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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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被告就一項有意圖傷人罪作出答辯之前,辯方要求法庭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便法庭能夠裁定被告是否有能力可以就控罪答辯。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並且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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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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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在被告就一項有意圖傷人罪作出答辯之前,辯方要求法庭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便法庭能夠裁定被告是否有能力可以就控罪答辯。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並且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 2.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的日期為2016年12月2日和12月6日。兩名精神科醫生一致認為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亦因為被告濫藥吸毒而惡化,產生幻覺及精神問題。兩名專家認為,被告可以就控罪答辯,亦建議法庭應該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頒下入院令6個月。 3.控方案情指出,姓許的受害人是在天水圍天慈邨慈恩樓的清潔工人。2016年7月28日早上十時許,受害人在慈恩樓38樓電梯大堂和被告及兩名人士相遇。受害人行往後樓梯的方向。當受害人打開後樓梯木門時,他發現有人從後襲擊他的頸部位置,亦感到有人拉扯他的衣服。受害人被襲擊數次而終於倒地。受害人看見被告正在襲擊他。被告當時右手拿著一把短而尖的東西,大約有一隻食指的長度。被告用那兇器指著受害人。受害人立刻逃跑,但被告仍然追著受害人。被告繼續用兇器襲擊受害人。受害人用手自衛,但亦因此使右眼受傷。大約在三十秒之後,被告停止襲擊。 4.受害人全身不少地方受傷。受害人問被告為何襲擊他。被告說受害人跟蹤他的家人。接著,被告離開現場。受害人立刻乘搭升降機到地下求助。警員及救護車很快亦到達現場。 5.在38樓,一名姓潘的女住戶聽到呼叫聲。她從後樓梯的門窗看見被告拿著一件金屬東西,亦看到被告旁邊有血跡。 6.稍後,警員在被告的居所找到被告。被告說他幫姐姐把物件搬到3808室,剛剛完成淋浴。警員拘捕被告。警方在被告居所的浴室內,找到一對染有血跡及藍色漆油的白襪,地上亦有血跡。警方亦在居所的起居處,找到一罐藍色油漆及一條染有藍色油漆的鎖匙(見第1本相片冊第51張相片)。 7.被告在他的錄影會面中否認襲擊他人,亦聲稱不知道案發時有甚麼事件發生。 8.受害人經過醫生診治之後,發現他的傷勢如下:
9.受害人接受手術治理眼球的破裂。受害人的右眼視力並沒有永久性的創傷。 10.2016年8月3日,受害人及姓潘的女住戶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 11.在案發38樓現場有關的閉路電視錄像看到赤裸上身的被告追逐受害人。 求情理由 12.辯方呈上一頁紙的求情陳詞。被告在內地出生,現年34歲,在香港達到中二程度,2010年離婚,曾經任職地盤冷氣技工,月入$15,000元。被告有精神病,曾經入住小欖精神病院。 13.辯方說被告因為精神病患而有幻聽,而以為受害人是跟蹤和監視被告和家人的人,覺得受害人是壞人。案發時,被告和父親和妹妹一起。被告不知道他是受到精神病患所影響,因此並沒有悔意。被告有暴力傾向,自知能力低。辯方同意精神科醫生報告的建議,判被告入院6個月。 判刑 14.被告現年34歲,聲稱從17歲便開始吸毒,每週吸食冰毒兩次。被告從2003年後有八項定罪,當中有四項涉及管有毒品罪,被判入戒毒所。但是他在2014年6月,因為第19條傷人罪而被判入獄4個月,在2015年12月中出獄,但七個月之後便干犯本案。 15.案情並沒有透露被告在案發時,或者案發之前曾經吸食毒品。不幸中的大幸是受害人並沒有受到永久創傷。 16.專家報告指出,被告是沒有悔意,對受害人有妄想、恐懼,亦會再向受害人襲擊。專家認為被告並沒有自殺傾向,但經常有幻聽及覺得被人逼害。專家認為被告有精神分裂及其他精神問題,因此建議強制性住院治療,建議6個月入院令。 17.本席考慮到案情、被告的精神病患以及被告的再犯機會,決定接納建議,頒下入院令6個月,判被告入住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真正戒除毒癮,以免他的精神病患更加複雜和變本加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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