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乾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20/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October 2016.
1. 上訴人被票控其鴿場排放的污染物超出牌照內之規定,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經審訊後被裁判官李志豪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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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2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32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5年第166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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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票控其鴿場排放的污染物超出牌照內之規定,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經審訊後被裁判官李志豪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15,000 元。 2.本案案情簡單。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環境保護督察,他從上訴人的鴿場外牆的一個出水口的水樣本發現污染程度超出限度。控方第一證人亦有留意到鴿場附近的一個回收場的地面乾爽,所以他當時認為那處不可能會排出任何污染液體影響污水樣本,因此最後票控上訴人。 3.在原審時,上訴人已否認污水純粹從他的鴿場流出。被定罪後,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是指辯方的證物應被法庭接納,及控方第一證人不專業,不可信及不可靠。由於上訴人堅稱污水並不是從他的鴿場流出,而是源自一個回收場所排放之污水透過地下管道流經鴿場至涉案的出水口。在這情況下,關大律師明確地要求環保署再次作出檢驗。 4.案發後大約六個月,再次檢驗的結果是指涉案污水是由上訴人鴿場旁邊的回收場流出的。這回收場確實有一條暗渠流經上訴人的鴿場至涉案的出水口,因此,這足以支持辯方的案情。 5.關大律師正確地向法庭申請無需再傳召任何證人,他清楚解釋這個新證據能足以支持上訴人的定罪是不穩妥,因為如果裁判官在審訊時有此新證據,裁判官亦有可能達致不同的裁決,因此答辯人關大律師不反對此上訴。本席同意關大律師的提議,因為這個新證據應該被上訴庭接納為需要考慮的文件。本席很感謝關大律師能公正地提供這個新證據,亦多謝環保署對此案作出適當的跟進及關注,令上訴人得到一個公平的裁決。 6.在這情況下,本席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罰款亦發還上訴人。 7.至於訟費方面,本席批准上訴人申請的上訴訟費。本席頒下訟費令,答辯人須支付上訴人此案件的上訴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