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對 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461/2012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September 2016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
Family law – maintenance – committal – contempt – reasonable excuse – Marriage Proceedings Rules (Cap 179) Rule 87 – Respondent failed to pay maintenance – Court found Respondent resigned to avoid deduction order – Committal order made for 28 days unless payment made
Legal issues: Reasonable excuse for non-payment · Appropriateness of committal
Outcome: Committal order made unless payment made.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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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5461 / 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5461宗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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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這是一宗判決傳票的聆訊。女方(“呈請人”)是判定債權人;男方(“答辯人”)是判定債務人。 案情背景 2.呈請人現年32歲,而答辯人則41歲。他們於2005年10月17日在中國內地結婚,育有一名女兒,現年10歲。呈請人在2012年4月23日提出離婚。 3.根據陳忠基法官於2015年2月5日頒佈的命令(“該命令”),答辯人須向呈請人支付她及女兒每人每月港幣4,000元的贍養費,有關款項須直接存入呈請人指定的銀行戶口,第一期付款於2015年3月1日,其後的則於每月之第1日支付。 4.法庭就上述贍養費亦同時作出扣押入息令,扣押答辯人僱主(“前僱主”)須支付予答辯人的薪酬。 5.但是,前僱主在2015年3月5日通知法庭,答辯人經已辭職。法庭因而於2015年3月20日頒令解除扣押入息令。 6.自從該命令頒布後,答辯人再沒有支付過任何贍養費,由2015年3月累計至2015年7月的贍養費欠款為港幣40,000元。曾律師的開案陳詞指答辯人還欠:
答辯人的經濟情況 7.答辯人聲稱他離職前任職超市豬肉員,每月收入為港幣17,000元。答辯人指因為他要回鄉照顧年老多病的父親,故要求請假一個多月,但前僱主不允許,所以他辭職。自2015年2月14日離職後,他一直沒有工作,所以不能支付贍養費,他聲稱他自己也需要透支信用咭及向母親及姐姐借款以便應付生活所需。 8.答辯人亦指他於2016年1月14日再婚,新任妻子與答辯人在2013年8月22日已經育有一名女兒(“小女兒”)。新任妻子與小女兒本來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受助人,每月可獲港幣4,785元的援助金額。但自他再婚後,她們便再沒有資格領取綜援,只能倚賴答辯人供養。他們一家三口居於公屋,答辯人是登記租戶,每月租金為港幣1,097元。 9.答辯人在庭上作供時指他在2016年2月份找到一份工作,日薪為港幣650元,但因為工作並不愉快,所以他在2016年4月份重返前僱主超級市塲工作,基本薪金港幣22,000元,每月「走舖」津貼港幣2,000元,2016年4月至7月他的平均月薪為港幣22,000至23,000元。 10.答辯人報稱他已於2015年4月中提取了所有強積金權益,總額為港幣113,792.04元。他用了當中大約港幣20,000元來還債,還了港幣50,000元給姐姐,其餘的錢用於日常開支,答辯人表示他已花光了該筆款額。 11.答辯人報稱他的開支如下:
12.債務方面,答辯人指稱他已還清拖欠朋友和姐姐的所有債項。不過,截至2015年11月27日,答辯人的中國銀行信用咭尚欠港幣50,542元的款項。 討論 13.法庭在2015年2月5日頒下贍養費命令及扣押入息令後,答辯人隨即在2015年2月7日向前僱主請辭,並於2015年2月14日正式離職,理由是他需要照顧居於內地年老多病的父親。但根據答辯人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出入境記錄,答辯人一共6次往返內地,他在庭上解釋往返內地的背景如下:
14.在上述6次往返內地的記錄中,除了(d)項外,其餘均與答辯人回鄉照顧父親沒有任何關係。再者,根據答辯人所指,雖然答辯人父親與智障哥哥同住,但答辯人姐姐亦會探望父親,他也稱自己的母親亦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到了浙江照顧父親,加上答辯人哥哥在2015年6月7日來港探親時,父親也是獨自留在浙江生活。既然如此,為何答辯人需於判令後匆匆離職呢?況且他離職後又遲遲不到浙江,本席並不接納他指需留港處理法律援助署就該命令擬提出上訴的事宜。本席認為答辯人在2015年2月辭工返回內地照顧父親之說實是滿口謊言,本席相信他辭工的主要目的是令扣押命令失效。本席亦質疑答辯人有否真正照顧過父親。答辯人在庭上對父親的病情極其含糊,他指自己只聽朋友說父親有胃病及手軟腳軟,但對父親有否求醫卻毫不知情。但在他在2016年8月12日呈交的結案陳詞又聲稱他得知父親患有冠心病、肺炎、長期胃病等,假設他父親病情真的如此嚴重,需要答辯人照顧,何以他匆忙辭職後,卻又逗留香港,無所事事呢?本席亦質疑前僱主是否真的不給答辯人放假,抑或是答辯人故意營造失業的情況,從而令呈請人無法扣押其入息呢?本席同意曾律師所指,答辯人兜了一圈,在2016年4月初又重返前僱主超市工作,本席接納答辯人此舉就是要令扣押令失效。 15.答辯人亦未能合理地解釋為何他於2015年2月辭職後,提取了所有的強積金金額,本席並不接納他需要還債的解釋,而且他又未能提供證據或合理理由去解釋為何他沒有工作2個月後已欠債高達70,000多元。本席認為答辯人此舉是為了逃避責任,答辯人在庭上亦承認因為法庭頒下贍養費命令及扣押入息令後,他認為自己無法支付贍養費,所以隨即辭工,其後他亦沒有尋找新工作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為了逃避支付呈請人及女兒的贍養費。 16.本席認為,答辯人在再婚後,因為新任妻子與小女兒喪失了綜援的資格,他便立刻找到工作,月入還高達港幣22,000至23,000多元,所以本席相信答辯人於2015年2月辭工,原因並不是照顧年老的父親,而是要製造沒有入息的現象,以逃避支付呈請人及女兒的贍養費。本席認為答辯人絕對有能力支付呈請人及女兒每月共港幣8,000元的贍養費,但為了令扣押令失效,他選擇辭職。 17.另一方面,答辯人於2015年4月中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提取了所有的強積金權益,他也聲稱已花光了整筆強積金。本席並不相信。首先,答辯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提取強積金權益,這個已非真實的理由。本席接納曾律師所指,答辯人在2015年成功地將公屋戶主由其母親改為他本人,這顯示他根本沒有永久離開香港的打算,本席認為答辯人此舉的真正理由是要逃避責任。此外,本席也對該筆款項是否真的已被全部花光表示懷疑。 18.再者,本席亦同意曾律師所指,就算答辯人的那些債項的確存在,答辯人選擇以強積金款項來償還他欠朋友及姐姐的債項,而漠視法庭頒下的贍養費命令不支付呈請人及女兒的贍養費,足見答辯人存心拒絕履行他須支付贍養費的法律責任,並企圖用盡方法,包括立即辭工及以不正當理由提取所有強積金權益,以逃避支付贍養費。 法律 19.女方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附屬法例 A《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有關的判決傳票。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20.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的附屬法例A《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若判定債務人未能提供合理的辯解為何不支付有關的贍養費,法庭可以將其交付羈押。 總結 21.曾律師在陳詞中要求本席將答辯人交付羈押。 22.本席明白到交付羈押的命令理應是執行法庭判決的最後手段。 23.但考慮過所有證據後,本席認為答辯人不但沒有合理理由去拒絕支付每月港幣8,000元的贍養費,他更漠視法庭命令,無故辭職,拒絕尋找新工作,甚至私下提取強積金。 24.本席認為這是公然抗拒法庭命令,明顯藐視法庭的行為。 25.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交付羈押的命令是適當的。 26.至於交付羈押的期限,本席留意到判決傳票所牽涉的款項共有15萬餘,這不是一個小數目。本席認為將他交付羈押28天是適當的。 命令 27.本席現正式頒令除非答辯人立即清還下列欠款,否則本席將判定答辯人交付羈押28天:
訟費 28.在此情況下,答辯人須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因此,本席頒令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本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需交由聆案官評定。申請人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曾凱玲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及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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