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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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非持械行劫案,受害人是一名77歲的伯伯覃松柏先生,事件中損失了4,000元現金。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行劫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68/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Sep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6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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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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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9月2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ilson Cho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伯鳴劉永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Mr Norman Chui Pak Mi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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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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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非持械行劫案,受害人是一名77歲的伯伯覃松柏先生,事件中損失了4,000元現金。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行劫罪。

2.案情透露,被告人與覃伯伯是鄰居,同住富亨邨富耀樓同一大廈,被告人住16樓,覃伯伯住28樓。案發當日,2016年7月8日早上大約九時左右,覃伯伯從外返回來,在大廈乘電梯回家,被告人尾隨覃伯伯進入電梯,電梯到達28樓的時候,他們兩人步出電梯。覃伯伯在走廊的時候,被告人從後推跌他,令他跌在地上,面部向下。被告人還壓著覃伯伯,搶走他的銀包,並拿走銀包內4,000元現金,之後把銀包丟掉。覃伯伯事後被送往醫院檢驗,發現右手背青腫及右膝劃傷。住在28樓的一位陳先生目擊整個行劫過程,而被告人和伯伯在電梯出入的情況亦被大廈閉路電視拍下。兩天之後,警方把被告人拘捕。與警方會面時,被告人承認犯下本案,亦表示已將搶來的$4,000元花光了。

3.被告人現年34歲,未婚,過往有11項刑事紀錄,除了一項普通襲擊外,其餘全部都是與不誠實有關,有6項盜竊罪、兩項搶劫罪、一項接贓罪、另一項是提供假資料予當舖。他早於1996年6月已有第一次案底(接贓罪),而最後一次在2015年7月,亦因扒竊罪被法庭判處8個月監禁。

4.辯方律師求情時並不多言,主要指出本案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和證人出席聆訊的時間。辯方律師亦呈遞被告人自己撰寫的一封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決心改過,重新做人。辯方律師亦指出,本案被告人並無使用任何武器,苦主所受的傷亦不算嚴重,可以說是輕微。

5.辯方律師指這類非持械行劫是沒有判刑指引,就他呈遞的一宗上訴案例古國偉及他人(CACC 14/2012),辯方律師指非持械行劫的判處以4年作為考慮亦不是一個判刑指引。

6.行劫固然是嚴重的罪行,被告人在本案中明顯是找老人家下手。眾所週知,對老人家其中一種威脅他們的生命就是跌倒。老人家跌倒所造成的傷害可以是很嚴重的,這類意外時有聽聞,但本案這位老伯伯並非遇到意外,而是被告人蓄意對他這樣做。很明顯,被告人為了錢甚麼都會做,完全罔顧老人家的生命安危。被告人的做法十分不要得,簡直是卑鄙。

7.觀乎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很明顯被告人對社會是一種威脅,在法律容許之下,本席會盡量把被告人與社會隔離,以保障市民大眾利益,特別是老人家。被告人今次犯案明顯是有預謀,他在被拘捕後向警方表示他打算在大廈『搵』一些錢,目標亦很明顯,都是老人家。

8.老人家是社會上一些容易受傷害的人,被告人所用的手法也很卑鄙,把老人家推跌在地上,下手的時候完全不會顧及老人家的安危。辯方律師說,這位長者在事件中所受的傷其實很輕微,但本席認為這與被告人完全無關,只是老人家幸運而已。在事件中,老人家損失了4,000元,在法庭前的證供顯示被告人沒有任何金錢,法庭可以作賠償命令,4,000元對於老人家來說可能是很多錢。

9.考慮到本案案情,本席以3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再考慮到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毫無疑問被告人是這類罪行的積犯,就這一點加刑6個月至4年3個月。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基本上無其他有力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刑為34個月監禁。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