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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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面對一項控罪,而該控罪指上訴人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無禮貌及不守規矩」,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D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5(1)(a)及第 57(1) 條,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屈麗雯裁定他面對的控罪罪成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1/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Dec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2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5年第24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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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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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6年12月20日
判案日期: 2016年12月20日
頒下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7年1月9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面對一項控罪,而該控罪指上訴人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無禮貌及不守規矩」,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D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5(1)(a)及第 57(1) 條,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屈麗雯裁定他面對的控罪罪成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在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及她的媽媽(即控方第三證人)乘坐上訴人所駕駛之的士前往星河明居。控方第一證人指她上車後告知上訴人前往星河明居,但她指上訴人一直在透過通訊軟件講電話及按電話,她認為上訴人表現不專心。

3.控方第一證人指當的士駛至鳳德道時,她留意到行車路綫不正確並即時提醒上訴人她要前往的目的地是星河明居,但上訴人沒有理會並繼續通電話。從上訴人的通話中,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上訴人談及他賭錢輸了錢。隨後,控方第一證人再次提醒上訴人她要前往星河明居,上訴人則表示前往巴士的士站,控方第一證人指她並不是要前往巴士的士站,此時,上訴人怪責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及早通知他。

4.當控方第一證人見到的士正已經到達鳳德道近鳳德街市之位置,她擔心上訴人會前往其他地方,於是指示上訴人應如何駛至目的地,但上訴人繼續他的電話通話,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指出他須要專心駕駛,不要繼續講電話。

5.當的士即將到達商場時,控方第一證人指示上訴人不要進入商場,亦不要進入前往沙田之左綫,他須要靠右綫直去。但當時上訴人已進入了前往沙田之左綫,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再次指示上訴人須要直駛,上訴人直駛後突然將的士停在路中心,其他車輛在旁邊駛過。控方第一證人表示當時控方第三證人感到非常害怕,而控方第一證人本身亦是非常害怕。上訴人突然將安全帶解開,大聲向控方第一證人說「你而家想點呀?你咩野事呀?」而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的說話內容含有粗言穢語,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她已報警,於是上訴人再扣上安全帶開車並駛至馬莎門口等待警察到場,其間他亦不斷地責駡控方第一證人。

6.控方第三證人指,她上車時見到上訴人正在按電話並與他人通話。沿途控方第一證人已告知上訴人她們是要前往星河明居,但上訴人沒有理會並繼續與人通話,從上訴人的通話之中得知他輸了錢。她們在途中亦有提醒過上訴人要前往的目的地並不是商場,而是星河明居,但上訴人突然停車及解開安全帶轉身向控方第一證人粗言穢語責駡,控方第三證人表示當時她本人很害怕,而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開車,否則她會報警。後來控方第一證人報警,上訴人則再扣上安全帶開車前往馬莎,即星河明居之後門停車。

辯方案情

7.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指他在案發時沒有以粗言穢語或不禮貌對待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三證人。上訴人指他所駕駛之的士由鳳德道左轉入龍蟠街時,控方第一證人不斷指摘他繞路。

8.上訴人聲稱他當時突然停車是由於控方第一證人的情緒不穩,他只是基於「安全問題」而停車。

裁判官的裁決

9.裁判官分析了各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在分析上訴人的證供後,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常理、亦不合邏輯,所以拒納他的證供。裁判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第 17-19 段已詳細分析了她為何作這個裁決,本席無須在此再贅述。

上訴

10.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認為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方證人在證供上不一致的地方而判他入罪,這是對他不公。但正如劉大律師所指,裁判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的分析已很詳盡,亦有考慮了控方第一及第三證人的證供,她們所描述的重要過程是沒有出入的。最主要的是兩位控方證人上車時都留意到上訴人是正在進行電話通話,並沒有留心她們要前往的目的地。兩位控方證人亦表示當上訴人停車在路中心轉身向她們責駡時,她們非常害怕。

11.從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各方的證物及證據上,本席可看到裁判官是有足夠理由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的,本席認為裁判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均沒有出錯,沒有足夠理由可推翻裁判官的裁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德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