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錦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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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被特委裁判官(「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上訴聆訊中並沒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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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9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499號 (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6年第6687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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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被特委裁判官(「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上訴聆訊中並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簡單而言,控方案情指上訴人駕駛貨車倒後時不小心撞到泊於其後的私家車。 3.控方第一證人 (“PW1”)作供說,2016年1月2日約晩上7 時,他將私家車停泊於天水圍天澤邨澤輝樓外的一條無名路等待朋友,他指當時私家車前方並沒有其他車輛。當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 4.PW1熄匙後便低頭玩手機。約10至15分鐘後,PW1聽到「必、必」聲的倒車聲。他抬頭望見一輛貨車正由前方約1至2呎慢慢倒後。PW1見該貨車愈倒愈近便響長號示警,但該貨車的車尾仍然撞上了他私家車的車頭。貨車司機 (即上訴人) 隨即下車查看,並就撞到他的私家車致歉。上訴人盤問PW1時指出自己比他先停泊於該處,PW1不同意。 5.在該處附近當值的保安員(“PW2”)作供說是上訴人較先到達該處。上訴人下車問他洗手間在哪裡然後離開。約2至3分鐘後一輛私家車駛至並停泊於該貨車後方約一米處。PW2隨後繼續工作,稍後他突然聽到一聲巨響後才望向貨車與私家車的方向,當時兩車已緊貼。 辯方案情 6.上訴人於審訊時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上訴人於結案陳詞時重申自己較私家車先停泊於該處。 裁判官的定罪理由 7.裁判官先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控方以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證明,上訴人沒有舉證責任。裁判官謹記審訊結果會影響PW1的個人利益,故PW1並非獨立證人,加上他有刑事定罪紀錄及交通定罪紀錄,故會格外小心分析PW1的證供。裁判官亦指上訴人沒有交通定罪紀錄,接納他有良好駕駛紀錄, 作出了對上訴人有利的考慮。 8.裁判官詳細考慮所有證供及上訴人的陳詞後裁定,PW1的證供堅定而合理,他坦白承認自己在意外前低頭玩手機,但他能清楚目睹亦仔細地道出關鍵的經過,盤問下亦無動摇。法庭接納他將目擊的經過如實道出。 9.至於PW1與PW2就哪一輛車先停於該處有分歧,裁判官認為可能是PW1弄錯或記錯了這一點,不會影響PW1整體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10.再者,PW2指發生碰撞前,貨車與私家車都曾靜止地一前一後(即貨車在私家車之前)停泊在路旁,誰先駛到該處無論如何都非本案關鍵。 11.最終,裁判官裁定事發經過如PW1所述,上訴人緩緩倒車時不小心撞到私家車,造成損毀。這駕駛行為和態度屬不小心駕駛。 上訴理據 12.上訴人不服定罪。他在日期為2016年8月22日的書面陳詞說出案發經過,說是他的貨車先到該處,私家車是後來才停泊在他後方的,上訴人一直沒有入波開車,只是啓動了車輛。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強調是他先到現場,保安員證供支持他的說法。上訴人批評裁判官不接受保安員證供。 本席意見 13.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及證據進行。由於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優勢,審理上訴的法庭一般不會憑書面謄本去斷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因此,除非原審裁判官明顯犯錯,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干預其裁斷。 14.本案關鍵議題純粹是事實裁斷。上訴人於原審時沒有作供,這當然是他的權利,但意味着沒有證據支持辯方案情,亦沒有提出證據來削弱、反駁或解釋控方所提出的證據。 15.裁判官有小心分析案中證據,她是留意到PW1及PW2就上訴人是否先到現場一點的分歧,亦特別考慮了PW1有刑事和交通定罪紀錄,相反上訴人駕駛紀錄良好是對他有利的證據。裁判官亦強調她知道PW1在案中有個人利益,所以要特別小心處理PW1的證供。 16.裁判官認為PW1與PW2的分歧並非案中關鍵,不會影響PW1整體上的可信性,裁判官接納PW1所說的踫撞經過,是上訴人倒車時不小心撞到PW1的車頭。 17.本席認為,裁判官有權作出此認定,她所作的事實裁斷並非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者是固有不可能,她對證據分析亦並無遺漏。 18.綜觀案中證據,本席認為定罪是合理穩妥的。 結論 19.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天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