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平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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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297/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Oct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9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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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簡平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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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6年10月19日上午9時4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盧萃瑩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凱靈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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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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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簡平楓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1)(a)同埋(3)條。被告人喺本席席前承認控罪,亦都承認咗呢一個案情事實之後,本席係裁定被告人兩項罪名成立。

咁睇番案情,案情就講案發當日,當時警方就發現有一名男子係形跡可疑,後屘知道呢個人姓潘嘅,咁叫佢做阿潘。當時呢個阿潘就向一架私家車行,就揸住啲似乎係食物嘅,而被告人就坐喺嗰架私家車前面嗰個乘客座位,於是警員就截停咗阿潘同埋被告人,跟住就搜車。警員就喺嗰架私家車嘅前排座位中間有個儲物格,就搵到一包思疑毒品嘅,當時就拉咗被告人妳同埋呢個阿潘。而警誡之下,呢位阿潘就話佢唔知嗰包係咩嘢嚟嘅,而被告人妳就話嗰包係毒品,係妳嘅,就唔關阿潘事,跟住就帶咗妳被告人同埋阿潘就返差館。

喺差館嘅時候,被告人妳就話要用洗手間,去完洗手間之後,警員就喺妳用過嗰個廁格入面就又搵到有一包係毒品,懷疑係毒品,當時,跟住再搜被告人妳嘅身,喺妳身上著住嘅衫,即係個胸圍嗰個位又搵到其他嘅毒品。

後屘就有一個會面嘅紀錄,當時喺個會面嘅時候,被告人就改變咗個講法,就話其實喺架車上面搵到嗰包毒品就係阿潘嘅,就唔係被告人妳嘅,咁而阿潘佢係做啲咩嘢職責呢?就係車妳周圍去送貨、賣毒品。而喺個洗手間度搵番同埋喺妳個身上「抄」到啲毒品呢,當時妳就預備呢,就係阿潘車妳去,咁搵到嗰個買家嘅時候,就係將呢啲毒品交畀嗰個買家嘅。咁啲毒品嘅份量係幾多呢?喺架車度搵到嘅就係內含1.2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1.22克晶狀固體,而其他,即係喺洗手間搵到同埋喺妳身上搵到嘅呢,夾埋晒就係內含126.5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130.50克嘅晶狀固體,變咗呢,即係全部夾埋晒就係--關於呢個「冰」毒,即係呢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就係127.72,咁而以當時嘅市價,就係大概係39,648鈫。

雖然被告喺警誡之下佢曾經講過就話--即係喺錄影會面嗰陣時就話喺車上嗰啲毒品唔關妳事,係阿潘嘅,但係妳喺本席席前就承認,其實喺車上嘅毒品呢,妳都係管有佢作呢個非法販運嘅用途嘅,呢個就係案情。

背景方面,被告而家21歲,有兩次刑事紀錄,一次就係吸食毒品,另一次係一個違反感化令,咁有一個定罪嘅。而讀書就讀到去中學四年班,跟住就話就係由2013年10月開始,就已經係冇工做㗎喇,而父母就每個月畀被告妳1,000鈫係作為呢個使費,呢個就係喺嗰個經歷書嗰度咁講。

好喇,講番求情嘅陳詞,當時,即係上次同埋今次一齊講晒喇,就係你嘅代表周凱靈大律師在求情嘅時候同本席講話被告人妳係來自一個破碎嘅家庭,就話父母已經離異,咁而一路係由祖父母去照顧妳嘅。而喺讀到中四嘅時候識咗啲壞朋友,跟住就開始吸食毒品,咁就唔讀書喇,後屘就曾經都喺個餐廳度做嘢,當時都搵到夠錢,夠自己使嘅,不過後屘因為嗰間餐廳就結業,咁就變咗係冇職業做喇,而又欠咗財務公司20,000鈫,雖然猛去搵呢個固定嘅工作,都搵唔到,咁而因為嗰啲財務公司搵人嚟收數,就滋擾祖父母,所以變咗自己就搬出去住,就唔再同祖父母住。

而喺戒毒嘅時候,因為曾經送過去戒毒所,喺戒毒嘅時候識咗啲--即係大家都係一齊去戒毒嘅院友喇,可以講,咁喺呢個院友嘅慫恿之下又再食番毒品。而因為為咗要快啲還債,所以就應承幫人就去販毒,咁等可以賺快錢,而今次係第一次被告人妳因為販運毒品而定罪嘅,亦都係盡量去幫助有關當局,係希望可以提供到一啲資料咁樣,就以呢啲方式係求情嘅。

其實被告人妳上次都已經寫咗封信畀本席,咁喺封信入面妳就承認自己好反叛,又成日用呢個父母離異作為一個理由,就等對自己啲不負責任嘅行為嚟辯護,而祖父其實身體已經唔好㗎喇,被告人妳係非常之後悔,做咗而家呢啲事,就變咗唔能夠係盡孝道去照顧祖父,而家係知道自己嗰個錯,希望就--即係應承係會喺監獄嘅時候盡量係改進自己,等將來唔會係成為社會一個負擔,要求本席係盡量輕判,等妳可以早啲出獄去照顧祖父母。而基督教牧愛會嘅一位潘牧師亦都替被告妳寫信,係向本席求情嘅。

而周大律師亦都要求本席呢,係希望本席喺考慮判刑嘅時候,能夠採納一個較輕嘅判刑,而個理由係咩嘢呢?就話被告人其實就非常之合作,一早認罪,同埋亦都係打算喺監獄嘅時候會係學一門嘅手藝,令到自己將來係能夠重新做人,亦都話因為祖父母年紀嘅問題,同埋係有病痛嘅問題,就唔能夠去監獄度探被告人妳,被告人就想早啲出獄嚟盡番孝道嘅,呢啲基本上就係背景同埋求情嘅說話。

好喇,判刑呢一方面喇。販毒當然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一個人如果係因呢個公訴嘅程序,被判罪名成立,係可以被判終身監禁同埋罰款係$5,000,000嘅。雖然而家被告人妳面對係兩項嘅販運危險藥物嘅罪名,但係本席都睇到被告其實係--即係相當接近喇,都係同一日嘅事,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認為將所有毒品一次過睇晒,就係作為一個判刑呢,係適合嘅,即係而唔係分開兩條嚟分別判,而呢個亦都係有案例去支持嘅,譬如第一宗譯音叫做周如枝嘅案件,另一宗就叫張國良同埋黃韜嘅案件,都係咁樣講嘅。

好喇,要睇番呢一個嘅份量呢,而家講緊係127.72克「冰」毒,上訴法庭亦都喺另一宗案件叫做譚伊真嘅,就係頒下咗判刑指引,販運70至到300克呢,就經過審訊之後嘅判刑起點係11至15年嘅,而要考慮被告人妳嗰個--即係喺呢件事件擔當嘅咩嘢角色,當然妳就係周圍去賣畀人喇,去做呢個帶家咁樣,而亦都考慮到被告人妳嘅年紀,唔算係話好大,亦都雖然以前係有案底,但係第一次係販運危險藥物嘅,亦都其中一個好重要嘅環節或者係嗰個因素呢,就要睇晒嗰個毒品嘅份量,係127.72,都唔算係一個少嘅份量。

咁我考慮晒之後,就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12年,而亦都睇唔到有其他嘅--令到個案情係更加嚴重嘅因素要加刑㗎喇,所以用12年係作為喺審訊後嘅量刑起點。被告人妳係及時認罪,所以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但係亦都睇唔到有其他嘅理由可以再將呢個刑期去再遞減,所以即係話其實妳而家需要坐監就係8年,明白喇嘛?咁點樣分配法呢?正式嗰個判刑就係第一項控罪係兩年嘅監禁,第二項控罪係8年監禁,兩項係同期執行,即係夾埋晒亦都係坐8年監,明白喇嘛?係,咁妳自己好自為之喇,坐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