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號,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631克可卡因罪。今天被告人由本席判刑。
2015年11月19日下午6時21分,被告人被海關人員在深圳灣汽車檢查處截查,當時被告人坐在一輛七人車上。海關人員在被告人側邊發現八樽可疑液體。經分析後,該八樽液體是含有可卡因的液體。被告人承認是替楊文基(譯音)帶這些液體往天水圍一酒店,可獲3,000元報酬。當時被告人承認因失業和經濟問題而犯案。
根據警方的估計,這份量的可卡因市值約八十九萬元。
被告人現年17歲,沒有犯罪紀錄,他受教育至中四,犯案時無業。他的父母在2011年離婚,現在被告人與父親和姐姐居住。
被告人來信表示十分後悔,受損友唆擺而犯案,希望在獄中學一門手藝,出獄後自力更生。家人來信表示,被告人原本活潑好動,因父母離婚而家人疏於管教,受損友影響,也受金錢引誘而犯案,希望法庭輕判。
李國威(譯音)大律師指,被告人已盡力協助警方人員,追查姓楊男子下落,提供詳細資料,但該人於案發日離港後一直沒有回港,所以警方人員未能跟進。雖然如此,李大律師表示,將來如有需要,被告人願意指證姓楊男子,希望法庭能酌情減刑。
本席考慮過李大律師呈堂的判例,減刑只能基於實質協助,一般不會就被告人的承諾作出減刑。不過,本席詳細看過被告人提供的筆錄口供,本席認為被告人真誠想協助警方,只是現階段未有進展。就此,本席會酌情減刑。至於將來被告人再提供協助,有關的減刑渠道,本席知道李大律師已向被告人解釋清楚。
販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是Abdallah案:販運631克可卡因,應判入獄20年。販毒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般會判阻嚇性刑期,年青不是一個有力的減刑理由。
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本案可卡因的份量,本席以2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被告人帶毒品入香港,本席認為應加刑9個月。最後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二十年零九個月。被告人認罪,本席減刑六年零十一個月,本應判被告人入獄十三年零十個月。基於被告人有誠意協助警方人員,本席再酌情減刑6個月。
現判被告人入獄十三年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