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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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發生於1989年的勒索案。當年警方把被告人拘捕,但被告人沒有出席事後的審訊,要到2016年5月,警方才把被告人再次拘捕。經審訊後,被告人被法庭裁定兩項勒索罪和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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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165/198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Oct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65/19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1989年第1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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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洪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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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10月28日
出席人士: 署理高級律政司檢控官Ms Janice Cheu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Dick Lee K F,由薛馮鄺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及[3] 勒索罪(Blackmail)
[2]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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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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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發生於1989年的勒索案。當年警方把被告人拘捕,但被告人沒有出席事後的審訊,要到2016年5月,警方才把被告人再次拘捕。經審訊後,被告人被法庭裁定兩項勒索罪和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2.第一項勒索罪,指他於1989年12月4日在九龍佐敦道南方酒樓連同其他三名身分不詳的人勒索X先生225,000元。第二項盜竊罪,指他於1989年12月4日在香港中環連同其他三名身分不詳的人偷竊X先生80,000元。第三項勒索罪,指他於1989年12月9日在九龍旺角弼街麗聲戲院勒索X先生120,000元。

3.案情透露,受害人X先生是一名從事海鮮生意的商人。在1987年期間,X先生曾經借100,000元給友人譚先生,但遲遲未有歸還,最終X先生透過民事途徑成功追討欠款。過程中曾把譚先生父親名下物業釘契,因為譚先生曾以父親名義的支票作還款,但未能兌現。

4.事隔兩年後到1989年12月4日,X先生收到一名自稱姓陳的男子來電,約他出來見面,說要弄清楚譚先生還款和樓宇仍未解凍一事。X先生到達雙方相約見面的南方酒樓,對方一行五人到來,包括譚先生在內。陳先生指譚先生欠下他們二十多萬元,而譚先生父親的物業仍未解凍,堅持要X先生承擔這二十多萬元的債項。X先生提出反對也無效,陳先生還作出恐嚇,並能說出X先生的住址和工作地點,說了「如果唔還,會去你舖頭搞你。」之類的說話。期間表現最兇惡的是被告人,他喊打喊殺,還說「冇錢畀,咪打你囉。」X先生當時很驚慌。

5.這班人押X先生返回其位於中環街市的店舖,X先生開出一張80,000元現金支票,這班人陪同X先生到達附近的寶生銀行,由X先生到銀行提取80,000元現金交予這班人。

6.收錢之後,這班人當中三名男子包括譚先生先行離去,剩下被告人和一位叫阿華的人帶同X先生到附近一間Burger King餐廳坐下。被告人問X先生何時支付尾數,最後被告人給予X先生一個限期支付120,000元尾數,並留下其傳呼機號碼作聯絡。

7.X先生事後到警署報案,探員安排X先生聯絡被告人。在12月8日,X先生與被告人有電話通話,在電話中,X先生表示無錢,對方仍堅持他須要支付,最終雙方同意先付50,000元,並相約翌日到旺角麗聲戲院見面付錢。

8.12月9日,三名探員與X先生一起前往,徐探員陪同X先生在側,而另外兩名探員則離遠尾隨監視。到達戲院後,X先生一眼便認出阿毛(即本案被告人),X先生說有張50,000元支票,並把支票交予對方,期間X先生還說了「我冇現金,帶咗50,000鈫現金支票畀你,都係同上次一樣,以現金支票都冇問題喇。」之類的說話,被告人接過支票後,並說「收住先,但還要收埋70,000元」,X先生表示需要去籌錢,之後探員把被告人拘捕。

9.被告人現年55歲,過往有10項刑事紀錄,在他潛逃之前就有8項刑事紀錄,在1988年就有一項爆竊罪被法庭判處兩年監禁,在1986年又有幾項放高利貸罪行。

10.辯方律師在求情方面並不多言,律師指出被告人這麼多年來由於是通緝犯身份,因此沒有穩定職業,只能做地盤散工,亦由於這個身份,他不能結婚,因此目前仍然單身,無兒無女。律師說被告人了解到自己會面對監禁刑罰,但希望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另外辯方律師亦強調案中沒有黑社會成份,而X先生亦沒有受到實質傷害。

11.勒索是嚴重罪行其中一類,案例指出判刑須起阻嚇作用,本案並非純粹勒索,歹徒是成功地取去X先生80,000元現金,換句話說,事主在事件中損失了80,000元。當日在酒樓,這班人威脅會對X先生作出暴力,如果他不付錢,隨後就押他返回店舖取錢,X先生寫了張80,000元現金支票,並到銀行取現金給他們,X先生之所以這樣做是受到這班人的武力威嚇所致,在情節上而言,手法近乎打劫,以武力威嚇他人逼對方就範,X先生交出80,000元,被告人仍然意猶未盡,還繼續勒索對方尾數120,000元,實在貪得無厭,本席雖說本案近乎打劫,但兩項控罪最高刑罰並不相同,搶劫罪最高刑罰終身監禁,勒索罪10年監禁。

12.考慮到本案案情,本席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在求情方面,本席亦都看不到有何理由可作減刑,最終每項控罪判監三年半,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半監禁。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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