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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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意外發生在上水新運路近掃管埔路。控方指被告人當時違反新運路上的交通紅色燈號,該紅燈亮起時,被告人仍然前駛,撞上一輛由掃管埔路恰當地駛出來的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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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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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意外發生在上水新運路近掃管埔路。控方指被告人當時違反新運路上的交通紅色燈號,該紅燈亮起時,被告人仍然前駛,撞上一輛由掃管埔路恰當地駛出來的的士。 2.被告人承認控罪。他承認自己沒有遵照交通燈號停車。不過,他說自己當時分神,想著其他事,擋風玻璃又有霞氣,妨礙他的視線,他沒看到那組紅燈,只見遠處盡是綠燈,才以為可以前駛。被告人否認自己見到紅燈仍然衝燈。 3.控方指被告人在當時的環境下必然看見紅燈,因此是故意衝燈。為此爭拗,本席舉行紐頓聆訊去決定被告人認罪的刑責。聆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在新運路上行駛8至10秒,有關的紅燈一直亮著,被告人必然看到,但他選擇前駛,因而危險駕駛導致的士司機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 4.2016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駕駛一輛公共小巴從上水智昌路左轉入新運路的左一線向東南行,即向粉嶺方面行駛。他的時速為50公里,該處的路面限速亦為50公里。 5.在新運路上智昌路口前面有一個掃管埔路口。PW1莊先生駕駛一輛的士來到肇事路口,他把的士駛出掃管埔路,打算右轉入新運路的西北方向往上水,的士後座有一名女乘客PW2葉小姐。當時的士車速為每小時大約30公里。 6.的士前半部剛離開掃管埔路,入了新運路的左一線,便給被告人駕著的小巴撞上。的士的行車紀錄儀攝得上述情況。的士被小巴撞上一交通燈柱及安全島護柱,最後停下,小巴亦停下(見P3相片集及簡圖P2上的位置)。 7.在紐頓聆訊中,本席裁定被告人從智昌路左轉出來,必然看到掃管埔路口的那組紅燈A1、A2和A3。該等紅燈當時已經亮起很久,但被告人從智昌路駛了出來往新運路,他看到紅燈仍然直駛8至10秒,並不停車,要越過肇事路口,終於釀成意外。 的士司機和乘客的傷勢 8.的士司機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他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當時的格拉斯哥昏迷指數為10/15,左上背有擦傷,電腦掃描顯示他的蛛網膜下腔出血,右上及下恥骨枝骨折。他先被送往深切治療部,接受治療後,轉往普通病房。這名司機身體多處受傷,包括:(a)頭部受傷;(b)右肩部胛骨折;(c)右骶骨、右上及下恥骨枝骨折。他在2016年2月1日接受緊急手術,閉合復位和3D導引。右骨盆骨折須裝上螺絲,並要使用肩防動器為右肩胛骨折進行穩定性治療。其後,他需要進行負重步行練習,他在2016年2月11日出院,一直獲病假至今未完。 9.控方邀請的士司機及乘客上庭說明他們現在的健康情況。 10.的士司機莊先生在意外時為29歲,他是全職的士司機,但意外後一直放病假至今未完。 11.莊先生在2016年2月1日做了一次手術,他在2月11日出院,現大約兩個多月便要往醫院作一次骨科覆診,每星期要回醫院做物理治療。 12.莊先生說他右肩胛骨的骨折可以自行癒合,但右盆骨折則要鑲上兩夥螺絲,現時行走大約十至十五分鐘便感無力及有麻痺和痛楚,須休息數分鐘,才可再步行十多分鐘。 13.莊先生在庭上須持手杖慢行,坐立亦顯出緩慢,他解釋因為作出大動作右盆骨會痛楚,上樓梯亦是,現在也無力照顧幼孩。他睡前要吃止痛藥才能入睡,睡醒也會感到痛楚,亦須服藥。另外,這宗意外令他兩夥下門牙鬆脫,最後要剝掉。 14.莊先生的腦部在此意外受傷,現在記憶力愈來愈差,他稍後要回醫院在這方面作職業治療。醫生亦安排了他下月開始看精神科,因為他在意外後經常發惡夢、流冷汗、情緒不穩和易發脾氣,這些情況在意外前都是沒有的。醫生解說這是莊先生的腦部曾經受傷引致。 15.的士的乘客葉小姐也有上庭說明她的傷勢,意外時,她傷了頸和胸,但傷得不重。不過,後來她去看私家醫生,X光照出她鎖骨有骨折,但不用動手術。葉小姐在意外後的初期有腰痛,坐十多分鐘便須稍轉姿勢。她做了十多次物理治療,現在情況好了,不過間中坐久了仍感腰痛。另外,她說現在對意外猶有餘悸。 案底 16.被告人現年57歲,在1988年有一次普通襲撃的刑事定罪紀錄。 17.被告人在1982年開始領有車牌,1984年任職業司機,他沒有交通定罪紀錄,但有六次定額罰款違例,分別是2009年2月及2011年的超速、2011年6月不遵守交通燈號、2013年12月一個月內兩度超速,和2016年1月在禁區駕駛。 求情 18.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是自僱小巴司機,現在和第二任妻子及兩名十多歲的子女同住,被告人為一家的經濟支柱。律師指,被告人一旦內獄,妻子雖可出來工作,但家人的生活定會必足襟見肘,或要借貸度日。 19.律師指被告人違例的時候是當日的午夜,當時路上交通稀少,案中只有的士司機受傷得重,的士乘客只是輕傷。律師說被告人自己在意外亦雙膝受傷,現在不能快走,偶感痛楚,但仍可當小巴司機。 20.律師說按法庭的裁定,被告人只是在新運路上行駛8至10秒,見到紅燈而不停車,導致意外。她說案中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按英國的Cooksley案分類,刑責應定為中度罪責(intermediateculpability)。律師說法庭可考慮的判刑起點應在兩年監禁以內。另外,被告人認罪,應可獲得判刑扣減,不過律師同意被告人否認故意衝燈,但被法庭判定他是故意不遵照交通燈號停車,他因此不能獲得全數三分一的判刑扣減。 21.關於停牌方面,辯方律師指被告人任職業司機多年,這是他的唯一謀生技能。律師希望法庭判他最短的停牌令,即不超過兩年,讓他可以盡快幹回本行。 22.律師呈上被告人的親友、相識寫的多封求情信,眾人為被告人說情,稱讚他,並請求法庭對被告人輕判。 案例 23.主控官提及李有榮案,該案在第33段起說及此類罪行的判罰原則,即判刑應有懲罰性和阻嚇性。在李有榮案,被告人不在紅燈前停下,那處是行人過路處。不過,原審法官接納被告人的車速只是大約每小時15公里。被告人認罪時對法庭說,他是受到旁邊的小巴影響了注意力。該案的傷者其實只是被輕微撞上,沒有被撞倒地上,她所受的膝傷最後亦完全康復,沒引起後遺症。案中的被告人過往紀錄良好,原審法官以15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人認罪的三分一判刑扣減,最後判他10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處理正確。 24.不過,上訴庭屢次說明每件案件的判刑要視乎該案的案情。本案的案情和李有榮案不一樣,雖然都涉及司機不遵守交通燈號。本案的肇事路口不是行人過路處,但亦是一車道接合的地方。被告人當時的車速不慢,接近路面限速,即每小時50公里。被告人的小巴撞上莊先生的的士,令的士損毀很大(見相片集P3),的士司機莊先生身體也受到嚴重傷害。事發至今已九個多月,莊先生仍需接受治療,並需接受物理治療及覆診。他仍然不能工作,意外帶來的影響和痛楚不知何時消除。他除了不能工作,生活上亦有諸多不便(見上面8至14段)。 25.被告人過往沒有交通定罪紀錄,但他有六次定額罰款違例,其中2011年6月那次便是相同的不遵守交通燈號違例,幸好那次沒有造成意外,才令到警方以定額罰款程序去作處理。 26.本席在紐頓聆訊中裁定被告人從智昌路左轉出來新運路,當時被告人已可清楚見到有關的紅燈,但被告人在新運路直路上行駛8至10秒仍不停車,他選擇衝紅燈前行。上訴庭在CAAR 2/2009林兆棠案中說 “a conscious disregard for traffic lights will likely put the case into the most serious category.”。當然,林兆棠案涉及的意外地方是一處交處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本案的意外地點是一個車道交接的路口,被告人的罪責會因此輕一些,但被告人在一條直路上清楚見到紅燈8至10秒之久仍不停車,選擇衝燈,並以接近路面限速經過那車道連接的路口,撞上恰當駛出來的的士,對該的士造成嚴重損毀,的士司機也受重傷,乘客則輕傷。幸好案中無人死亡,這算是不幸中的大幸。本席認為被告人如此故意衝紅燈,即使當時路靜人稀,他的罪責也屬Cooksley案分類中的中等罪責中最嚴重的情況;若涉及行人過路處,被告人的罪責更會跌入更嚴重的較高罪責(higher culpability)類別,甚至是最嚴重(most serious)類別。 27.Cooksley案定下判刑指引,香港法庭也多跟隨,但那指引是針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行,該罪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本案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刑罰為7年監禁,所以Cooksley案的判刑指引用在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行中,應作適當的調整。 28.本席考慮了案情及辯方提出求情,認為判刑起點應為24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原本可得三分一(即8個月)的判刑扣減,但他在認罪之餘爭議刑責,法庭用上一整天去聽證及雙方的陳詞,最後裁定被告人作出多項狡辯,本席認為被告人不能得到全數8個月的判刑扣減,只給他6個月的扣減。本席因此判被告人入獄18個月。 停牌及駕駛改進課程 29.被告人任職業司機多年,是家中經濟支柱,判監18個月對他是一項嚴厲的刑罰,他服刑後還得繼續生活。因此,本席同意律師所說,對被告人停牌兩年已經足夠。這項兩年的停牌令由今日起生效,期間被告人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直至停牌令完結或他已自費修習和完成法例規定的駕駛改進課程,兩者以較後者為準。法例規定,被告人須在停牌令最後三個月內完成有關的駕駛改進課程,否則被告人會因此再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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