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694/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August 2016 before 陳振國法官.
Custody dispute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 Special needs children – Father's threat to waive visitation – Sole custody to mother – Reasonable access – 訴訟費用 (No order)
Legal issues: Custody Arrangement · Access Arrangement · Costs
Outcome: Mother granted sole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Father granted reasonable access. No 訴訟費用 order.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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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694 / 201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 年第 13694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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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兩名家庭子女管養權的審訊。 2.呈請人父親 (以下稱「父親」) 要求兩名子女的單獨管養權;而答辯人母親(以下稱「母親」) 反對有關的申請,她亦要求兩名子女的單獨管養權。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6年結婚。 4.雙方在這段婚姻之前都各自有一段婚姻。父親在前一段婚姻中是有兩名女兒,她們已經成年及自立,並在內地居住。母親在前一段婚姻中亦有四名子女(由於他們的爸爸姓陳,因此本席將稱他們為「陳姓子女」) ,其中一人與母親的前夫一起居住,其他三名陳姓子女,雖已成年,但其中最小的是一名弱智人士,他們三人仍與母親一起居住。 5.雙方在這段婚姻中育有2名子女:
這兩名家庭子女都是有特殊需要,現正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照顧。 6.父親於2015年10月26日基於母親的行為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6年6月2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7.就有關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方面,由於雙方在排解兒童糾紛聆訊中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審訊。 法律 8.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予與財產條例》第19條的規定:-
9.至於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賴的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10.從以上條文可見,本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11.除以上的法律條文外,家事法庭在以往的案例中(1),亦在參考過一些外國的法例及案例後,認為在考慮子女的管養權時,應考慮一些特別的因素。 12.這些因素在英國及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是以一個法定清單(statutory check list)的形式出現。在香港則還未有正式的法定清單。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曾根據英國及澳洲方面的經驗,建議香港亦應有一個類似的法定清單。當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的草擬法定清單包括:-
13.以上的草擬清單雖然未正式成為香港法律,但本席同意該條清單是有助法庭去裁定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但由於每件案件的事實都有所不同,因此並不是清單中的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件案件。就以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就以上每點都作出討論,而只會在相關及可行的情況下,就以上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本案的事實,從而考慮何種安排最能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父親的證據 14.父親現年50歲,現時的職業是一名試車員,月入約8, 500元。父親現時要求兩名家庭子女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他的主要理據是母親是有情緒不穩及暴力傾向,因此並不適合照顧兩名家庭子女。他說母親曾對他使用暴力,包括在2015年6月28日的一次衝突中用刀劈他,母親更因此被警方拒捕,但由於他不想母親被正式起訴,因此他同意以母親簽署具結擔保的形式去了結事情。父親認為家庭子女與他一起才能健康的成長。 15.父親亦投訴兩名家庭子女與母親的陳姓子女不和,他甚至說一名陳姓子女當他及兩名家庭子女是仇人。 16.父親亦說母親是一名不誠實的人,隱藏了內地的資產。 17.最後,父親在庭上多次明確表示,如他不能得到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他會完全放棄探視權,他說這樣做是不希望子女們受到不必要的壓力。 母親的證據 18.母親並不否認曾簽署具結擔保,但她不同意父親所敘述的經過。她說當天在衝突時曾用當時拿在手上的刀拍打家具,但否認用刀來劈父親。母親反指父親是一名脾氣暴燥的人,會不時講粗口及體罰子女。 19.她說兩名子女由出生起便由她照顧,她與子女們的關系非常密切。由於他們二人都有特別需要,女兒有自閉症和過度活躍症;兒子則有輕度弱智,因此,妻子認為能夠保持現有的照顧安排是最符合兩名子女的最佳利益。 社會調查主任的證供 20.社會調查主任鄭姑娘為本案前後準備了兩份調查報告,她亦有出庭作供。 21.鄭姑娘認為縱然雙方對彼此仍然有很多不滿,但他們都是深愛兩名子女的。雖然父親非常珍惜與子女們一起的時間,並處處展示對兩名子女的關懷,但子女們則較希望與母親一起生活。鄭姑娘認為母親在管教子女的問題上或仍有改善之處,但她能主動向不同的專業人士尋求意見,以改善管教子女的模式。母親要面對女兒的自閉及過度活躍症,以及兒子的輕度弱智,母親雖然感到照顧他們不易,但仍然明白他們的需要及接受他們,這令子女們感受到母親對他們的愛。 22.在兩份報告中鄭姑娘都建議一個共同的管養令,但日常的照顧及管束權則交給母親,而父親則有特定的探視權。 23.但由於父親在庭上多番強烈表示如他不能得到子女們的照顧及管束權,他會完全放棄子女的探視權,意味著他會從此不再見兩名子女。在這情況下,鄭姑娘同意如母親是得到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後,她是很難在子女的重要議題上與父親進行有效的溝通,因此,鄭姑娘同意在這情況下,一個給予母親單獨管養權的命令,或更能符合子女們的最佳利益。 討論 24.從本案的事實可見,有關的兩名家庭子女年紀比較少,分別為9歲及7歲。更重要的是大女兒是患有自閉症和過度活躍症;二兒子則是輕度弱智,他們都是有特別的需要。母親是一名主婦,將會全職親自照顧兩名孩子。相反地,父親是有全職工作,工作時間是星期一至五朝九晚五,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2時。由於工作繁忙關系,父親有時連星期三的中午探視或星期六的下午探視都會遲到或取消。父親在他所存檔的文件中,從沒有就他將來怎樣照顧子女的安排作出任何的陳述,只是在盤問下才說會要求教友、朋友及表姐在他上班時作出協助。他沒有說清楚該些教友或朋友的身份是誰,法庭亦不知道該些人士怎樣或是否願意去協助父親。 25.至於居住環境方面,母親現時與兩名家庭子女及陳姓子女們居於前婚姻居所,而父親則搬開及現與友人合租一間約30呎的房間,父親睡在上下格床的下格。前婚姻居所原是一間自購的公屋單位,但由於斷供,單位將會回售給房屋署,但由於母親及子女有特殊需要,她能與兩名家庭子女和陳姓子女們繼續以租客身份居住在同一單位內的機會是非常高。相反地,父親則沒有這方面的優勢。 26.本席明白現時父親是指控母親情緒不穩及有暴力行為,由於這是一些嚴重的指控,因此,父親亦須肩負一個比較高的舉證責任。除了父親的口頭證供外,父親所依賴的證據是母親曾被帶上法庭,並簽署具結擔保令。但父親未能提供該具結擔保令的案情事實,因此,本席未能完全信納母親是有用刀劈他的嚴重暴力行為。 27.無論如何,就算本席信納母親是一個脾氣比較暴燥的人,從本案的其他證據來看,包括社會調查主任的報告或子女們對母親的觀感來看,沒有證據顯示母親是有將她的脾氣宣泄於子女身上。本席信納父母雙方都是愛惜子女的。 28.本案另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母親在子女們出生後都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在過往的一年間,她更是唯一的照顧者。雖然調查主任在報告中指出母親對子女們的照顧未必十全十美,但母親在得到各方的協助下,是完全可應付兩名子女的照顧。 29.相反地,父親似乎對於子女們的身體或情感需要並不太了解。就以二兒子的情況來說,雖然有證據顯示二兒子是有輕度弱智,但父親在一段長時間內否定這事實,他認為兒子只是有點內向,所以他堅持要二兒子入讀普通學校,只是到了審訊時,他才認同二兒子有特別需要的這一事實。 30.又以探視安排來說,父親的立場是如他不能得到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他將會完全放棄探視,這意味著他將完全不會再見兩名子女。本席認為這是一個比較偏激的想法。就以本案的事實而言,本席深信就算子女們不會與父親長期一起生活,他們亦會想與父親維繫系著一個比較緊密的關系,但似乎父親沒有意圖去滿足子女們在這方面的感情需要。 31.雖然本席明白兩名子女的年紀還很少,他們都能與父親保持不錯的關系,但如純粹以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來比較,從報告的內容可見,他們始終是畧為傾向於母親方面多一些。 結論 32.總括本案的所有事實來看,本席認為將子女們的照顧和管束權交給母親,最能符合子女們的最佳利益。至於管養權方面,本席同意訴訟雙方在溝通上是有很大的困難,如將來父親決定不再見兩名子女,根本就很難期望他們能夠進行有效的溝通。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只有將子女的單獨管養權交給母親,才能符合子女們的最佳利益。 命令 33.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訟費 34.一般來說,有關管養權爭議的訟費是不作命令的。本席認為本案不應例外,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不作任何命令。這將是一個暫准的命令,如在命令頒下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則轉為絕對命令。至於雙方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作出評定。
呈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鄭依明林頴璇師事行林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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