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史子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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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中另一名被告人(D1)亦承認此兩項控罪,由於D1未滿16歲,他的定罪及判刑交由兒童法庭處理。D2犯案時為十六歲半,現時已滿17歲,所以他的判刑由區域法院處理。

Case No.DCCC 817/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Dec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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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史子晉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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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12月2日上午10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冰華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金義威、范文聰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義威先生,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刑事毀壞(Criminal damage)
[2] 串謀勒索罪(Conspiracy to 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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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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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二被告人(D2)承認控罪一刑事損壞和控罪二串謀勒索。

2.案中另一名被告人(D1)亦承認此兩項控罪,由於D1未滿16歲,他的定罪及判刑交由兒童法庭處理。D2犯案時為十六歲半,現時已滿17歲,所以他的判刑由區域法院處理。

案情

3.2016年4月18日下午,D1和D2到粉嶺一間美容保健中心,D1叫該處的職員X聯絡老闆,並把一個手機號碼交予X,X沒有理會,並拍下D1和D2的照片。

4.一星期後一個晚上,該美容保健中心的鐵閘和招牌被人淋上紅油,店主要用1,000元修復。閉路電視攝得D1為潑油者。

5.翌日,即2015年4月26日,一名探員扮作保健中心的老闆致電D1早前交予X那個手機號碼,一名男子(下稱「通緝人士」)在電話中對探員自稱是聯和墟陀地,要為保健中心睇場,但每月要收保護費1,000元。該男子又說他已為十多間足浴店作睇場。假扮老闆的探員叫該男子到來收錢,但對方不允。

6.警方在2016年5月11日拘捕D1和D2,D2承認參與案中的兩項罪行,他說D1叫他一起行事,他指出潑紅油者是D1,自己當時站在一旁睇水。

7.警方也查得D1曾和那通緝人士聯絡。

案底

8.D2現在滿了17歲,他以前沒有定罪紀錄。他犯案時為十六歲半。

報告

9.本席為D2拿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感化官報告,懲教署方面認為D2可進入勞教中心,感化官則察覺D2有心理問題,先後為他撰寫兩份報告,期間給他安排見心理學家。心理學家診斷D2有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狀況包括不易服從規則,刻意滋擾別人、與人難以相處。感化官建議D2接受3年感化,並為他覓得住宿學校,讓他可以在那裡學習與人相處、紀律及增進教養,D2的家人及協助他的社工對D2顯出支持。

判刑

10.D2犯的兩項罪行可以被判進勞教中心,甚至監獄,但D2年青,以前沒有案底,他在案中只扮演配角。看來他的心理問題也和他不守法律有關,現在他的問題獲得關注,他的家人、社工及感化官都對他作出支持,認為他可以改過自新。D2在庭上亦顯出悔意及改正的決心,本席認為可以給予D2一次機會,因此採納感化官的建議,判D2接受感化3年,條件如感化官報告所作一樣,本席亦照感化官的建議在一年後聽取進度報告。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