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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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之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罪(控罪一)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早前他已經承認了有關不當使用安全帶的控罪(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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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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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經審訊之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罪(控罪一)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早前他已經承認了有關不當使用安全帶的控罪(控罪二)。 2.這是一宗不幸的致命交通意外,案發於一個交通稀疏的道路交界,當日天氣良好,地面乾爽,該處車速限制是時速50公里,被告人駕駛的士由興華街小路出順寧道大路,出大路之前,有停車標誌及地面兩條白線顯示停車。本席接受在未接近停車白線之前,被告人曾經右望大路,見不到有任何車輛駛近,但是當的士接近停車標誌時,他沒有停車或慢車,沒有再右望大路的交通情況而以時速大約35公里駛出路口。原來此時有一架超速行駛的小巴由順寧道駛出交界,小巴無法在短距離之下停車,撞到的士右邊尾部,的士打轉,撞跌在行人路等候的83歲男死者,導致他死亡。 3.這宗意外有兩個原因,第一是小巴超速,第二是被告人在停車標誌前沒有停車及觀望大路右方情況便駛出路口。這宗意外導致一人死亡,坐在的士的一名女乘客受傷,她面部有多處淺層擦傷,右手臂有多處擦傷和三處裂傷,她的右眼角膜表面有一塊似玻璃的異物,經移除之後,視力沒有受影響,她的傷勢不輕。被告本人亦有受傷,他眼瞼右上方有3厘米裂傷,右眼角處有4厘米裂傷,要縫四針。小巴司機亦有輕傷。 4.被告人現年67歲,他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駕駛的士三十三年,交通定罪紀錄顯示他有兩次不小心駕駛紀錄。代表被告人的嚴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早年與妻子分居,他們有一子一女,被告人現在已經沒有駕駛的士,他亦因為害怕要面對審訊而曾經企圖燒炭自盡。辯方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是判斷錯誤,而不是存心造成交通意外,他的的士當時時速只是大約35公里,車速不算高,被告人並沒有受藥物或酒精影響,這宗意外並不單是因為被告人的駕駛行為,還有多方面的不幸因素,包括小巴高速行駛。 5.嚴大律師告訴法庭,辯方早已通知控方被告人會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不獲控方接納,本席質疑為何被告人沒有在答辯時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名,嚴大律師承擔了是他的疏忽,沒有給意見被告人作出此答辯,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不應因此責怪被告人,剝奪他可以得到的認罪扣減。 6.這是一宗不幸的交通意外,一名83歲的長者毫無過錯地站在行人路上,卻無辜地因為兩個不負責任的司機所犯的錯誤被奪去寶貴性命。造成這意外的原因,正如本席較早前所說有兩個,最重要的原因是被告人在停車標誌前沒有停車或減慢,亦沒有理會大路右方路面情況,便以大約35公里時速駛出交界。第二個原因是小巴超速駕駛,雖然小巴司機亦是違反交通法例,但是他有權假設被告人的的士在停車標誌前停車,及不會在沒有足夠距離情況之下橫越其去路,因此被告人比小巴司機罪責更大。控方通知法庭,小巴司機已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只被輕判罰款。 7.在不小心駕駛案件判刑時,主要的考慮是司機的駕駛行為的罪責,但是後果亦是一個因素,一般而言,除非存在嚴重疏忽或故意冒險,毋須判處監禁,但是以往亦不乏判處即時監禁的案例。 8.本席認為在此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責及可惡性都極高,他更有兩次不小心駕駛紀錄。他作為一個職業駕駛者,卻犯下在小路出大路時在停車標誌前不停車、不慢車、不看右方交通便駛出路口這種嚴重錯誤,被告人是嚴重疏忽,結果是造成交通意外,奪去了一個人的寶貴性命,更導致死者家人要感受無盡的傷痛,被告人犯了的是近乎最嚴重的不小心駕駛行為。 9.本席明白一個司機因為駕駛而被判監,尤其是對一個完全沒有刑事紀錄的人而言,任何的監禁刑期都是一個嚴苛及痛苦的懲罰,但是法庭有責任阻嚇這類嚴重不負責任的駕駛者,否則不能夠警惕駕駛者要經常保持警覺,亦不能夠平服死者家人因為事件而面對的冤屈。 10.考慮了案中所有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判刑,罰款、社會服務令或者緩刑都並不適合,判刑起點定為四個半月監禁。本席接納嚴大律師說,被告人早已打算承認不小心駕駛,這個說法吻合被告人的抗辯方法,他在審訊中同意了控方所有證據,因此本席仍然給予被告人一般認罪可以得到的三分一刑期扣減。 11.所以控罪一判處監禁3個月,另外本席下令被告人停牌兩年,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 12.控罪二涉及不當使用安全帶,意外後發現被告人的安全帶夾了一個夾子,因此限制了自動捲軸收緊器的效能,判處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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