有關文件,由董事代表公司,嚴格來說,回答書也是不穩妥的。 16.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接受申請人申請,按照申請人傳票的申請,剔除回答書。 命令 17.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翁宗榮律師行陳珮琪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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