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政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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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審訊後,被告人被判控罪一至控罪三都罪名成立。控罪一為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罪二和控罪三都是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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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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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審訊後,被告人被判控罪一至控罪三都罪名成立。控罪一為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罪二和控罪三都是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案情 2.三項控罪涉及的女童都是X,三宗罪行發生在2015年8月一個晚上至翌日凌晨,X在案發時是十三歲半,而被告人則是十六歲多,被告人現在為十七歲又十個月大。 3.被告人和X曾是情侶。2015年8月16日晚上,他們和另一對男女在東涌一屋邨某座大廈的35樓電錶房內胡鬧,那個叫大小龍的男子帶來思疑「冰」毒,各人吸了,表現亢奮,被告人接受X替他口交(控罪一)。跟著四人往附近的「善心湖」,被告人在那處一個帳篷外和內,先後和X發生性行為(控罪二和控罪三)。 案底 4.被告人在案發時是十六歲又八個月大,現在則是十七歲又十個月大,他沒有定罪紀錄,但在2015年4月曾因刑事毀壞接受警司警誡,又在2016年5月在法庭因事被判簽保。 求情 5.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年青,以前未犯過嚴重罪行,請求法庭對他輕判。 報告 6.本席見被告人年青,本案不涉及暴力,只是兩名年青男女胡來,被告人犯案時只有十六歲多,僅比X大三歲。本席認為,被告人需要輔導或懲教多於懲罰,因此為他先拿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感化報告。不過,懲教署指被告人有毒癮,不適宜進入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感化官則指,被告人應接受一些紀律鍛鍊,感化並不適合他。 7.本席再為被告人拿取戒毒所報告。由於被告人後來表示願意入住院舍接受自願戒毒,本席再叫感化官探討感化的可能性。可是,被告人改變主意,不願長期住院去接受自願戒毒,感化官因此認為感化並不可行。 8.戒毒所報告指被告人確有毒癮,應接受強制性戒毒。 判刑 9.本席認為被告人犯案時年青,案發時看來是受思疑「冰」毒影響而亢奮起來,和比他小三歲的X進行猥褻行為及兩度性交。被告人在案中沒有用上暴力,X是自願作出那些行為的,兩人當時都是少不更事。 10.被告人在9月中審訊時不合理地遲到,他開始被法庭還押起來,至今有個多月。 11.目前來說,被告人最大的問題是他的毒癮,以致懲教署不能安置他於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或教導所,被告人又不願入住院舍去自願戒毒。本席現在只能考慮判被告人即時入獄或進戒毒所戒毒。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律師提出的求情及各項報告,認為若要判被告人入獄,三罪的總判刑應為一年監禁左右。不過,本席認為判被告人入戒毒所更為合適,可令他接受一定的懲教,更能協助他及早戒除毒癮,重新做人。因此,本席就被告人的三項定罪,都判他進入戒毒所,須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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