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鈞發 對 永杰有限公司經營肥媽茶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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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審訊是有關一宗僱員補償案件的補償金額評估聆訊,答辯人缺席聆訊。而根據2016年12月9日的法庭命令,申請人獲判非正審的勝訴判決,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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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45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5年第4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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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背景 1.本審訊是有關一宗僱員補償案件的補償金額評估聆訊,答辯人缺席聆訊。而根據2016年12月9日的法庭命令,申請人獲判非正審的勝訴判決,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2.申請人在2013年9月26日,在答辯人的聘用下,作為答辯人的廚師,在當天因工受傷,當時申請人為58歲,收入為港幣14,000元。在意外發生的當天下午約4時39分,申請人在答辯人的廚房炒餸,突然有一塊大約30公分長、26公分闊、厚約5公分的石屎從離地面約4米高的天花跌在申請人的左肩膊及鎖骨上,石屎隨後散落在地上。 3.其後根據勞工處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在2014年12月18日簽發的評估證明書(表格7),證實申請人左肩膊受傷,引致左肩膊疼痛及僵硬,因而永久喪失了1% 的賺取收入能力。 4.在意外發生後,申請人感覺左肩膊及鎖骨十分痛楚,當天收工後,申請人向中醫師黃廉強求醫,並在之後的數天亦有繼續往該黃中醫師求醫。 5.到2013年10月5日,申請人改往仁康綜合醫務所駱毅生醫生求醫,診斷為左肩受傷。由於痛楚持續,申請人於2013年10月19日及11月8日,再到黃中醫師覆診。 6.至2013年11月10日,由於左肩痛楚加劇,申請人到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急症室求醫,並在2013年11月27日,申請人再次到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的急症室求醫。 7.在意外發生後,申請人合共獲得45天的病假,有關的病假證書如下:
8.申請人於2013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曾經回到答辯人的茶餐廳開工,但由於肩痛再次加劇,於2013年10月19日,僱主將申請人解僱,並要求申請人簽署解僱通知書。 9.申請人在2015年3月9月提出此僱員補償的申請。 申請人的案情 10.申請人引用《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以下簡稱為「該條例」)第5條,指僱主就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須支付「該條例」補償的法律責任,在2013年9月26日,他是因工遭遇意外受傷,因此提出了以下的申索項目:
11.以上三項的申索共港幣25,546元 (6,720 + 16,426 + 2,400)。 12.另外,申請人亦要求答辯人支付利息及訟費。 補償金額的評定 13.申請人親自到庭作供,採納了他的證人供詞及支持的證物,由於答辯人缺席審訊,亦沒有任何證據可反駁申請人的證供,因此本席給予申請人證供充分的比重,本席接納申請人的申索與及計算,並按上述的申索計算作出評定。 結論及命令 14.基於以上理由,現判決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獲評定為港幣25,546元,包括:
15.上述評定的金額的利息,由意外當天起計,即2013年9月26日,以判定利率的一半的利率,計至本裁決日,而由裁決日起計,以判定利率計算至上述評定款項付清為止。 16.此外,法庭亦判定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的訟費,若訴訟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可交由法庭作訟費的評定。 17.最後,申請人本身的訟費,須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申請人: 由翁宗榮律師行的沈玉麟律師代表 答辯人: 缺席,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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