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魯再發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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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248/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Dec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4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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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魯再發 (第一被告人)
  魯再云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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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6年12月1日下午3時1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萃瑩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銚明先生,由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吳政煌先生,由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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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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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被告人喺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盜竊罪條例》嘅第10條。

案情撮要顯示,喺2015年12月15日晚上七時多,兩名被告人聯同一名在逃人士在西貢一個屋苑嘅其中一個住所外係埋伏守候,當屋苑嘅其中一名住客返抵佢喺屋苑嘅住所嘅時候,呢三名人士就乘機係強行衝進呢一個屋內。喺進入屋內後,呢三名人士將住客同埋佢嘅菲籍工人係綑綁起嚟,期間更加用膠紙係掩蓋佢哋嘅嘴巴,阻止佢哋求救,三人當時都係戴上係帽同埋口罩,佢哋係亦都將係住客、工人,同埋其中一名係幼童係推進呢個廁所裡面。而喺當晚嘅搶劫嘅過程中,喺三人裡面其中一人更加係展示一柄11吋長嘅利刀係作出威嚇。喺綑綁起兩名住客之後,三名人士,三名賊人就喺屋裡面係大肆搜掠,佢哋一共係搶走咗價值二十至三十萬元嘅財物。

喺接報之後,警務人員喺附近進行呢個搜查,當日嘅晚上,分別喺9時同埋11嘅時候,兩名被告人係先後係被警員係拘捕。喺其後嘅錄影會面裡面,第一被告承認佢喺前一日同第二被告從深圳係偷渡嚟香港。至於另一名在逃嘅人士,就喺深圳購買咗涉案嘅刀,而喺屋裡面,亦都係呢名在逃人士係使用呢一把刀去威脅屋裡面嘅人士。第一被告人承認佢同第二被告人一同係綑綁咗屋裡面嘅人,同埋喺屋裡面係搜掠財物。喺另一個錄影嘅會面裡面,第二被告人就承認佢係知道呢一名在逃嘅人士係攜帶咗辣椒水、刀、口罩同埋手套等等係嚟香港。第二被告人亦都承認,當日佢係有掩蓋一名受害人嘅嘴巴同埋係搜掠屋裡面嘅財物。

呢一宗係一宗經小心策劃嘅入屋搶劫案件,三名人士,三名賊人喺深圳係策劃犯案,購買用作搶劫嘅工具,繼而潛進香港,喺小心揀選過目標物之後,再埋伏係等待時機。喺搶劫嘅過程裡面,兩位住客係被綑綁、封嘴,咁其中一名亦都係亮出利刀作出威嚇,呢啲亦都係加重咗呢一件案件嘅嚴重性。

根據茆廣生一案,若果喺搶劫嘅過程裡面係亮刀,量刑嘅起點係應該訂為5年嘅即時監禁。若果牽涉到係侵佔私人嘅居所,量刑嘅起點就應該係訂為6年嘅即時監禁。若果喺搶劫嘅過程中將受害人綑綁,量刑嘅起點係7年嘅即時監禁。

正如香港特別行政區Lai Kam Tong and others([2005] 1 HKC 232)一案裡面所講及,茆廣生一案並冇係特別講及經過精心策劃呢一個加重罪責嘅因素。本席認為,精心策劃嘅搶劫同埋一時衝動之下作出嘅犯案,個罪責係明顯係唔同嘅。

本案嘅兩名被告人,聯同另一名在逃人士係存心係嚟香港犯法,因為佢哋喺到埗之後嘅第二日就干犯呢一宗控罪,咁佢哋事前係小心係部署。正如我剛才所講,喺內地係購買工具,專程係偷渡嚟香港,接住係喺屋苑嘅住所外面埋伏等候,而係當嗰個居所個主人或者目的人物出現嘅時候就乘虛而入,呢啲經過精心策劃嘅部署都大大咁增加咗案件嘅嚴重性。喺呢一件案件裡面,唯一冇精心部署嘅就點樣樣返番去大陸嘅啫。

呢一件案件嘅案情同AG v Chan Fat Keung,CAAR 20/1987,[1988] 1 HKLR 570裡面所講嘅案件異常相近,上訴庭喺嗰件案件裡面表示,9年嘅量刑起點係恰當嘅量刑起點,不過喺嗰件案件裡面,我接受陳大律師所講,嗰件案件牽涉到三名嘅賊人,同你哋一樣,不過三名賊人都係有刀,咁而佢哋亦都係亮刀係作出威嚇。而另外,就住嗰一次嘅覆核刑期嘅申請,嗰一名嘅被告人係有三十八次嘅刑事紀錄,而佢亦都就住呢三十八次嘅刑事紀錄係坐過14年監。換句話嚟講,當然呢度案例就冇詳細講及嗰名人士係因乜嘢嘅案件、因乜嘢嘅控罪而需要坐14年嘅監,不過我都相信唔多唔少同呢個干犯盜竊或者偷竊,或者搶劫嗰啲有關㗎喇。

今次呢兩名被告人就係冇任何嘅刑事紀錄,而且就係今次係入屋嘅時間亦都係好短,我冇記錯係十五分鐘之嘛,係咪呀?

盧小姐:係呀。

官:雖然喺當時屋裡面係有一名幼童,不過個幼童似乎係並沒有受到任何嘅傷害。

喺考慮過所有嘅情況之後,本席信納喺呢一件案件裡面,合適嘅量刑起點就係8年即時監禁。我呢度係聲明,呢8年嘅即時監禁係考慮到佢哋喺裁判法院係即將係會被就住佢哋非法入境嘅控罪係被作出判刑嘅。換句話嚟講,如果呢個搶劫罪同埋佢哋非法入境罪嘅判刑係呢一個法庭一併處理嘅話,咁刑期係會超過8年。換句話嚟講,我採納8年呢一個量刑起點,正如我剛才所講係並沒有將佢哋非法嚟香港呢一個因素係放喺考慮之列,我講得好清楚。

咁兩位被告人就承認控罪,考慮到律師所講,咁而亦都係考慮到呢件案件係喺上訴庭,就住認罪所畀嘅折扣作出進一步嘅考慮之前係所干犯或者係帶到嚟法庭嘅,咁所以我就係畀番一般嘅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兩位被告人。因此,就住兩位被告人所承認嘅一項控罪,佢哋嘅刑期係下調至64個月嘅即時監禁,64個月即係五年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