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國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05/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2016.

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205/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ug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0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0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國威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6年8月17日上午10時5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國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被告人潘國威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5年10月7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白加士街133至135號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52.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4.3克晶狀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5年10月7日約晚上7時15分,警務人員在九龍油麻地白加士街133至135號一樓(G/F)與二樓(1/F)梯間截查正在上樓梯的被告人。在被告人右手拿著的一個紅色利是封內找到兩個膠袋,載有共重54.3克晶狀固體,內含52.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被告人身上也有9,162.4元。

案中的毒品估計市值為17,159元。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啲『冰』我買嚟自己食㗎」。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他於2015年10月7日約早上9時,在被拘捕的地方向朋友購買案中的「冰」毒。被告人指他領取每月6,000元的綜援金。

刑事記錄

被告人有13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10項與管有危險藥物或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有關,但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最後一次是於2006年1月6日因搶劫罪被判入獄34個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44歲,曾從事辦公室助理及油漆工人等工作,現在倚靠每月6,000元綜援生活,但他也有兼職冷氣清潔散工工作,月入約3,000至4,000元。被告人於2014年在內地結婚,但數月後就因為性格不合,妻子離他而去,沒有再聯絡。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案中的毒品是被告人的朋友託他購買的,而被告人與他的朋友沒有談過報酬的問題。大律師指被告人會在獄中進修,以便出獄後融入社會。他會找回他失去聯絡的母親及照顧母親。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譚伊真([2014] 3 HKLRD 691)訂下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如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1年監禁。

本案涉及52.1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為約9年9個月監禁。被告人是因為替朋友購買這些毒品而犯案,但這並不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沒有理據不遵從判刑指引,遂以9年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6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