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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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5.58克混合物,含11.76克海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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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7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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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5.58克混合物,含11.76克海洛英。 案情 2.2016年6月2日晚上七時許,警員在深水埗近石硤尾邨見被告人形跡可疑,被告人當時正走往石硤尾邨第22座,警員將被告人截停,在被告人的斜孭袋內找到一個膠袋,上有標籤寫著「大:30」,這個膠袋載有30白色小包海洛英(證物P1)。警員亦在被告人的斜孭袋內找到另一膠袋,上有一標籤寫著「小:30」,這個膠袋載有30粉紅色小包海洛英(證物P2)。被告人的斜孭袋內亦有一張紙巾包著五個紅色小包,內含少量海洛英(證物P3)。 3.P1、P2和P3合共為15.58克混合劑,含11.76克海洛英。警方估計這些海洛英市面零售價為港幣一萬六百多元。被告人告訴警方,她買這些四仔自用。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一千五百多元港幣及兩部流動電話。 4.回到警署,被告人再對警方說,她是在當日晚上7至8時左右,在深水埗一個公園向一名男子買來該些海洛英,她準備帶該批毒品返回自己在葵興的住所。被告人說這些海洛英足夠給她服食一個月,她每天會用針筒注射方式服食一包白色小包海洛英和一包粉紅色小包海洛英。被告人說她任職清潔散工,每月賺取八九千元,她以前亦曾領綜援,但到2016年2月停止。 5.在庭上,被告人承認控罪,即管有案中的海洛英作販運用途。不過,辯方說明被告人買來這些海洛英主要是自用,但也會賣一些給朋友轉售圖利。律師說,若以量化的角度來看,被告人管有案中的海洛英大約一半自用、一半作販運去賣給別人。對於這個「一半一半」的說法,控方也不表反對。 案底 6.被告人現年43歲,1990年至2009年有八次上庭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其中數項和管有危險藥物或管有工具作吸毒有關。被告人過往曾多次被送進戒毒所。 求情 7.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背景書上所列資料均屬正確。被告人在15歲時已經開始吸食海洛英。律師說被告人的毒癮甚深,過往曾數次去過戒毒所,律師說被告今次買來的毒品主要是自用,但也會轉售給朋友去圖利,以幫補自己生活上(特別是吸毒上)的開支。不過,被告人並非主動將毒品賣給人,只是當朋友打電話問到要貨,被告人才會將毒品轉售。律師說,法庭因此可以視被告人將管有的毒品大約一半作自用、一半作轉售。控方對此說法不表反對。 判刑 8.被告人承認販毒,涉及的毒品是15.58克混合劑,含11.76克海洛英。按上訴庭在劉德明案訂下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以純量計)10克但不超過50克的海洛英,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的海洛英(以純量計)為11.76克,所以判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不過,控辯雙方都同意,本案中的海洛英有大約一半被告是作自用、一半則作販運,因此按周俊生案(CACC 135/2011)訂下的額外判刑扣減指引去計,本席可以給被告人額外的百分之十七點五扣減。另外,被告認罪,可獲如常的三分一判刑寬減,以此計算,被告認罪後的判刑是3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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