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志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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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2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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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係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嘅,涉案嘅毒品係四十九點幾克嘅「冰」毒。被告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控方嘅案情撮要。 其實本案嘅情節就好簡單嘅,就喺去年6月8日凌晨嘅時間,被告同其他兩名人士喺奶路臣街一所大廈行出嚟嘅時候被警員見到,警員決定上前將佢哋截停,要求調查,期間被告係想逃走,但係不成功。被告曾經將一包白色嘅物品拋掉,警員就成功搵番呢一包東西,並拘捕被告人。 在警誡之下,被告承認因為兒子剛剛出世,所以等錢使,要替人販毒搵錢。後來警員喺被告嘅褲袋再搵到另外一包嘅毒品,控罪所指嘅就係呢兩包一共四十九點幾克嘅「冰」毒。 被告在現場及錄影會面時,都合作交代咗犯案嘅情況同埋背景,被告話今次佢本來可以得到1,500鈫港元嘅報酬嘅。根據警方嘅資料,今次嘅毒品價值大約係兩萬七千鈫港元。 被告今年27歲,有三次嘅刑事紀錄,兩次係與藏毒有關,好明顯被告自己都係吸毒者嚟嘅。 辯方代表大律師在求情時都係強調,被告係因為金錢壓力之下先至犯案,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控辯雙方都同意適用嘅案例指引係程國雄一案。考慮到相關嘅指引,本席認為刑期起點係9年。被告承認控罪,因此可以得到三分一嘅扣減,9年變成6年。 一般嚟講,對於販運毒品呢一類非常嚴重嘅罪行,個人嘅壓力、經濟困難等等都不能構成減刑嘅因素,有關本案嘅情況係案發時,被告嘅兒子係剛剛出生,其實本席都非常同情被告嘅兒子,如果佢知道父親係要用販毒嚟到搵錢養佢,佢會係點樣諗,睇嚟被告嘅父親都係勤力辛苦去工作做嘢而養活佢嘅仔女嘅人,點解被告唔單只自己吸毒,仲要去販運毒品呢?本席覺得被告嘅行為對不住父母,亦對兒子絕不公平。今次之後,被告是否真係能夠清楚反省佢嘅行為,坐完監之後重新做人,呢一方面被告要好好作出選擇。 經考慮後,本席會因為被告嘅年幼兒子,減刑半年,等呢個小朋友可以早啲係同自己嘅父親係一齊生活,不過本席希望佢嘅兒子見到嘅唔再係一個吸毒又販毒嘅爸爸,希望被告係好自為之喇,因此刑期係五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