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東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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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5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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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第一被告人謝東升和第三被告人王俊軒承認一項串謀販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罪。同案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本席撤銷控罪。 2015年4月28日早上近十一時,警員在元朗東成里路新港酒店停車場截查一輛新界的士,當時第一被告人坐在前座乘客位,另一人坐在後座,身旁有一啡色紙皮箱,警員發現紙皮箱內有一個麵包機、一個電子磅、一個打蛋器、一隻焗爐手套、一個篩和一把剪刀。警員在麵包機內發現一個紙盒裝著另一個紙盒,內有兩錫紙包「冰」,共重976克。第一被告人被捕後向警員表示替人寄涉案毒品,在後來的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人承認替第三被告人販運毒品賺快錢,他依第三被告人指示,27日晚在新港酒店201號房包裝涉案毒品,當他翌日早上取回紙箱時被捕,當時正準備將毒品寄往澳洲。 調查期間,警方得知第三被告人的住址,4月30日把他拘捕,第三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指使第一被告人寄毒品。錄影會面時,他承認從輝仔處得到毒品,他指示第一被告人在新港酒店租房包裝毒品,然後寄往澳洲,但第一被告人未滿18歲,所以他要求第二被告人代為租房。 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冰」市價約值四十三萬元。 第一被告人現年17歲,沒有犯罪紀錄,他受教育至中一,沒有毒癮,犯案時失業,他與家人住在天水圍。關唐利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知錯,雖然年輕不是減刑理由,仍希望法庭酌情輕判,給他自新機會。第一被告人來信表示因貪心而犯案,令家人傷心,他會在獄中進修,學一技之長。 第三被告人剛滿22歲,九次犯罪紀錄,包括藏毒和傷人等,剛於今年4月因提出販運毒品罪判監10個月,這罪是他在本案保釋期再犯的同類罪行,顯示他悔意有限,不過本席不會因此而加重本案的刑罰。第三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三,曾是運輸工人,與母親住在天水圍,他聲稱曾有毒癮,第三被告人來信指出受朋友唆擺,賺錢滿足毒癮而走上販毒之路,害人害己,現在非常後悔,希望在獄中嘗試改變,重拾學業。他母親來信表示因工作而疏於管教第三被告人,事到如今覺得無奈。陸偉雄大律師指,第三被告人應該不是主腦,希望法庭給他最後一次機會,酌情輕判。 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是譚伊真案,販運976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二十一年零十一個月,兩名被告人串謀把毒品寄往澳洲是加刑因素,考慮過陸偉雄大律師呈堂的案例CACC 85/2014,本席認為應各加刑一年半。關於第一被告人,本席考慮過他的個人背景和案情,現以二十一年零十一個月為量刑起點,他寄毒品往澳洲,加刑一年半,總起點是二十三年零五個月。年青一向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不過第一被告人認罪,現減刑七年零十個月,現判第一被告人入獄十五年零七個月。 關於第三被告人,控方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56A條,要求本席對第三被告人加刑,主要是因為第三被告人蓄意利用未成年的第一被告人販運毒品。案情顯示,第三被告人因第一被告人未滿18歲而要求第二被告人代為租房,顯示第三被告人明知第一被告人未成年,蓄意利用後者販運毒品,不但如此,他更指示後者包裝毒品郵寄往澳洲,而毒品重量接近一公斤,案情嚴重。考慮過陸偉雄大律師提供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嘉成案,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情況應加刑三年。本席考慮過第三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案情,現以二十一年零十一個月為量刑起點,他寄毒品往澳洲應加刑一年半,利用未成年人販毒加刑三年,總起點是二十六年零五個月。認罪減刑八年零十個月,現判第三被告人入獄十七年零七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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