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在本席前有兩件案需要判刑,一件係HCCC 196/2014,另一件係HCCC 214/2014,兩件案其實都涉及同一宗嘅搶劫罪,第196號案就有三名被告,即係蕭乾明、柯名俊同埋陳漢樑,佢哋分別係第一、第二及第三名被告,就第214號案,有一名被告,就係朱文俊。
先講196號案,三名被告中嘅蕭乾明與及柯名俊,佢哋一早係承認咗控罪,亦同意控方嘅案情撮要。案情撮要中嘅頭兩段,就係有關本案嘅發生經過,內容提到事發當日嘅黃昏時候,喺元朗中心行人天橋上,受害人畀幾名被告襲擊同埋搶走勞力士錶嘅事情,受害人後來被送去醫院治療,醫生初步發現佢嘅頭部有多處嘅裂傷同埋割傷,在進一步檢查後,屯門醫院嘅醫生發現受害人嘅頭部有六處深及頭骨嘅傷口,佢要接受二十幾針嘅縫合,好彩受害人嘅情況穩定,只需要留院一天,之後就係去門診部接受覆診。
案情撮要嘅其他部分,包括咗目擊證人嘅講法、被告各人逃走嘅情節、閉路電視所拍攝到嘅內容、警方調查嘅過程、拘捕被告嘅過程,與及第二被告(即係柯名俊)嘅會面內容。蕭乾明同埋柯名俊係承認咗呢一啲嘅事情。
第一被告蕭乾明今年24歲,出生於香港,並接受過中五程度嘅教育,佢有做過保險、售貨以及寬頻推廣員,月薪大概有15,000鈫,佢係家中嘅獨子,未婚,與父母同住,佢以往有過一次嘅刑事紀錄,控罪係襲擊他人,曾經被判80小時嘅社會服務令,但係在本案案發時,佢應該已經服完咗呢個服務令。蕭乾明自己寫咗求情信,向法庭表示係有悔意,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辯方亦都提供咗被告以往嘅各種獎狀畀法庭參考,大律師指出,被告一直都係個循規蹈矩嘅人。
至於第二被告柯名俊,佢係香港出生,今年20歲,佢讀書讀到中三,未婚,但係同女朋友已經係生咗個女兒,現年係兩歲。被告同父親係住同一間公屋嘅單位,被拘捕嘅時候,佢係做緊廚房嘅工作,入息大概有8,000鈫一個月,被告有兩次嘅刑事紀錄,喺2012年被判過入勞教中心嘅,好可惜,佢在服刑之後冇幾耐,又再係干犯呢件更為嚴重嘅搶劫案。被告自己同家人都有寫求情信,希望法庭今次能夠輕判,被告仲親自寫咗一封信,向受害人係道歉,希望得到對方嘅原諒。
至於第三被告陳漢樑,佢就係否認搶劫罪,但係佢喺--多番喺庭上表示係承認傷人罪,不過在審訊後,陪審團一致裁定陳漢樑搶劫罪名成立,好明顯,陪審團並不接納被告嘅講法話佢只係在傷人嘅時候做「睇水」。
陳漢樑今年25歲,在香港出生,佢未婚,與家人同住黃大仙嘅一個公屋單位,佢做過髮型嘅學徒、餐廳水吧、裝修工作等等,但係佢在被拘捕時,就係失業嘅。
就214號案件嘅被告朱文俊,佢都係承認咗搶劫罪,亦都同意控方嘅案情撮要,佢所承認嘅案情,即係佢點樣去搶受害人嘅勞力士錶方面,基本同蕭乾明、柯名俊所承認嘅事情係相同。朱文俊在警員嘅警誡下,佢話佢係因為冇嘢做先至去打劫,後來在錄影會面中,朱文俊有向警方講述咗事發嘅經過,佢話先係柯名俊同佢講話「有單嘢可以做」,佢就同意咗,後來見到陳漢樑,就叫埋對方加入,去到現場嘅時候,佢話柯名俊用鐵通襲擊受害人,佢自己就捉住受害人嘅手,由陳漢樑係搶手錶,佢話事後佢都未收過錢嘅。
朱文俊今年21歲,喺香港出生,讀書讀到中五,未婚,被捕時報稱無業,佢以前係做過侍應,同父母住喺將軍澳嘅居屋單位,咁佢以往係並冇刑事紀錄嘅。
代表大律師係呈上咗朱文俊自己所撰寫嘅信件,同埋一位牧師替佢寫嘅求情信,牧師形容,現時被告對佢所犯下嘅錯誤深感難過,亦知道佢係要對自己嘅行為負責,朱文俊向傷者道歉,並要求法庭可以畀機會佢能夠盡快重投社會,亦都讓佢可以照顧家人。
在呢件案嘅判刑方面,首先本席要決定嘅係刑期基準。本案嘅情況係屬於俗稱所謂扑頭打劫案,根據案例,即係SJ v 馬炳華(譯音)([2002] 2 HKLRD),本席應該以不少於8年嘅刑期作為基準,在佢哋嘅求情陳詞中,幾位大律師都同意,本案涉及多人犯案,所以法庭可以將基準上調,但係建議上調嘅幅度不應超過半年。經考慮後,本席並不接納呢一項嘅建議,本席認為本案除咗多人犯案之外,亦涉及一定程度上嘅預謀同埋計劃,除咗用鐵通多次打擊受害人嘅頭部以外,其中被告都有對受害人進行拳打腳踢,令受害人嘅受驚程度同埋痛苦係增加,其實受害人頭部嘅傷勢頗為嚴重,佢冇被打到傷殘甚至喪命,都可以話算得係非常之好彩。幾名被告都係年青力壯嘅人,佢哋應該以正途工作搵工、做嘢,沒有理由選擇用咁兇殘嘅手法去搶一個人嘅手錶。經考慮之後。本席認為以本案嘅情況嚟講,刑期基準應該係10年。
本席有考慮過如何處理各被告嘅角色問題。警方喺蕭乾明嘅車上面嘅後排,搵到一支染有受害人血跡嘅鐵通,但係蕭乾明喺會面嘅時候,就係拒絕回應嘅,咁當然喇,呢個係佢嘅合法選擇。至於柯名俊就在被拘捕後講過,朱文俊係先衝向受害人,然後用水喉通打受害人嘅頭部,佢就同陳漢樑去搶受害人嘅手錶。到朱文俊會面時,佢就講話係柯名俊拎出鐵通去打受害人嘅頭,佢自己就捉住受害人嘅手,由陳漢樑去搶錶。至於陳漢樑,佢喺作供嘅時候,佢話佢當時只係企喺好遠嘅地方做打人嘅行動「睇水」,佢就並冇喐手嘅,但係正如本席之前指出,好明顯,陪審團係並不接受佢嘅證供。
喺求情嘅時候,本席有詢問過各名代表大律師,在角色方面,佢哋嘅當事人有冇進一步嘅表述,但係各被告似乎都唔想喺呢一個問題上指出話邊個係所謂主謀、邊個安排行動、邊個落手用鐵通打人、有冇人係做「睇水」等等,去進一步說明各自嘅立場,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只能夠話基於證據嚟講,今次四名被告係一齊去打劫,所用嘅鐵通好可能係蕭乾明嘅,佢哋其中有人用鐵通襲擊受害人嘅頭部,其他人就落手搶錶,亦有對受害人係拳打腳踢,之後佢哋四個就一齊走咗,而佢哋嘅計畫係將錶賣出之後分錢。以證據嚟睇,陳漢樑應該係最後參加呢個搶劫行動嘅人,咁就算佢起初真係被安排做「睇水」,但係之後佢都係有幫手去打受害人同落手搶對方嘅錶。
蕭乾明、柯名俊與及朱文俊,佢哋都係承認控罪,本席唔去做比較話係邊個最早認罪,總之佢哋三人喺開審之前係認咗罪,本席都會接納佢哋係有悔意,佢哋都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嘅扣減,因此佢哋嘅刑期10年就會變為六年八個月。就蕭乾明同埋柯名俊嘅情況,佢哋兩個人都曾經話願意喺陳漢樑嘅審訊中替控方作證,亦真係畀咗證人口供畀控方,但係最後控方決定唔去倚賴佢哋嘅證供,咁本席聽過控方解釋之後,接納控方唔去傳召佢哋兩人係恰當嘅決定,並唔係話蓄意咁樣對佢哋兩個人唔公平。另一方面,本席亦都唔可以話因為蕭同埋柯冇被傳召,就完全抹煞佢哋想協助控方嘅意圖。在考慮後,本席會將佢哋兩個人嘅刑期減8個月,去反映佢哋試圖協助控方呢一個因素,因此佢哋嘅刑期變為係6年。至於朱文俊,相對嚟講,佢比較年輕,而佢之前係並冇刑事紀錄,喺呢個情況之下,本席係決定酌情將佢嘅刑期減4個月,希望佢真係好似李牧師咁樣話係真心改過,佢嘅刑期因此變為六年四個月。
至於陳漢樑,佢係在審訊之後被定罪嘅,本席睇唔到佢有任何悔意,但係佢應該係最後先至被招募入呢一個嘅搶劫行動,應該唔係話有份計劃行動嘅一份子,咁雖然佢嘅刑責與其他人一樣,但係以佢嘅情況而言,本席會酌情扣減半年,亦都即係話10年變為九年六個月,不過佢有一個4個月嘅緩刑,咁本席睇過有關資料,裁判官已經清楚解釋咗緩刑嘅意思畀被告知道,原則上,本席認為4個月嘅緩刑必須啟動,但係考慮到今次嘅刑期同埋呢個整體刑期嘅原則方面,本席決定下令呢4個月嘅緩刑係同期執行,咁因此刑期係九年六個月。
結果如下,蕭乾明係6年;柯名俊係6年;陳漢樑九年六個月;朱文俊六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