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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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譚德強)和另外三名被告人面對共有49項罪行的控罪書。針對申請人的控罪共有21項,即第15至第35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申請人否認全部21項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C 210/2015[2017] 4 HKLRD 45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4 Oct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1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定罪上訴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1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8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譚德強
(TAM TAK KEUNG SAMM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2016年10月4日
判案日期: 2016年10月4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2016年10月26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譚德強)和另外三名被告人面對共有49項罪行的控罪書。針對申請人的控罪共有21項,即第15至第35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申請人否認全部21項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2.2015年6月17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21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在2015年6月22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定罪上訴。代表申請人的李頌然大律師提出多項上訴理由支持申請。李大律師亦曾代表申請人作出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2015年11月13日,該保釋申請被上訴法庭駁回。

3.2016年3月10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申請人仍不服,並在2016年3月22日重新提出申請,再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定罪上訴。

4.李大律師在2016年4月25日存檔一份完備上訴理由,就申請人的犯罪行為和犯罪造意列出其說法。2016年5月11日,申請人針對定罪的重新申請排期至2016年10月4日聆訊。

5.2016年9月7日,李大律師存檔一份陳詞綱要,詳細列出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據。2016年9月15日,李大律師再存檔一份補充陳詞澄清上述陳詞綱要的部分內容。種種跡象都顯示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會在2016年10月4日如期進行。

6.2016年9月30日下午4時47分,即聆訊前的一個工作天,申請人的代表律師根據《刑事上訴規則》第39條向司法常務官發出放棄上訴的通知。因此,申請人的上訴即當已遭上訴法庭駁回。但本庭認為申請人,包括其法律團隊處理上訴的手法極不理想,嚴重浪費法庭時間,故決定開庭公開處理事件引發的議題。本庭先簡述案件的背景。

7.2010年至2011年期間,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香港人壽”)的一名職員以虛假支票詐騙香港人壽巨額金錢。部分詐騙自香港人壽的贓款(超過1,000萬港元)分多次直接或間接存入了申請人名下及由他控制的銀行帳戶。部分存入申請人帳戶的贓款再由該帳戶轉賬至申請人名下及由他控制的另一個帳戶。最終存入申請人帳戶的存款絕大部分在短時間以轉帳及現金提取的方式提走,而餘下的贓款不足100萬元。

8.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有理由收取/提取涉案的款項。原審時,申請人沒有作供,而他傳召的證據亦不可能解釋到他有任何理由收取/提取涉案的巨額贓款。

9.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有處理過該批贓款及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批贓款是“黑錢”,絕對是正確及穩妥的裁決;而申請人最終放棄上訴,亦說明他也接受針對他的定罪是正確及穩妥的。李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並沒有合理可爭拗之處,更不會有成功機會推翻針對申請人的定罪。

10.一名被定罪及判刑的被告人當然有權就針對他的定罪及/或判刑決定提出上訴。但該權利需謹慎及負責任地行使。不謹慎及胡亂行使上訴權屬濫用司法程序、浪費法庭時間及社會資源,亦會延誤真正需要法庭處理的案件。

11.《刑事上訴規則》第39條容許上訴人在上訴聆訊前的任何時間通知法庭而放棄上訴,但這不表示在一些全無理由支持的上訴,只要上訴人在上訴聆訊前放棄上訴,事件就可以一了百了,不會有任何對他不利的後果。負責的律師團隊有責任確保他們替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具有可爭拗之處,而不應協助、教唆或鼓動被告人提出一些模稜兩可及不具可爭拗之處的上訴。該些協助、教唆或鼓動不但會對上訴人有不利的影響,更是違反了律師團隊對法庭應盡的職責。當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團隊察覺他們提出的上訴理由再沒有值得爭拗之處,他們亦有責任盡早知會法庭,令法庭有足夠時間作出適當安排,避免浪費資源。

12.在本案,支持針對申請人的控罪的證據不但全面,更是無爭議的。申請人亦不能顯示他對有關控罪有任何答辯理由,更遑論有基礎推翻根據無爭議的證據得出的定罪裁決。

13.本庭重申,如一名上訴人未能提出具可爭拗論據支持上訴,而在上訴法庭單一法官不批准上訴後,仍然堅持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法庭可以下令他支付控方的上訴訟費及/或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83W條,下令他在等候上訴期間已服的刑期中部分不計算在他應服的刑期內。

14.本庭認為以本案的背景而言,法庭應作出上述命令。

15.除了駁回申請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外,本庭亦下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期間已服的刑期中兩個月不計算在他應服的刑期內及申請人要支付控方上訴的訟費,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

申請人:由翁宗榮律師行轉聘大律師李頌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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