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林殷彤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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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本破產案的債務人。本案由申請人自行提出,相關的破產令在2015年5月12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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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257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5年第2579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林殷彤 (LAM YAN TONG LOUISSA) 的事宜 ____________
判決書 1.申請人是本破產案的債務人。本案由申請人自行提出,相關的破產令在2015年5月12日頒布。 2.申請人不服財產受託人 (“受託人”) 評定的經常性支出 (每月$17,500),憑藉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83條提出本申請。 3.第6章第83條列明:
4.申請人與其母現居於公共房屋單位。她在已存檔的誓章中指,她與其母均患病,需不時往看醫生。基於她們兩人每月需支付的租金、饍食、醫療費用、交通費及其他生活費用,受託人評定的每月支出不合理。 5.受託人在已存檔的誓章中回應:
6.申請人在本申請聆訊時,亦承認她前曾提交的文件單據不全,而且有混亂之處。 7.在此情況下,本席認定並無充份或合理證據或基礎,顯示受託人的決定不妥或不合理。 8.本席故此確認受託人的決定,並撤銷本申請。
債務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共同財產受託人:由黃嘉霖先生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