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振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30/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October 2016.

Case No.HCCC 30/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Oct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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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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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6年10月24日上午11時21分
出席人士: 鄭淑儀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卓黃紀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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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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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本席前係有兩件會有關連嘅案件,第一件係HCCC 29/2015,被告係林柏寧,佢被控告一項販運毒品罪,涉及嘅毒品係內含844克氯胺酮嘅996克粉末;第二件係HCCC 30/2015,被告係麥振榮,佢被控告一項串謀販運毒品罪,案中主要就係涉及嗰844克嘅氯胺酮毒品。

基於事件發生嘅先後次序,我會首先處理HCCC 30/2015嘅案件。被告麥振榮早在裁判法院階段已經承認咗控罪,在本席前佢亦再一次確認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嘅案情撮要。簡單嚟講,事發經過就係麥振榮喺2014年7月25日早上在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嘅時候被海關人員截停,咁海關人員就喺佢身上搵到相關嘅毒品。麥振榮在被拘捕嘅時候即時坦白承認身上嘅毒品係氯胺酮,佢話係喺較早前在深圳嘅一家汽車酒店取得毒品,佢係為咗兩千鈫嘅酬勞替人將毒品帶返嚟香港,佢話返嚟香港之後撥打某個電話就會得到指示去做進一步嘅行動。被告後來同意進行海關嘅監控遞送毒品行動,佢成功去到德福花園將毒品運送畀喺的士上嘅一名男子,即係另一件案嘅被告林柏寧。在後來嘅警誡會面裡面,被告係進一步將犯案嘅背景同埋細節向關員透露。經化驗後,毒品被確認為係氯胺酮,毒品嘅份量有844克,當時嘅零售價值大約係125,000鈫港元。

麥振榮係在香港出生,現年25歲,過往並冇刑事紀錄,佢接受到中三嘅教育,未婚,報稱係無業,父親已經係六十幾歲,有慢性嘅疾病。被告話自己並冇吸食毒品嘅習慣。代表麥振榮嘅吳大律師喺求情嘅時間提出被告一早已經係承認控罪。就佢嘅個人背景方面,其實佢結過婚,但係就已經同妻子分開咗。被告係喺5歲嘅時間係先至嚟到香港定居,佢嘅父親年紀都大,身體並唔好嘅。被告有幫佢母親喺菜市場工作,佢今次係因為金錢嘅利益而犯案嘅。

就今次嘅事件,吳大律師提醒法庭被告係有實質提供協助,讓海關可以拘捕另一名被告,佢應該得到比三分一更高嘅扣減。但係吳大律師都同意嗰個扣減就未能夠去到一半嘅程度。本席認為雖然麥振榮所面對嘅控罪係串謀販運毒品罪,但係主要涉及嘅都係一包實質有844克嘅氯胺酮,就並冇明顯證據支持佢係有多次犯案嘅,因此本席都會以毒品嘅份量去考慮判刑。根據上訴庭嘅指引,本席會將刑期起點定喺13年。本席已經向吳大律師在佢求情嘅階段係指出過,本案嘅情況涉及跨境嘅販運毒品,呢一個係加刑因素,因此要將刑期上調。呢一點,吳大律師都並冇爭議嘅。經考慮有關嘅案例同埋陳詞之後,本席會將刑期上調9個月,因此刑期嘅起點會係喺十三年九個月。就減刑因素方面,本席要接納被告一早已經承認控罪,因此起碼應該得到三分一嘅扣減。麥振榮係在本案之中願意協助海關人員而參加咗監控遞送,令到海關能夠成功拘捕其他嘅被告,本席同意麥振榮應該得到較多嘅刑期扣減。一般嚟講,一名願意而且真正有作供嘅被告係可以得到一半嘅刑期扣減,而在本案嘅情況下,雖然被告並冇替控方作供,而控方似乎亦都冇需要依靠麥振榮嘅供詞去檢控其他被告,本席認為麥振榮都應該得到整體上大概四成半嘅扣減。在計算後,佢嘅刑期應該係七年半,即係七年六個月。

有關於HCCC 29/2015嘅案件,被告林柏寧先前就一路係表示不承認控罪,選擇審訊嘅。到咗審訊原定嘅時間,因為辯方想傳召證人與及被告想有時間考慮某一些問題,案件需要係兩次押後嘅。林柏寧亦都在考慮過之後決定承認相關嘅控罪。林柏寧係同意控方嘅案情摘要。咁其實有關呢一件案嘅案情就係麥振榮案件嘅延續,就係話麥振榮喺海關嘅安排及監控下先後係多次同某內地及香港嘅電話聯絡,再去到九龍灣德福花園附近,將毒品送到一輛的士嘅後座位。當時林柏寧就係坐喺的士裡面接收嗰包毒品嘅人。林柏寧係被海關拘捕,在警誡下,林柏寧就否認知情,後來喺錄影會面時,佢話當時失業咗兩個月,要靠積蓄維持生活,咁至於案發嘅過程,佢就不想多講。無論如何,被告都同意嗰包氯胺酮嘅性質、數量,係同控方所講嘅呢個零售價。呢個係包括咗喺嗰個同意案情裡面。

林柏寧今年29歲,過往有六項嘅刑事紀錄,涉及一共八項嘅控罪,其中兩項係管有危險藥物,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在佢嘅背景口供裡面係透露佢係未婚,聲稱無業,亦都聲稱冇吸食毒品嘅習慣。代表被告嘅大律師,係陸大律師,在求情時就指出,其實被告當時有工作嘅,佢係一名運輸工人,月入大概係11,000鈫,另一方面佢亦都係有吸食氯胺酮嘅習慣,佢只不過係在當時唔想向關員透露細節。就刑事紀錄方面,被告以往所涉及嘅毒品案其實都係同氯胺酮有關嘅。咁就呢一點,本席係嘗試去取得有關嘅紀錄。本席攞得到嘅係被告喺2011年區域法院嘅案件紀錄。本席見到涉案嘅的確係氯胺酮,但係其他兩件裁判署嘅案件就已經係冇咗紀錄。

陸大律師指出今次嘅毒品有部分係自己用嘅,佢話係有四分之一咁多。佢亦都引用咗案例黃雪巧(譯音)呢個[2002] 1 HKLRD嘅案件,去說明本席係應該考慮到嘅相關因素。陸大律師指出在呢個自用嘅數量方面,被告不會作供,但係希望法庭根據本案嘅情況去作評估。被告人就喺佢自己撰寫嘅求情信裡面係提出,喺994克嘅毒品混合物裡面有四分一即係大約250克係自用嘅。本席要澄清嘅係毒品嘅混合物並非994克,正式嚟講係996克,不過呢個並非對本案有任何嘅影響,但係佢所講嘅四分一自用,睇嚟係比較大嘅一個對比。首先嚟講,林柏寧嘅案情就並不屬於嗰啲話在內地購買咗毒品返香港自用,但係因為控罪嘅定義,所以變成干犯販運毒品罪嘅情況。不過基於被告以往嘅刑事紀錄,本席亦不能排除喺案發嘅時間佢係有吸食氯胺酮毒品嘅習慣。另一方面,佢會唔會用三萬幾鈫去買二百幾克嘅毒品嚟自用呢?本席係有所懷疑,畢竟根據陸大律師所講,被告當時嘅入息,如果法庭接受呢一點嘅話,都只不過係11,000鈫一個月。無論如何,被告當時似乎依然係同屋企人同住,佢可能係會有積蓄或者會因為各種嘅原因買多啲毒品係備用嘅。咁就當法庭接受996克之中,被告真係會將四分一留起自用,亦即係販運嘅部分係都有七百四十幾克嘅,咁嘅話,刑期起點都會係十二年半;進一步嚟講,管有毒品自用都係犯法嘅,本席都須要將呢個起點上調。經考慮後,本席決定會係上調3個月,因此刑期起點會變成十二年九個月。

最後本席決定係會將疑點利益給予被告接納佢係有四分一自用,並以十二年九個月作為呢個控罪嘅刑期起點。被告最終都係承認咗控罪,雖然法庭嘅時間實質上都係浪費咗嘅,但本席亦都不打算去計較,會給予被告三分一嘅扣減,因此佢嘅刑期會係八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