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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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21/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2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221號

(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5569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承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6年1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2月 1 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

2.就控罪一,上訴人被控於2015年2月1日至同年5月18日期間的某一日包括首尾兩天,在香港新界屯門區一間小學的課室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童X。

3.就控罪二,上訴人被控於2015年2月1日至同年5月18日期間的某一日包括首尾兩天,在控罪一所述的另一情況下,在同一地點, 猥褻侵犯同一女童 。

4.經審訊後,上訴人就控罪一被裁定罪名成立,被裁判官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就控罪二則罪名不成立。

5.現上訴人對控罪一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6.控方傳召了兩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為女童 X (下稱「女童」或「X」) ,控方第二證人為控罪所述小學的老師女士 。

7.雙方不爭議X於2007年12月出生,案發時七歲。上訴人是X就讀學校的合約支援老師,於2014年9月開始任教一個叫力進小組的課程,專為一些有學習困難的學生補課,力進小組的課程在星期一、二、四、五早上8時至8時35分在學校3樓的常識室內進行。

8.X的主問證供是依賴警察於2015年5月19日與X進行的錄影會面。

9.關於控罪一,X說案發當日是2015年的農曆年初八,她於上午在學校3樓的常識室內進行力進小組的課堂,她當日穿著校裙,課室內有其他同學一起上課。案發時, X坐在兩個分別姓及姓的男同學中間。她正在做工作紙的時候,上訴人從她右手邊走到她右邊身後,上訴人把一隻手按在枱上,另外一隻手伸到X手臂下, 揭開X的裙並把手伸入她的內褲,輕力觸及她接近小便的位置一下,之後上訴人沒有說話便離開。X感覺到對方的手的五隻手指也有觸碰她。

10.控方證人老師主要是確認力進課程的老師是上訴人,及案發的課室亦有其他老師可入來取物品。

11.控罪二發生在同年三、四月份,地點同樣是上力進小組課時,當時X坐在座位感到上訴人從她後方以他的下體觸碰她的背部,但她並沒有親眼看見。在盤問下女童同意上訴人沒有以下體觸碰她。

12.被告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紀錄不受爭議。上訴人在會面中承認他是該校的合約老師,於2014年9月開始工作, 2015年2月開始任教女童X的力進小組,小組共有九名學生,位置是小學3樓的常識室,九個同學共坐兩張枱, 他記憶中X是坐在同學及同學的中間。他否認曾猥褻侵犯女童X。

辯方案情

13.上訴人沒有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是他沒有干犯這些罪行。

裁判官的定罪理由

14.裁判官提醒了自己舉證的責任及標準,亦謹記上訴人沒有定罪紀錄,作出對上訴人有利的品格指引,並且說明不會因上訴人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而對上訴人作出不利推論。

15.裁判官分析了案中所有證據後,認為女童實話實說,並無誇大,她已盡其所能將事情告知法庭。裁判官確信女童為誠實可靠證人,確信事情始末正如女童所言,他裁定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推論是, 用手伸入女童內褲的人就是上訴人,因此裁定上訴人控罪一罪名成立。

16.至於控罪二,因女童不太肯定上訴人有否用下體觸碰她,而且也可能是意外碰到,裁判官因此裁定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上訴理由

17.完備上訴理由書內有五項理由:

(一) X同意有機會是其他同學摸她,控方未能排除是其他人犯案的可能性。

(二) 裁判官沒有穩妥地考慮、分析及處理X所述的猥褻侵犯動作之固有不可能性。

(三) 裁判官沒有妥善「磨合」 (reconcile) X於主問及盤問中供詞之矛盾。

(四) 裁判官錯誤裁定X是一名可靠的證人。

(五) 裁判官在處理上訴人的錄影會面時,忽略了上訴人的即時反應及開脫的陳述。

討論

上訴理由一

18.本席在最後才討論此點。

上訴理由二

19.上訴人批評裁判官沒有考慮X所形容上訴人的動作是固有不可能,尤其是案發時有7個同學與她一起上課,她相鄰的兩個同學坐得很接近,課室的門又是打開的,其他人也可進入,上訴人的行為隨時可能被發現。而且, X穿著襪褲, 上訴人用單手拉開襪褲褲頭伸手入內去摸X私處十分困難。

20.本席看不到辯方所指的固有不可能性。首先,上訴人摸X的時間很短,即使有老師曾進入課室, 但證據並不顯示上訴人在這時間非禮X, 其他同學在專注做功課, 也不會經常望著X及上訴人。上訴人的行為有可能被見到, 但不是本然不可能發生。上訴人用手從X的襪褲褲頭伸入去摸女童下體這動作並非不可能。

21.這理由不成立。

上訴理由三

22.上訴人指裁判官沒有妥善磨合 (reconcile) X證供的矛盾。法庭考慮這些批評時, 必須要理解X被非禮及作供時只有七、八歲, 她的表達能力及理解問題能力不及成人。

(i) 誰人觸摸X

23.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出, X主問時說是上訴人的手觸摸她,盤問下卻轉為是感覺到但沒有親眼望見那是誰的手。

24.X的證供是清晰的,她見到上訴人從後而來,上訴人一隻手放在桌上,之後X便感到有一隻手摸她下體。她不想看正在摸她下體的手, 但她相信摸她的是上訴人的另一隻手,所以她說是上訴人摸她。她的說法完全可以理解。在仔細盤問下, 她即時如實告訴法庭她沒有親眼去望正在摸她的手。以她的年紀而言,她不敢或不想去望都是合理的, 她的表達方法亦完全不出奇, 本席並不認為她證供矛盾。

(ii) 觸碰X的手有否伸進內褲裏

25.關於觸碰X的手有否伸進內褲裏,上訴人指出, 在主問時X表示上訴人有伸手入她內褲裏,在警察追問是否隔住內褲時她卻表示不知,但在盤問下又堅持說是在內褲裏面。

26.誠如答辯人所回應,在主問的時候(見上訴卷宗56頁353段),女童已清楚向女警指出:「他伸係我條裙底度然後塞落去個底褲度摸咗一下就走人」。在上訴卷宗57頁364段,女警問:「是在衣服上面摸妳還是其他方法摸妳,有無接觸到皮膚呢?」女童說:「有。」只是在上訴卷宗64頁451段時,女警再次問是否隔住底褲摸,女童才表示不知。

27.本席認為,整體來看,X是說這隻手伸入了她內褲裏,她說法可能不太清晰,卻並非前後不符。

(iii) 案發日期

28.關於控罪一具體的案發日期, X的證供其實是不太清楚的。但是要注意X只有七、八歲,而且是一個有學習困難的學生。X的家居錄影是在2015年5月19日進行,控罪一是幾個月前的農曆新年期間發生,X記錯案發的農曆日期絕對不足為奇。

29.控方的控罪書並沒有指明案發在哪一天,而只是說於2015年2月1日至5月18日期間某一天(包括首尾兩天),故此X不能確定案發日期,並不影響定罪。

(iv) 案發時的衣着

30.辯方指X不能清楚地說明她當日是穿襪褲、襪子或絲襪,是校服還是便服, 而裁判官亦沒有認定她是否穿襪褲。

31.這方面證供的混亂是因為X說當日是初八, 但是初八是便服日, X不用穿校裙。裁判官的分析是X可能誤以為當日是初八,但重點是她記得當日是穿校服,不是便服, 而女生的校服是要穿校裙。裁判官沒有認定X是否穿襪褲, 他認為X不確知甚麼是襪褲, 不過她是否穿襪褲並不重要, 重點是上訴人有否如X所述摸她下體。本席認同裁判官的分析。

(iv) 課室裏桌子的數目

32.本席認為X對於課室裏桌子的數目記憶模糊是無可厚非,亦誠如裁判官所說,無關重要。

33.總的來說,裁判官有考慮及分析辯方所指的證據分歧,本席並不認為裁判官分析有遺漏或出錯的地方。。

上訴理由四

34.上訴人指,裁判官在已裁定X就控罪二的證供存在疑點的前提下,裁判官錯誤裁定X是一名可靠證人。

35.裁判官作為事實的裁斷者是可以接納證人一部分的證供而拒絕接納另外一部分的證供。而且,裁判官在本案控罪二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定罪,並不代表他不相信X是可信證人,誠如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2段指出,X對控罪二的事情不太肯定,但她已克盡所能將事情告知法庭,裁判官認為這並不影響她的可信性。裁判官絕對有權作出這樣的分析及裁斷。

36.這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理由五

37.大律師指裁判官忽略了上訴人會面紀錄中的開脫陳述,他只以一句「就其開脫之部分,本席並不給予比重」來交待不相信上訴人的理由是太過簡單。

38.仔細地去看上訴人的會面紀錄便會見到,他對兩項控罪指控只是十分簡單及概括地否認,他完全沒有給予一個仔細的開脫說法。這概括性的否認不是在宣誓下說出,亦未經盤問的測試,裁判官還能怎樣詳細地分析他的開脫解釋呢?裁判官絕對有權對上訴人的否認不給予比重。

39.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新增理據

40.大律師在聆訊時提出新的上訴理據。他在書面「進一步陳詞」及庭上補充可大致歸納為三個重點:

(一)X跟上訴人有積怨,案中沒有佐證支持X;

(二) X證供混亂,亦沒有親眼目睹是誰人的手摸她,法庭不應接受X的個人推論(上訴人的手摸她)為證據;及

(三) 裁判官的口頭宣判理由與裁斷陳述書不符。

本席認為這些補充陳詞可與上訴理由一同時討論。

41.X作供時同意曾經被罰小息時罰企,所以對上訴人「有啲嬲」,本席認為這懲罰方法十分平常及輕微,沒有證據顯示X因此「積怨」而產生誣告動機。案中確是沒有佐證, 但法律上對猥褻侵犯罪及兒童作供均沒有佐證要求。

42.裁判官是考慮了案中所有證據後,作出X是誠實可靠證人的裁定。

43.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只憑書面紀錄作判斷,缺乏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證據存在固有不可能性,或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輕言干預裁判官的裁斷。[1]

44.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小心考慮及分析案中證據,絕對有權作出X是誠實可信證人的裁斷。

45.X相信上訴人是摸她的人,但她沒有親眼見到摸她的手,所以她相信是上訴人摸她是她的推論。然而裁判官並不是以X的推論為定罪基礎。他是因為確信事情經過如X所言,根據當時環境證據才作出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推論,認定上訴人是非禮X的人。

46.裁判官並沒有忽略X曾同意可能是其他同學摸她,並認為這反映X是可信可靠證人。本席認為根據整體案中環境證據,裁判官作出推論認為上訴人是非禮X的人,是絕對有足夠基礎的裁定。

47.大律師批評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與裁斷陳述書不符。就辯方指出伸手探進X內褲是困難動作的陳詞, 裁判官在口頭理由說似乎有其道理(上訴卷宗170G),但裁斷陳述書卻說這並非不可能(裁斷陳述書第18段);裁判官在口頭理由說X當日是否穿襪褲的證供「飄忽」(上訴卷宗170 H-I),他是確信及倚賴X的證供,因而信納上訴人確有伸手入X內褲(上訴卷宗170 S-U),然而在裁斷陳述書則說他推論摸X的人是上訴人。

48.本席認為辯方對裁判官的指控是斷章取義,並不公平。

49.裁判官作出口頭裁決時,開宗明義說明只是作出「簡單..裁決理由」,而非完整的裁決理由。他在口頭裁決說X證供飄忽是想指出X就當日有否穿襪褲一點說得不太清楚,與裁斷陳述書第23段說法並無衝突。 裁判官沒有認定X是否穿襪褲。裁判官在口頭裁決同意如果X確是穿襪褲的話, 上訴人伸手入X內褲的動作會有些困難,而裁斷陳述書第18段意思是即使X是穿襪褲, 這動作不太容易,但亦非不可能, 兩者並無抵觸,。

50.辯方批評X的證供只是她個人意見及推論, 法庭不應依賴並轉化成事實。裁判官在口頭理由說確信X的證供是有關當時的環境情況而已, 他當然不是倚賴X的估計或推論來裁定上訴人是非禮X的人,而是根據他認定的環境情況作出推論。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與裁斷陳述書的理由並無矛盾。

51.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以「重審」角度去考慮本案,裁判官是絕對有權接納X是可信可靠證人。上訴人未行到X後面之前,X還未被人非禮。當上訴人行到X後面把一隻手放在枱上,X便隨即感到被一隻手觸摸下體,而在X旁邊的只有兩名在專注功課的男童,X被摸後上訴人便立即行開。雖然X同意可能是同學摸她,但是案中沒有支持這可能性的證據, 裁判官是絕對有權在考慮案中所有環境證據後, 作出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推論並裁定上訴人是非禮X的人。本席看不到任何應干預此裁斷的理據。

結論

52.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定罪並非不安全或不穩當。上訴駁回。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金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中倫律師事務所轉聘許卓倫大律師代表


[1]  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維揚[2011] CHKEC 8