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CC 19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194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蕭國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李詠儀Maggie小姐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於審訊後被陪審員裁定罪名成立。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5年10月26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南昌街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7.3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70克晶狀固體。
審訊時證供
於2015年10月26日約晚上9時13分,警務人員在南昌街73號外截查形跡可疑的被告人及在被告人的單邊袋內找到一個能得利軟糖樽,內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裝有案中的毒品,即內含27.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7克晶狀固體(俗稱「冰」)。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包毒品『冰』係我壓力大買嚟自己食嘅,你畀次機會我喇。」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繼續承認這些「冰」是她買來自用的及是以2,000元從一個她以前認識的男子購買。該男子把「冰」毒放在南昌公園的一個花槽內,被告人拿取毒品後放下2,000元。被告人指她每日吸食約0.6至0.8克的「冰」。
被告人庭上作供指這些「冰」毒是一個她以前認識及很久沒有見的朋友的。她稱呼這朋友為契哥。案發當日,她在街上遇上這契哥。當他們一起吃晚飯時,契哥把這裝有毒品的糖樽放在她的單邊袋內說暫時放在那裡。被告人不知內有毒品及她吃飯後因趕著回家照顧女兒,忘記把糖樽交回契哥。她後來遭警察截查,卻被警察發現糖樽內的毒品。
刑事記錄
被告人有六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四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吸食毒品的工具的罪名,最後一次是於2008年11月18日因一項盜竊罪,被判罰款800元。
被告人女兒的社會福利報告
判刑前,法庭提取了被告人的子女的社會福利報告,報告指她的子女已妥為照顧及在這階段毋須社署介入幫助。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9歲,中二教育程度,曾從事侍應工作七至八年。她已離婚,育有二女、一子。她是一名家庭主婦,依靠綜合公共援助過活。她自己照顧兩個女兒,而兒子則由其母親照顧。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遞上兩封被告人、一封被告人的母親及一封由一位牧師所撰寫的求情信。在信中,被告人指自己原已在大女兒出生後遠離毒品,但因錯誤地相信其他人而犯下本案,以致要年紀六十多歲及健康不好的父母照顧自己的子女,被告人深感愧疚,希望能早日回到子女身邊。被告人希望法庭輕判她,使她能與兒女延續美好的家庭生活,做個好母親。被告人的母親在信中指她自己及丈夫皆健康不好,因此希望法庭能讓被告人早日回家照顧她的子女。牧師指被告人已立志從過新生活,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及其子女皆信仰基督教,而子女更為少年軍的成員。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伊真([2014] 3 HKLRD 691)一案定下販運「冰」的判刑指引,如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1年監禁,本案涉及27.3克「冰」,量刑基準應略為多於8年監禁,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遂採納8年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本席認為被告人並沒有任何的有效求情理由,因此判處她入獄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