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達歡(又名伍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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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在2015年10月30日下午十二時許入侵大角咀一棟大廈的3樓一個民居單位,當時該座大廈正在維修,外牆搭有棚架,由地下至高處。涉案的單位住有一對夫婦及他們的女兒,被告人入侵該單位偷去屋內現金約40,000元及首飾合共約43,500元,屋內的閉路電視攝得被告人由戶主的睡房戴著手套走出大廳。

Case No.DCCC 422/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Oct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2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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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達歡(又名伍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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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10月7日下午2時45分
出席人士: 黃國全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維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文輝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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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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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的是民居處所。

案情

2.被告人在2015年10月30日下午十二時許入侵大角咀一棟大廈的3樓一個民居單位,當時該座大廈正在維修,外牆搭有棚架,由地下至高處。涉案的單位住有一對夫婦及他們的女兒,被告人入侵該單位偷去屋內現金約40,000元及首飾合共約43,500元,屋內的閉路電視攝得被告人由戶主的睡房戴著手套走出大廳。

3.戶主的女兒在該日下午4時回家,發覺有人入屋盜竊,她見父親的睡房窗戶被打開,室內有被搜掠跡象。

4.被告人在三個月後被捕(即2016年1月26日)。警誡下,他說自己一個人犯案。他從地下爬水渠到該3樓單位,從沒鎖好的窗戶進入該單位盜走財物。他說自己欠錢用。

案底

5.被告人今年54歲,在1983年至2015年有十二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其中有三次是入屋犯法罪,分別在1998年、2000年與及2010年。他最後一次犯事是2015年。他在該年的12月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入戒毒所。

求情

6.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曾經結婚,但和太太已經分居有10年,妻子和現在10歲的兒子住在國內,被告人每月要給他們3,000元生活費。律師說,被告人任運輸散工,收入不穩。律師說,被告人當日是行經該建築物,見外牆搭有棚架便一時起了歪念爬上棚架,見涉案單位的一個窗戶趟開,於是從該窗戶進入涉案單位。他在室內作了一些搜掠,盜走財物,但沒有對單位作出任何損壞。律師說,被告人是由該單位的大門逃去。律師說,被告人當日犯罪是沒有預謀的,亦沒有帶備工具。閉路電視攝得他戴著手套,那對手套是被告人在棚架拿到用來犯案的。律師指,被告人犯案時沒有用上精密工具;當時屋內沒有人,因此無人受驚。律師指,被告人過往雖然有多項案底,但過往的入屋犯法罪都是早年的事,分別為1998年、2000年及2010年,最後一項已經距今已有6年。辯方律師同意,法庭可就被告人過往犯過有關罪行多次而加刑,但加幅不應太大。

判刑

7.此案是入侵民居的入屋犯法案件,戶主失去八萬多元的財物,這些財物未能尋回,被告人亦不能賠償事主分毫。被告人過往有同類案底多達三次,雖然最後一次同類案底已是2010年的事,但這顯示被告人屢犯不改。本席知道被告人今次犯罪沒有用上精密工具或武器,當時室內亦沒有人因此受驚,但上訴庭對入侵民居的入屋犯法罪定下判刑指引,初犯者沒有加刑因素,判刑起點應是3年監禁。被告人過往有數次同類紀錄,法庭應該就此對他加刑。不過,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所說,加刑幅度不應過大。本席因被告人過往有三次同類案底,對他加刑3個月。因此,最後的判刑起點是三年三個月,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本席判他入獄兩年兩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