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全日通有限公司 對 Kwok Cheuk Kin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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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第四被告人不滿本席在2016年8月9日所作出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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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22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4年第222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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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第四被告人不滿本席在2016年8月9日所作出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因為本席的裁決沒有以簡易程序方式裁定訴訟任何一方的實質權利(第四被告人須向聆案官提出訟費評定覆核的申請),第四被告人需要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3.本席已經在當日所發出的判決書中,交待了本案的背景及駁回第四被告人上訴申請的理據,在此不贅。 4.在本申請中,第四被告人重提她在上次聆訊中所陳述的理據,特別是原告人的代表律師沒有清楚交待誰人代表原告人給予指示給謝偉俊律師行,及原告人沒有正式的訴訟地位。 5.本席已經在判決書中指出,第四被告人在程序上出錯。第四被告人應先向聆案官提出訟費評定覆核的申請。因為她沒有提出此申請,本席駁回她針對聆案官訟費評定的上訴。 6.本席亦已經在判決書的第7段指出,在法庭的紀錄中,謝偉俊律師行在整個訴訟程序代表原告人。假如第四被告人希望提出其他關於訴訟地位的投訴,她應該在訟費評定程序以外提出合適的申請。 7.第四被告人的上訴缺乏任何理據支持,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8.因為第四被告人的申請並不成功,她須向原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原告人只要求一小時的律師費用,合共 $2,200。本席認為金額合理,故此本席以簡易程序評估原告人本申請的訟費為 $2,200。第四被告人須即時支付原告人有關的款項。
原告人:由謝偉俊律師行委派劉伯偉律師代表。 第四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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