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694/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September 2016 before 陳振國法官.

Family law – custody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2)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 living conditions – new evidence – appeal refused – costs no order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ummons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13694/201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3 Sep 2016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3694 / 201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年第 1369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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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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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16年9月9日
判決日期: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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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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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上訴許可申請源於一宗管養權的審訊。

2.本席於2016年8月26日,在經審訊後,頒發以下的管養權命令:

(1) 答辯人(「母親」) 擁有女兒(現年9歲) 及兒子(現年7歲) 的單獨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及

(2) 呈請人(「父親」) 擁有兩名子女的合理探視權。

3.有關的判決理由,可見於2016年8月26日所頒下的判案書內。

4.父親不服有關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5.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 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父親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父親的上訴理由

7.從父親所存檔的支持誓章可見,他的上訴理由主要包括:

(1) 母親是有精神或情緒不穩的狀況,這影響到兩名子女的安全問題。

(2) 母親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有排擠兩名子女的行為。

(3) 子女受到母親的教唆。

(4) 母親有暴力的行為。

(5) 他雖然現時只住宿於一間房間內,但他認為他的居住環境將會慢慢改善。

(6) 他已安排了照顧員,而他的朋友也願意協助他照顧兩名子女。

8.今天在庭上,父親呈遞一份母親在簽署具結擔保時的案情撮要,目的是說明母親是曾用刀襲擊他及在庭上說謊。

9.母親方面反對父親在上訴許可的聆訊時才提出該些證據。

討論

10.其實從判案書的內容可見,父親在誓章中所提及的理由在正審時已經提出過,本席亦已經考慮過,才作出有關的裁決。本席看不到父親可以再用該些理由去推翻有關的裁決。

11.父親亦沒有提出足夠的理據,去說明本席的裁決並不符合子女們的最佳利益,或他是明顯地更適合照顧兩名子女,以致上訴庭需推翻有關的裁決。例如,父親現時的居住環境,他是與友人合租一間房間,他只佔住一格床位,在與母親相比下(母親與多名子女將可繼續在一所公屋單位中居住),他是沒有能力提供合適的居住環境給予兩名子女。又例如父親需要工作,他只能依賴朋友或教友協助照顧子女。至於他今次所說將會聘請照顧員,他在正審時是沒有提及,在現時亦沒有提供照顧員的詳細資料。相反地,母親已照顧了兩名有特殊需要的子女多年,就算本席信納她有時情緒會暴燥,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會傷害兩名子女。就這方面來說,母親在相比下是明顯比父親優勝。

12.至於案情撮要方面,父親在上訴許可申請時才提出有關證據,是明顯太遲。但就算該些證據是在正審時提出,亦只能證明母親曾對父親有些暴力行為,但沒有證據顯示她對子女亦有暴力行為。因此,本席認為這些所謂新證據,亦不會對訴訟的最後結果有重大的影響。

總結及命令

13.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認為父親沒有合理上訴成功的機會,本案亦沒有其他特殊的情況需給予上訴許可,因此,本席拒絕頒發上訴許可。父親的傳票被撒銷。

訟費

14.由於這是有關子女管養權的訴訟,父親沒有法律代表,入息有限,上訴許可聆訊亦不是用了很多時間,因此本席認為一個合理的訟費命令,是不作任何命令。至於母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作出評定。

探視

15.父親在陳詞間曾提及要求每一個星期日的特定探視安排。但他亦表示如得不到管養權,他則打算完全不與子女們見面。如他決定不與子女見面,本席認為一個特定的探視安排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況且,父親沒有作出更改探視權的正式申請,因此,本席不予以考慮。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鄭依明林頴璇律師行林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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