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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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住宅爆竊案,涉及的是一個單位內的其中一個劏房B房。被告人承認爆竊這間B房,至於他被控的另一項爆竊罪(控罪一),涉及同一單位另一劏房A房的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中。

Case No.DCCC 636/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Dec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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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魏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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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12月12日
出席人士: Ms Elisa Cheng,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Yap Ching Ch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錦濤、關學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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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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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住宅爆竊案,涉及的是一個單位內的其中一個劏房B房。被告人承認爆竊這間B房,至於他被控的另一項爆竊罪(控罪一),涉及同一單位另一劏房A房的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中。

2.這單位位於深水埗福華街62號3樓,單位有一道共用的鐵閘,但其鎖有破損。案發當日2015年4月25日,住在B房的住客發現房內有被人搜掠的痕跡,同時失去一部電視機、三隻戒指。警方在鐵閘內外一處地方找到被告人的指紋,警方其後把被告人拘捕。

3.被告人現年42歲,過往有24項刑事紀錄,10項與不誠實有關,其中兩項是爆竊控罪,被判處30個月總刑期,目前就該兩項爆竊控罪正在服刑中。律師指出,被告人現時與太太分居,他們育有一名9歲大女兒。被告人與繼父、母親及女兒同住。被告人是一名兼職運輸工人,每月給5,000元予分居的太太。

4.律師強調,本案發生時,被告人之前並沒有任何爆竊前科,本案亦沒有增加罪行嚴性的因素,例如與住客相遇、涉及很大的損失。辯方律師認為3年是恰當的量刑起點。至於被告人對上兩次的爆竊案,發生日期是本案之後,即2015年8月。辯方律師指出,該案涉及的情節較本案嚴重,是涉及酒店的爆竊,被告人曾經在該酒店入住,而取得有關酒店房間鎖匙,事後去爆竊。有關案件亦曾經上訴,而判刑維持原判。上訴庭認為該案涉及影響香港作為旅遊之都的聲譽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5.辯方律師指,本案情節簡單,相比較早前被告人所干犯的爆竊罪的案情較輕,亦認為本案應該與該兩宗案一併處理。本席翻查本案資料,明顯本案針對被告人最有力的證據是被告人在單位鐵閘上留下指紋這一點,而這亦是警方當時掌握的證據,今天來看仍是一樣。在稍後的爆竊案當被告人被拘捕時,警方其實就本案而言所掌握的證據是與現在沒有分別。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三宗案件應該一併處理。

6.既然現在已分開處理,本席會在量刑方面作出反映,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有判刑指引,涉及住宅的爆竊,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情況下,一般考慮刑期為3年。考慮過本案所有情況,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基於剛才本席所述,本席將3年起點減至21個月。再考慮到本案,本應與上兩次的兩宗爆竊案一併處理,在此情況下,本席頒令,這21個月當中6個月,與現行30個月作分期執行,餘下則同期執行。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